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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危房改造宣传标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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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危房 改造 宣传 标语
危房改造宣传标语 ⑤危房改造,化险为夷;防范未然,有利无害。⑥消灭危旧土坯房,打赢脱贫攻坚战。⑦撤除危旧土坯房,建设美丽新观桥。⑧拆旧建新保平安,勠力同心奔小康。⑨拆掉土坯房,改出新天地。⑩辞别土坯房,拥抱新生活。 第二篇:全市危房改造宣传单2023年农村牧区危房改造最根本宣传内容 一、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补助对象。 答。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 二、中央危房改造总体要求。 答。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根本平安住房。 三、中央危房改造建设标准。 答。原那么上,一人户建筑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两人户建筑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三人以上户建筑面积不小于人均13平方米;户均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可根据家庭人数适当调整,但3人以上农牧户(不含3人)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 四、危房改造补助标准。 答。2023年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补助标准户均18732元,其中,中央补助标准户均7500元,自治区补助户均6000元,市和旗县级补助标准各2616元;列入中央贫困地区中的特困危房改造户,每户再增加202300元;列入中央危房改造建筑节能示范户的农牧户,在此补助标准的根底上每户再增加2500元补助。 五、为什么实行危房改造分类补助标准。 答。实行危房改造分类补助,在改造户户均补助资金总额不变的情况,可以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等没有住房建设资金配套能力的生活特别困难群体倾斜,这些特困户补助资金可以多补一些,对住房建设资金配套能力相对较高的其他贫困户或者修缮加固户补助资金可以少补一点。 六、危房由哪个部门鉴定。 答。危房鉴定必须由旗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鉴定。 七、贫困户有哪个部门出具证明。 答。贫困户由旗县级扶贫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证明。 八、申请危房改造的程序。 答。户申请、村评议、苏木乡镇审核、旗县审批四道程序和村、苏木乡镇、旗县三榜公示。 九、危房改造质量标准。 答。翻建新建危房改造房屋必须做到下有钢筋混凝土地梁、上有钢筋混凝土圈梁,圈梁预埋屋架固定件,四角和纵横墙交叉处采用构造柱或使用结构拉筋,必须使用水泥砂浆砌筑墙体。 第三篇:危房改造危房改造 第一条为搞好农村危房改造,加强我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标准化、制度化建设,健全和完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责任制,保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廉洁高效、公正透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作为重大民生工程,实行首长负责制。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申报、审核和行使管理职权的村、乡镇、县直主管单位及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及农村危房改造对象。 第四条全县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和申请、调查、审核、审批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那么,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五条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应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县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本部门的责任义务,做好全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村及乡(镇)人民政府承担本辖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调查、指导、审核、实施和监督工作。 1.积极宣传农村危房改造政策,使群众全面了解农村危房改造方面的各项政策。掌握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的思想动态和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2.对农村危房改造申请人承担首问告知、登记责任。对申请人自述情况是否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且能够答复申请人的,应立即给申请人书面答复意见。对申请人自述情况不能够立即答复的,村、乡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人员通过询问、入户调查等方式,在2023个工作日内通过采取听证和张榜公布的形式征求群众意见后,再以书面形式明确答复农村危房改造申请人。 3.但凡答复申请人受理后,乡镇必须对上报的申请农村危房改造的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入户调查,按照XX省农村危房评定暂行标准的规定及相关程序,使用标准术语,填写入户调查表,提出处理意见,采取听证或民主评议等方式,对农村危房改造申请人的申请,在2023个工作日完成初审工作,并对初审结果进行张榜公布,群众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及时将调查审核意见上报县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4.乡(镇)政府要根据农村危房改造审核和鉴定情况,及时采取措施。需要维修、改建的,要尽快制定好本乡镇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和年度方案的编制、审议、报批,并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方案和规划,尽快组织实施维修、改建工程,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集中连片建房点危房改造工程,属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发包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与房屋建造工程承包人签订建设协议书,由乡镇承办人和乡镇主要负责人与工程承包人签订;属统一规 划分户自建的,乡镇或村委要与自建农户签订协议书。工程必须严格按照县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规划设计组提供的规划设计及住房设计图纸建设,并由乡镇承办人具体办理,负责集中连片建房中质量监督、进度审核及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支付工作。 6.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属分散自建的,可参照县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住房设计图纸建设,并由乡镇承办人具体办理,负责建房中质量监督、进度审核及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支付工作;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是农民自己维修的,由乡镇承办人具体办理,负责建房中质量监督、进度审核及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支付工作。 7.做好农村危房改造数据库管理工作,及时准确上报工程进度、各种表册和相关资料及照片。 (三)县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管理和审批,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基层单位的管理和审核工作。 1.对农村危房改造的申请人、上访人、举报人承担首问告知、登记责任。对提出农村危房改造申请的,登记后应在5日内移交给申请人所在的乡镇进行处理;对于上访、举报事件应有详实的举报记录和调查处理意见,并在2023个工作日内办结,向上访人或举报人提交书面处理意见。 2.县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职能监督、检查、鉴定部门按有关规定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进行审核审批,并根据全县农村危房改造情况,按照上级下达的年度方案与规划指导催促全县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和年度方案的实施,确保年度方案任务的完成,做好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和年度方案的编制、审议、报批。 