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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增强
派驻
纪检
机构
意见
增强派驻纪检机构管治意见
为了适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全区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的管理,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全面履行“保护、惩罚、监督、教育〞的职能,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决、公正廉洁、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高素质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催促、协调负责单位及其所属单位扎实开展反腐倡廉工作,不断推动我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二、机构设置
以下机构为区纪委、监察局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
1、派驻纪检组:驻区教育体育局纪检组、驻区建设局纪检组、驻区政府办公室纪检组、驻区经济贸易局纪检组、驻区农业局纪检组、驻区民政局纪检组、驻区人口和方案生育局纪检组、驻区卫生局纪检组、驻区财政局纪检组、驻区法院纪检组、驻区检察院纪检组;
2、派出纪工委。区直机关纪工委、区教育纪工委、华林经济开发区纪工委、太湖工业园纪工委(其中龙桥、霞林、凤凰山3个街道派出纪工委不在此列)。
三、管理范围
1、驻区教育体育局纪检组负责区教育体育局、区文体局、区教师进修学校、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及其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2、驻区建设局纪检组负责区建设局、区环保局、区经济开发总公司、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及其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3、驻区政府办公室纪检组负责区政府办公室、区人事局、区审计局、区旅游局、区人防办、区信访局、区外侨办及其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4、驻区经济贸易局纪检组负责区经济贸易局、区开展和改革局、区投资工程中心、区物价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统计局及其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5、驻区农业局纪检组负责区农业局、区委农办、区水务局、区海渔办、区林业局、区供销社及其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6、驻区民政局纪检组负责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残联、区老龄办及其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7、驻区人口和方案生育局纪检组负责区人口和方案生育局、区计生协会、区科技局、区科协及其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8、驻区卫生局纪检组负责区卫生局、区疾控中心、区医院及其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9、驻区财政局纪检组负责区财政局、区安监局、区外经局、区交通局、区粮食分局、区贸促会及其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2023、驻区法院纪检组负责区法院及其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11、驻区检察院纪检组负责区检察院的纪检监察工作;
12、区直机关纪工委负责区直机关党工委、区委办、老干局、区委编办、区委党校、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档案局、区关工委、区宗教局、区工商联、区台办、区侨联、区委文明办、区文联、区社科联、区报道组、市广电中心记者站的纪检监察工作;
13、区教育纪工委负责的单位同区教育体育局纪检组;
14、华林经济开发区纪工委负责华林经济开发区及其所辖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15、太湖工业园纪工委负责太湖工业园及其所辖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区人大、区政协、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委政法委机关的纪检监察工作由区纪委直接负责,具体日常业务工作依托区纪委办公室进行协调联系。
派驻纪检组所负责单位因工作需要,需重新调整的,由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四、工作职责
派驻纪检组具有以下职责权限:
(一)监督检查职责
监督检查负责单位及其所属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决定、命令的情况;监督检查负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领导干部,遵守组织人事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
1、派驻纪检组长参加负责单位行政领导班子会议、民主生活会,参加负责单位年初财务支出预算安排、人事安排、重大资产处置等涉及人、财、物方面的重要会议研究和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平安生产等重大业务活动。
2、派驻纪检组长应及时向区纪委、监察局报告干部群众反映的负责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派驻纪检组有权对负责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干部奖惩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有权对负责单位及其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发生的问题提出纠正的建议。
4、派驻纪检组有权对负责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章和行政监察法情况进行监督。
5、监督、检查负责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及时向区纪委、监察局和负责单位通报有关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
6、催促、协调负责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研究、制订本系统、本行业预防和治理腐败的规章、制度和措施。
(二)受理检举、控告、申诉和查办案件职责
受理对负责单位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负责单位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经区纪委、监察局批准,初步核实负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参与调查负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其它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
1、派驻纪检组对群众反映或在工作中发现涉及负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以及其他重要情况,直接报告区纪委、监察局领导。
2、派驻纪检组在职责范围内可以受理不服处分的申诉。在承办申诉件过程中,对申诉人不服复审、复议(复查)决定的,直接报告区纪委、监察局领导。
3、经区纪委、监察局批准,派驻纪检组可以对反映负责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进行初步核实;需要立案调查的,由区纪委、监察局依照规定程序办理,派驻纪检组可以参与调查。
