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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煤矿
矿山
建设项目
安全
设施
新编
21XX省非煤矿矿山建设工程平安设施
非煤矿矿山建设工程平安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方法
非煤矿矿山建设工程平安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方法目录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第一章总那么第二章平安评价第三章设计审查第四章施工和竣工验收第五章罚那么第六章附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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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令
第18号
非煤矿矿山建设工程平安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方法已经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目录
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第一章总那么第二章平安评价第三章设计审查
第四章施工和竣工验收第五章罚那么
第六章附那么
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令
第18号
非煤矿矿山建设工程平安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方法已经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显政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非煤矿矿山建设工程平安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标准非煤矿矿山建设工程平安设施监督管理工作,保障非煤矿矿山平安生产,根据平安生产法、矿山平安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非煤矿矿山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平安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方法。
建设工程是指非煤矿矿山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平安评价,其初步设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平安专篇。
第四条建设工程平安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标准。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前,其平安设施设计应当经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平安设施和平安条件应当经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第六条建设工程平安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属地监管的原那么。
国务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平安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以下建设工程平安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一)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
(二)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建设工程;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
(五)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建设工程;
(六)核工业矿山或者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
其他建设工程平安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那么作出规定。
第七条经地方各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和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报上一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章平安评价
第八条建设工程的平安评价包括平安预评价和平安验收评价。
建设工程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行平安预评价;建设工程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进行平安验收评价。
第九条建设工程的平安评价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平安评价机构承担。
平安评价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平安评价工作,提出评价报告。平安评价机构对平安评价结果负责。
第十条非煤矿矿山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与承担建设工程平安评价的平安评价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平安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和危害程度以及对公共平安影响的定性、定量评价;
(二)预防和控制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可能性评价;
(三)可能造成职业危害的评价;
(四)平安对策措施、平安设施设计原那么;
(五)预评价结论;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平安验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平安设施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评价;
(二)平安设施在生产或者使用中的有效性评价;
(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评价;
(四)建设工程的整体平安性评价;
(五)存在的平安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建议;
(六)平安验收评价结论;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评价工作完成后30日内,按照本方法第六条的规定,将平安评价报告报相应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设计审查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平安设施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对其平安设施设计负责。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的平安设施设计应当经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的平安设施设计应当包括主要灾害的防治措施,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方法第六条的规定,向相应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工程平安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提出建设工程平安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平安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二)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三)平安预评价报告书;
(四)初步设计及平安专篇;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九条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审查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设计审查不合格:
(一)平安预评价报告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承担的;
(二)平安设施设计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的;
(三)主要灾害防治措施不符合规定的;
(四)平安设施设计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标准的;
(五)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
(六)不符合国务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二十条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建设工程的平安设施设计,应当自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
经审查同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批复;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对已批准的建设工程平安设施设计作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原审查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章施工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的平安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平安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平安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发现建设工程的平安设施设计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
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平安设施的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的平安设施和平安条件应当经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按照本方法第六条的规定,向相应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工程平安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申请验收建设工程的平安设施和平安条件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二)平安设施设计经审查合格及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资料;
(三)主要平安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
(四)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五)施工期间生产平安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
(六)矿长、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平安资格的有关资料;
(七)平安验收评价报告书;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八条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验收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验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
(一)平安设施和平安条件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二)平安设施和平安条件不能满足正常生产和使用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平安生产管理部门和配备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
(四)矿长、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五)不符合国务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二十九条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的平安设施和平安条件进行验收,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验收完毕,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并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章罚那么
第三十条平安评价机构在平安评价工作中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分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缺乏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022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建设工程没有平安设施设计的;
(二)建设工程平安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建设工程平安设施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的;
(四)建设工程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平安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本方法所规定的行政处分,由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收到罚款通知书后,应当在15日内到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3%的滞纳金。
第六章附那么
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的平安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和竣工验收申请表等样式,由国务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本方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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