3.制定全县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使用管理方法,监督检查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使用情况,根据乡镇上报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进度和不定期到施工地点实地检查工程进度情况,拨付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4.实行危房改造督查制度。县危改办、纪检、监察、财政、建设等部门要及时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进行督查,保证进度和工程质量。 5.负责集中连片建房点的地质勘查、鉴定以及规划设计,做好相关资料和图纸。 6.催促指导全县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年度方案、建筑方案、危房鉴定分类工作和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定期对乡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7.协调整合各成员单位资金参与农村危房改造工程。 第六条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的责任和义务; (一)申报家庭住房情况真实、准确。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应及时向村及乡镇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管理机关提供真实、准确的有关证明材料,并对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二)接受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管理机关调查。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应积极接受、配合各级农村危房改造管理部门、县直有关监督、检查、鉴定部门的调查、鉴定工作,主动提供真实、准确的有关情况,不得无理取闹,辱骂、殴打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人员。 (三)凡确定为农村危房改造的对象,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按照农村危房改造的有关要求进行住房重建、维修工作。 (四)接受群众监督。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应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对其家庭住房情况、收入情况的动态调查、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 (五)享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有劳动能力和懂技术的人员,应当参加其所在地村及乡镇组织的农村危房改造公益性劳动,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的,停止或取消其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待遇。 第七条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的承办人、工程承包人、直接责任人、主管责任人、相关人员、资金管理部门和资金管理人员就承担的相应责任。承办人是指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组织或机构中从事具体工作的人员;工程承包人是指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危房改造工程建设合同的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是指拥有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具有管理、鉴定、审查、审核、审批职权的人员;主管责任人是指拥有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具有管理、鉴定、审查、审核、审批职权的组织或机构中担任主管领导的负责人员;相关人员是指与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与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审批机构有领导、部门协调关系、监督关系等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资金管理部门是指建设局、会计核算中心、财政局、金融部门、乡镇财政所;资金管理人员是指各资金管理部门具体办理资金业务的工作人员。 (一)农村危房改造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那么。县、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承担危房改造和规划布局、建设等责任,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查勘鉴定结果,负责及时提出危房报告及危房改造设计和维护意见。 (二)农村危房改造集中连片建房点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根本建设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实行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做到设计有证、施工有照,全程监理。工程竣工后,由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未经验收的工程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三)建立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目标管理责任制。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乡镇要建立由分管负责人、经济开展办、国土、财政、民政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组成的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危房改造的组织领导工作。要层层签订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目标责任书,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建立奖惩机制,落实并完成危房改造任务。 (四)实行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资金使用检查、监督、审计制度。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对农村住房维修和改造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 审计、检查。上级专款和地方配套的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必须保证全部用于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工程建设,严禁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八条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管理和审批工作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和社会影响单独或同时追究承办人、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及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接待农村危房改造申请人、群众来访时,不按工作程序办理的;接待来访时,政策解释不准确、搪塞推委、态度生硬、效劳意识差,给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造成负面影响。发生越级上访事件的。 (二)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村家庭住房拒不受理或拒不签署同意纳入农村危房改造的。 (三)对纳入农村危房改造的对象未经村、乡镇评议小组民主评议、张榜公布的。 (四)对不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村家庭住房擅自签署同意纳入农村危房改造的。 (五)滥用职权,优亲厚友,擅自改变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等级、类别的。 (六)从事管理和审批工作的人员丧失、毁损相关材料的。 (七)不按规定时限、权限送审材料或违反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的。 (八)不按规定时限进行复审,不掌握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住房鉴定情况,不掌握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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