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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农村
民事纠纷
调解
应用
工作
技巧
在农村民事纠纷调解上的应用工作技巧[样例5]
第一篇:在农村民事纠纷调解上的应用工作技巧在农村民事纠纷调解上的应用工作技巧
农村民事调解是符合农村特色化解各类矛盾的主要手段,具有方便、快捷、灵活之效能,对于维护邻里和睦、社会稳定具有相当重要的正面作用。如何把民事调解工作做到当事人的心坎上,就应掌握民事调解中的技巧,将一定的调解技巧妥善的应用于调解前、调解中、调解后中去,使之起到推波助澜、鼓风杨波的特殊作用。笔者就农村民事调解技巧提出浅薄的建议.一
把握局势,找准矛盾焦点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要想调解成功,在调解之前必先把握局势,收集有关信息,了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焦点、纠纷性质、起因经过,还要了解当事人的个性,找准当事人的认识误区和问题症结,这个过程是调解的根底环节,如果盲目介入,不但不容易搞好调解工作,反而会因对整个过程和当事人的情况缺乏了解,使调解工作陷入被动,甚至恶化。
二、控制场面,选准切入点
很多矛盾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往往情绪冲动,听不进去劝说。甚至丧失理性,极易做出违法的行为,在遇到这种情况后,调解人员,首先应当稳定当事人的情绪,促使其回归理性。平息情绪的方法有:
1、察言观色,进退结合。面对当事人的冲动性的言语和行为,调解人员应保持冷静的态度,用平静消沉而有力的语言与当事人交谈。在一方当事情绪冲动的情况下,要设法使另一方当事人保持克制,而不是互相激怒。
2、做一名优秀的倾听者。倾听当事人的心声,让其倾吐心中的压抑、不满和愤怒。也可以在调解人员主持下,让被侵权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倾诉和发泄,使其不满情绪得以释放。如能引起侵权方当事人的内疚和懊悔心里。从而当场向对方抱歉,那么调解的成功机率就大大提高。
3、分而处之,各个击破。由于发生矛盾冲突而处于不理智状态的当事人,极易脱离主题而相互攻击、谩骂,容易导致矛盾加深,战火升级,当务之急应把把双方当事隔开,互相避开对方恶言恶语的刺激和攻击,待双方恢复理智后,再进一步做调解工作。
三、换位思考,选准沟通点
调解人员应使当事人双方换位思考,促进双方彼此了解,帮助当事人理清思路和纠纷发生的来龙去脉,明了自身的言行举止有哪些不当的地方,对对方的侵权行为,应怎样助法律,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能采取侵权行为,只有条分缕析,细致入微的讲解常常带来良好效果,才能防止一些无意义的争执。面对“剪不断,理不乱〞的繁难的民事纠纷,善于化繁为简,化难为易,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为当事人分析。真正实现沟通无距离、沟通无障碍。
四、客观公正,选准平衡点
不偏不倚,公平行事,自始致终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进行调解,是调解人员应牢记的调解原那么。现实生活中,民事调解极易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和干扰。人际关系的影响、亲戚朋友的面子、个别领导的招呼,除这些因素外还不免有当事人的社会地位、经济状况、个人修养、容貌服饰等因素,而产生对当事人的好恶情感,不仅影响调解工作的进行,还能考验调解员是否出于公心。调解人员应当坚持调解的客观公正性、立场居中、不偏不倚。
第二篇:浅析民事民事调解工作的方法和技巧浅析民事民事调解工作的方法和技巧
一、区分不同个性当事人“对症下药〞,制定恰当调解策略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当学会掌握当事人的心理活动,根据民事纠纷的性质、难易程度和当事人的文化素养、脾气性格等确定调解方案,制定调解策略。如有些当事人对调解很不感冒,认为调解解决不了问题,执着地认为只有通过诉讼才能解决问题,把人生的唯一目标建立在胜诉上,认为只有胜诉将来的生活才有出路。于是抱着不胜诉决不罢休的心态,誓将官司打到底。此时当事人的心理已是偏执,诉讼成了他最终的事业和追求。面对这样的当事人,调解员首先要做的就是帮助他们调整好心态,说明讨论的缺点——费时、费力、费钱,而且一旦民事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双方的矛盾有可能终生不能得到化解,从而正确对待调解。而对脾气暴躁、容易冲动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就用温和的态度去平息当事人心中的怒火;对为人冷静、通情达理的当事人要晓之以理。
