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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工业
标准
出让
实现
开工
实施办法
某工业标准地出让实现拿地即开工实施方法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动“标准地〞改革的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标准地〞出让,实现“拿地即开工〞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更好地效劳经济高质量进展,落实好“一次办好〞、“拿地即开工〞,推动开发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促进高质量进展的决策部署,创新开发区用地管理制度,提高开发区节省集约用地水平,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进展,以效劳企业为导向,以深化“亩产效益〞评价改革为要求,大力推动土地供给和审批效劳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土地要素优化配置。制定本实施方法。
其次条依据县工业“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法的通知相关要求出让的工业项目国有建设用地,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对拟出让的工业项目国有建设用地,在完成相关区域评估的根底上,明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亩均税收等把握性指标,实行“标准地〞出让。
第四条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依据“标准地〞工作要求,托付有资质的单位做好节能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地震平安性评价、地质灾难危急性评估和一次性压覆矿产资源评估等评估评价工作。依据区域评价状况,结合产业导向,提出相关准入要求和负面清单,向社会公开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县自然资源局。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亩均税收等相关指标以省建设用地把握标准〔2023年版〕确定的标准为根底,也可将亩均产值指标纳入把握性指标体系,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如行业标准低于开发区用地把握指标的,以开发区用地把握指标为准,单位能耗标准由进展改革部门和统计部门提出,项目须符合国家和省强制性节能标准和相关能耗限额标准,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方法〔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4号令〕等国家、省政策规定〔以最新文件为准〕,单位排放标准由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建设条件标准由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如因特殊行业或国家、省对相关指标文件进行修订,相关单位应适时修订指标体系。
第六条为实现“拿地即开工〞,除涉及易燃易爆危急品、危急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以及技术难度特殊简洁的项目及对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无法提前介入的项目〕外,其他依据“标准地〞方式出让的工业项目实行申请材料容缺受理模式,待项目申请人正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快速办理施工前的各项手续,申请资料依次上传,相关证照依次打印、同步出证。
第七条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拿地即开工〞模式,由县行政审批效劳局牵头,自然资源局及其他职能部门按职责协作。
第八条工业项目投资单位与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项目投资建设协议,并在项目用地取得规划条件的根底上,即可申请进入“拿地即开工〞预审批程序;项目申请人向县行政审批效劳局受理窗口提交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拿地即开工〞预审批申请表、签订承诺书。
第九条县行政审批效劳局对申请“拿地即开工〞的项目提前介入辅导帮办,组织涉及开工前全部手续及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相关部门召开联审联办会议,提前指导项目单位组织报审材料,并进行材料预审,同步开展各类评估评价活动。在项目单位拿到正式用地手续前,完成各项许可手续的审核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对项目单位的规划设计方案提前审查,并向行政审批效劳局〔或项目单位〕出具审查意见,便于企业快速设计图纸并接受审查。待取得土地手续后,同步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从而实现“拿地即开工〞。
第十条项目申请人取得施工许可证后依据审批内容组织施工,并履行投资建设协议、出让合同及相关承诺的商定。未获得正式审批文件即开工的,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并追究承诺人责任。
第十一条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事中指导效劳和监督,确保项目依据规定和既定标准施工建设。进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依据“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那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定“标准地〞项目监管方案,明确监管标准和程序,实行监督过程全记录,催促企业严格履行承诺,准时对承诺偏离进行订正,指导企业依据承诺标准及建设方案组织施工。各部门依据“指导早于执法,过程重于节点〞的效劳理念和工作要求,施工前主动对接、提前交底;施工过程监管和指导并重,对问题隐患苗头要早觉察、早处理,争取将各种问题隐患消灭于萌芽和前期阶段。对监管不力的部门,依据相关问责机制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项目竣工后,依据县工业“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法的通知要求,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负责相关部门乐观协作,对本单位负责的事项,依法依规进行联合验收。
第十三条企业投资工业项目全过程实行信用档案管理,由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企业“标准地〞承诺兑现结果进行信用评价,并将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的承诺兑现状况纳入德州市信用信息综合效劳平台。对企业未依据“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中商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能耗标准、排放标准等指标兑现承诺的,严格依据事先商定实行相应惩办措施;对严峻失信的用地企业,实行“一票拒绝〞式的信用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