4、派驻纪检组负责调查负责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党员干部和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决定立案调查,并报区纪委、监察局备案。调查结束后,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派驻纪检组提出处理意见,移送区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协审后,按照处分批准权限履行处分程序;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派驻纪检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单位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
(三)组织协调职责
协助负责单位党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负责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1、协助负责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及任务分解,健全和完善组织协调机制,建立惩治和预防腐败制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2、协助负责单位党组织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抓好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廉洁自律和勤政廉政教育工作。
3、协助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开展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及机关效能建设工作。
4、协助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开展党风党纪、政风政纪教育,抓好有关制度建设。
五、工作关系
1、派驻纪检组与区纪委、监察局的关系。
派驻纪检组受区纪委、监察局和驻在部门的双重领导,以区纪委、监察局为主。
区纪委、监察局加强对派驻纪检组的指导和检查,并确定一名常委分管派驻纪检组工作;具体业务工作由区纪委、监察局有关职能室负责指导协调。派驻纪检组遇有重要违纪线索,可直接向区纪委、监察局主要领导请示报告。
派驻纪检组长休假、因私请假或因公外出,应事先报告区纪委、监察局领导同意后,办理相关离岗手续。1至3天的,向区纪委、监察局分管常委报告;3至7天或离省出差的,向区纪委分管副书记报告;7天以上或出国、出境的,向区纪委书记报告。
2、派驻纪检组与驻在部门的关系。
派驻纪检组长享受驻在部门领导班子中同级干部的待遇,排名次序按驻在部门同级干部的职级任职时间先后排列。
驻在部门应指定一名干部兼任纪检监察工作,协助派驻纪检组长开展日常工作。
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在研究干部提拔、调整、奖惩等有关问题时,应当事先征求派驻纪检组长的意见。
派驻纪检组长应当接受驻在部门的领导,主动汇报工作;驻在部门领导班子要积极支持其履行职责。
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对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派驻纪检组长按照工作职责予以协助、配合,有关情况及时与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沟通。
派驻纪检组长应当专司其职,原那么上不参与驻在部门领导班子的业务分工,不直接负责管钱、管物,其福利待遇由驻在部门负责。
3、派驻纪检组与负责单位的关系。
派驻纪检组应加强对负责单位的协调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对负责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催促检查;负责单位要指定一名干部兼任纪检监察工作,并报区纪委、监察局备案。
4、派驻纪检组与上级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关系。
派驻纪检组要根据负责单位的业务特点,主动加强同相应的上级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联系,取得指导和支持。
六、工作制度
1、挂钩联系制度。区纪委、监察局指定分管常委挂钩联系派驻纪检组工作,并对分管的副书记负责;派驻纪检组长要定期向挂钩联系的常委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并加强与负责单位兼任纪检监察工作的干部之间的挂钩联系,切实履行职责、搞好协调,适时提出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联席会议制度。区纪委、监察局每季度定期召集派驻纪检组长召开联席会议,派驻纪检组每季度相应召集负责单位兼任纪检监察工作的干部召开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主要围绕总结部署工作,传达上级精神,交流工作经验,研究需要提交区纪委、监察局及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事项,针对负责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在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带倾向性问题的方法和措施等方面的内容召开。
3、报送报告制度。派驻纪检组每年要认真做好文书档案、案件档案以及来信来访的收发、登记、整理、归档等工作,并定期向区纪委、监察局报送年度工作方案、阶段性的工作安排、年度工作总结等资料,对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的贯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区纪委、监察局报告。
4、考核述职制度。派驻纪检组长的年度考核由区纪委会同区委组织部共同实施,考核内容及方式根据区委统一考评标准和纪检监察工作情况确定,派驻纪检组长应就年度履职情况向区纪委、监察局进行书面述职;区委组织部按照派驻纪检组长总数核定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指标并予以单列,考核等次由区纪委提出,报区委组织部提交区委研究决定;年度考核情况由区纪委、监察局向驻在部门和派驻机构通报,并作为干部提拔使用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5、协作办案制度。在案件调查时,遇到人手缺乏或案情重大等情况,由区纪委、监察局根据工作需要,统一抽调派驻纪检组干部成立办案小组,有效整合办案力量,实行联合协作办案。
6、监督检查制度。区纪委、监察局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特邀监察员、党风廉政监督员、效能监督员、民主评议政风行风代表,对派驻纪检组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派驻纪检组要自觉接受区纪委、监察局的监督,同时接受负责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群众的监督。
7、责任追究制度。派驻纪检组干部出现以下情形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1)对负责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2)重大事项、重要案情不及时请示报告的;(3)对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失察或发现后不制止、不查处的;(4)因监督不力或行为过失,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5)对区纪委、监察局部署的工作不贯彻落实的;(6)不服从区纪委、监察局工作安排的。对群众反映派驻纪检组干部有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由区纪委、监察局负责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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