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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省镇乡
村庄
一书三证
发放
管理办法
XX省镇乡和村庄一书三证发放管理方法
附件
XX省建制镇“一书两证〞和乡、村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管理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和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16号令)的有关规定,建制镇和乡、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实行法定许可证制度。为了严格法定许可证的发放领取与管理,维护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的权威性,促进建制镇和乡、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标准化,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新版城乡规划许可证样本的通知(建规(2023)289号)规定,制定如下暂行方法:
一、印制与发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建设部关于印发新版城乡规划许可证样本的通知要求,省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新版城乡规划许可证书的印制和发放工作。
1.印制。新版城乡规划许可证书印制以建设部印发的证书样本为准,分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四种。自2023年1月1日起启用。
(暂行)2.发放。全省实行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发放。省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18个省辖市和6个全扩市(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发放领取及管理;18个省辖市和6个全扩市(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县(市、区)的统一发放领取及管理。申领“一书三证〞证件时须同时报送上次领取证书实际核发数量和未发数量,并报“一书三证〞发放情况汇总表。
二、申请规划许可证书的一般程序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1.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一般程序
(1)凡在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选址的,必须持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有关文件,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2)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地项目的性质、规模等,按照建制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初步选定用地项目的位置和界限。
(3)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应当包括标有建设用地具体界限的附图和有关规划要求的附件。附图和附件是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依据.附图和附件由发证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建制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和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证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1)凡在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
(2)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制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和项目的性质,核定用地规模等,确定用地项目的具体位置和界限;
(3)根据需要,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位置和界限的具体意见;
(4)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制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向用地单位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5)审核用地单位提供的规划设计总图;(6)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附图和附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当包括标有建设用地具体界限的附图和明确具体规划要求的附件。附图和附件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配套证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附图和附件由发证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提出编制要求。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1.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1)凡在建制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单位与个人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
(2)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制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
(3)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并综合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意见,审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方案;
(4)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图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附图和附件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包括的附图和附件,按照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以及个人建房等不同要求,由发证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附图和附件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配套证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1.申请乡村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1)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乡、村庄规划的要求和项目的性质,核定用地规模等,确定用地项目的具体位置和界限;
(3)根据需要,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位置和界限的具体意见;
(4)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乡、村庄规划的要求向用地单位和个人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5)审核用地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规划设计图;(6)核发乡村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
2.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原有宅基地上建房,申请乡村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1)经乡级人民政府核实,向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房申请;
(2)根据需要,征求四邻对用地位置和界限的具体意见;(3)县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乡、村庄规划的要求,向用地建房人提出设计要求;
(4)核发乡村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
3.附图和附件
乡村建设规划用地许可应当包括标有建设用地具体界限的附图和明确具体规划要求的附件。附图和附件是乡村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的配套证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附图和附件由发证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
三、编号与登记
新版城乡规划许可证书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编号数字共15位。其中:前6位数号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执行;16—21位数号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乡镇村行政区划代码执行。21位数号码由县市区发证时编码,xx(1—2位数号码)代表XX省;xx(3—4位数号码)代表省辖市;xx(5—6位数号码)代表县、市、区;xxxx(7—10位数号码)代表证书发放年份;xxxxx(11—15位数号码)代表证书发放序号;xxx(16—18位号码)代表镇、乡、办事处,其中第1位数号码1为镇、2为乡、3为办事处,第2—3位数号码分别为镇、乡、办事处排序;xxx(18—21位号码)代表行政村、居委会,第一位数号码1为行政村、2为居委会,第2—3位数号码分别为行政村、居委会排序。要加强“一书三证〞登记管理,建立电子文档,发放数量与发放汇总表要相符,确保文档安全。
四、监督管理
“一书三证〞证书发放领取及管理制度自2023年1月起试行;每年中或年底在全省进行相关抽查工作,对于违法违规发放和发放失误等视情况责令整改或处理,同时视情况通报全省。对于自行印制或伪造“一书三证〞触犯法律的违法行为,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8个省辖市和6个全扩市(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做好与本地开展改革、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与衔接,依法确保“一书三证〞分别与建设项目方案审批与核准登记、土地权证的有效衔接。
附件:
1.省辖市和扩权县市建制镇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一览表
2.省辖市和扩权县市建制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一览表
3.省辖市和扩权县市建制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一览表
4.省辖市和扩权县市乡、村庄乡村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核发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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