二、针对不同案件,找准原因,剖析双方过错,通过疏导消除误解
在做调解工作时,不能偏听一方,而应当深入调查,掌握案件根本领实,找准纠纷原因,才能在调解时说得有理有据。在民事纠纷中通常的情况是,纠纷双方均存在一定过错,只是双方责任大小不同罢了。如人身损害赔偿类纠纷,一般是双方各有过错,分担责任,而只一方有过错并承当全部责任的纠纷并不多,通过调解前后认真走访调
查等方式找准纠纷前后原因后,调解员可以通过剖析双方过错,指出双方在案件中各自应当承当的责任,然后通过疏导思想来消除彼此间的误会,使双方握手言和。
三、抓住矛盾关键,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借助他人促成调解在有些案件中,特别是亲戚之间的纠纷和村民群体性纠纷,在调解过程中,确定在双方心目中都具有较高威望或者对双方都有重大影响的关键人物,如村支书、长辈等,那么调解员就要充分发挥关键人物的作用,因为这些相对于纠纷当事人来说较为冷静,能够客观地看待纠纷,由这些人和纠纷当事人沟通,有时会比调解员发挥的作用大,纠纷就能顺利得到解决。
调解是一项艺术,也蕴含着一定技术,有诸多的方法可以运用。如果给调解的最高境界定义的话,我认为调解的最高境界就是忘却了技术和方法,让技术与方法融入到每个调解的过程之中,从而使纠纷双方的当事人心平气和地接受调解。
第三篇:消费纠纷的调解及技巧消费纠纷的调解及技巧〔转〕
〔2023-03-1319:43:53〕转载标签:杂谈
分类。监管探讨在我国,消协是各级地方政府依法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消协对消费纠纷的调解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途径之一,是一种操作难度较高的调解方式,但在实际操作中并非无规律可循,在不同的情况下,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与技巧进行调解,往往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受理消费者投诉看似事小实那么事大。它下联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上联经济开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是消费者协会的立会之本,最能表达消费者协会的性质和宗旨。
消协处理消费者争议的过程更像民事法律关系上的民事调解、仲裁和审判。它对消费者争议处理者的素质提出很高的要求,需掌握一定的方法和技巧,才能在复杂的矛盾关系中明辨是非,依法做出公平合理的调解。反之,就有可能做出背离事实真相,损害社会公正的调解;或者视处理消费者争议为畏途,对待消费者投诉推诿,敷衍,和稀泥,草草了事。因此,消协组织工作人员掌握处理消费者投诉的必要方法和技巧具有重要的现实的指导意义。
一、调解的含义
中消协曾经做过一份消费者调查,调查的问题是:在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不成的情况下,你优先考虑通过那种途径解决争议。结果有69.2%的消费者选择到消费者协会投诉,让消费者协会调解。这个结果反映出:
〔1〕消费者协会是消费者的组织,根本任务是效劳消费者,为消费者排忧解难,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把消费者协会当成了自己的娘家,在消费过程中产生了矛盾,受了委屈不找娘家找谁;
〔2〕经过消协上上下下多年的努力工作,已经打造了保护消费者权益最具亲和力的品牌,消费者协会有了广泛的社会影响力;
〔3〕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是免费效劳,门槛低、态度好、公平公正、方便快捷;
〔4〕消费者协会有其他法定职能〔比方反映建议、检测鉴定、支持诉讼、揭露批评等。〕作后盾,能真正帮消费者解决问题;
〔5〕由于消协处理投诉是真心诚意地解决问题,公平公正地化解矛盾,所以不但消费者信任,而且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经营者的信任,他们在遇到棘手的消费纠纷问题时,也会主动向消费者协会报告情况,请求消费者协会协助调解。
1、调解
中国古代的儒家思想遵循“以和为贵〞,在这样的传统思想影响下,普通民众更倾向于采取调解的方式解决问题。古代的调解有一个最显著的特点,就是主持调解的人一般是由族长或者本族德高望重的人来担任。他们代表着公平和正义,调解方式遵循民俗。这种民间调解方式历来为大局部中国人所接受。
调解普遍地存在于历史的各个时期,因为它不需要任何的强制,并乐于在一种无政府介入的情境下进行。在调解过程中,第三方常常作为打破相持双方僵局的角色出现。与其他解决方式不同的是,在闲聊过程中减少了对立双方的敌意和侵犯性,同时更具权威性,因此,它在许多群体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中国是较多地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矛盾冲突的国家之一。在构建和谐社会大的背景下,调解已成为最重要的矛盾解决机制。“和谐〞讲求的是一个“和〞,和就是要消除矛盾、解决矛盾。因此调解这种将社会矛盾冲突减小到最低的方式成为我们解决问题的最有利方式。科学开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这个人,就是消费者,这个本,就是消费者的根本利益。因此,处理好消费纠纷,是我们落实科学开展观的具体行动。
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疏导、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通过这一过程,参与者在中立者的帮助下,有系统地将争执的问题孤立出来,以便显现选择,考量替代,并达成一种满足各方需要的一致和解。调解强调参与人对做出影响自己生活的决定所负的责任。因此,它是一种自我授权的过程。
2、调解的目标
调解的最根本目标是纠纷的解决。在各种纠纷的解决方式中,调解也是人们常常选择的方式,因为调解具有程序自由简单、利于缓解和维护关系、具有个性特点等优势,使得当事人可以从纠纷的对立矛盾中走出来,协商解决方案。调解在我国民事纠纷处理中一直占据重要的地位。
与此同时,调解更深层次的目标是保障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追求更有效地解决社会矛盾。一方面,调解非常注重平息争端,它不仅仅是单方胜利。调解在解决矛盾的同时能实现当事人对于公平、正义、亲情、友谊等价值利益的追求。有些消费纠纷,只有口头约定,发生纠纷后往往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不能从根本上区分对错,无法用法条的规定来冰冷地解决问题。因此,调解能更好地让当事人在不受拘束的情况下解决问题,充分发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协助当事人寻找最符合他们利益的解决方式。另一方面,相对于诉讼而言,调解的效率更高。在当今社会,诉讼本钱非常昂贵,加之严格的诉讼程序,这必然对效率产生影响,相比之下,调解会更有效率。
综上所述,调解的目标分为根本目标——解决纠纷和深层次的目标——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解决矛盾的效率性。但是,在运用调解的方式解决问题的时候也需要我们理智的选择。
任何事物都拥有利弊两面性。由于调解的上述特点,决定了调解比诉讼判决具有较弱的强制性,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当事人的自治。而且调解是双方博弈的过程,有的时候需要一方当事人的让步,在这样的条件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可能会是不公平的。更有甚者,在强大的外力作用下的调解协议是违法的。所以调解员需要注意这个问题。不适合调解的问题应当提交有权机关解决。
3、调解的性质
〔一〕调解是由当事人自愿提出的
调解存在的前提是当事人自愿的原那么,如果当事人是在受到胁迫或者是其它条件的影响下而做出调解的决定,这样就违背了调解的初衷,同样也无法到达调解的预期效果。所以调解的前提必须是当事人自愿提出。
〔二〕调解方案的可执行力
基于上述原因,调解是自愿的。那么在自愿的情况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就如同达成合意的合同一样具有了执行力。调解在一定程度上表示了当事人的意愿,并且对自己和对方当事人的行为都产生约束力。所以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随意更改调解内容。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消协主持下自愿达成的,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能自觉履行。如果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生效后,负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