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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司法
伤残
鉴定
标准
司法伤残鉴定标准
级伤残标准
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评定标准:
【鉴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22)
【适用范围】
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司法伤残鉴定标准。
1、划分依据:
a.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2、评定标准:
4.2023.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c.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d.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f.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g.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别离性缺失;
h.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i.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j.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2023.2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低视力1级;
b.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c.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d.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病症;
e.眼内异物存留;
f.外伤性白内障;
g.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h.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i.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j.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k.舌尖局部缺失(或畸形);
l.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m.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2023%以上;
n.鼻尖缺失(或畸形);
o.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2023cm以上;
p.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2以上;
q.头皮无毛发40cm2以上;
r.颅骨缺损4cm2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病症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cm2以上,无神经系统病症和体征;
s.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司法鉴定司法伤残鉴定标准。
4.2023.3脊柱损伤致:
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023%以上;
b.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c.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4.2023.4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2023%以上;
b.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c.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2以上。
4.2023.5胸部损伤致:
a.女性一侧乳-房局部缺失(或畸形);
b.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c.肺破裂修补;
d.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4.2023.6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b.胆囊破裂修补;
c.肠系膜损伤修补;
d.脾破裂修补;
e.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f.膈肌破裂修补。
第二篇:司法伤残鉴定司法伤残鉴定Ⅰ级伤残
4.1.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植物状态;
b)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c)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司法伤残鉴定。
4.1.2头面部损伤致:
a)双侧眼球缺失;
b)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4.1.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4.1.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4.1.5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b)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1.6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局部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4.1.7肢体损伤致:
a)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b)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c)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d)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e)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f)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4.1.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外表积76%以上,伤残鉴定司法伤残鉴定。
Ⅰ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意识消失;
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Ⅱ级伤残
4.2.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b)完全性失语;
c)双眼盲目5级;
d)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e)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4.2.2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c)双眼盲目5级;
d)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碍障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e)全面部瘢痕形成。
4.2.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4.2.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4.2.5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b)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2.6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4.2.7肢体损伤致:
a)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b)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c)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4.2.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外表积68%以上。
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不能工作;
d)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第三篇:伤残鉴定标准伤残鉴定标准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
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22年12月1日实施);
5.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2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22年9月1日实施);
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gb/t15499-1995)
7.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2023国家技术监督局2023年5月1日实施);
8.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202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
9.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发布,2022年4月14日实施);
2023.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
11.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
12.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伤残鉴定标准,伤残鉴定伤残鉴定标准。
十级伤残标准
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评定标准:
【鉴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22)
【适用范围】
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1、划分依据:
a.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2、评定标准:
4.2023.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c.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d.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f.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g.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别离性缺失;
h.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i.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j.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2023.2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低视力1级;
b.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c.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d.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病症;
e.眼内异物存留;
f.外伤性白内障;
g.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h.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i.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j.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k.舌尖局部缺失(或畸形);
l.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m.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2023%以上;
n.鼻尖缺失(或畸形);
o.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2023cm以上;
p.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2以上;
q.头皮无毛发40cm2以上;
r.颅骨缺损4cm2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病症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cm2以上,无神经系统病症和体征;
s.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4.2023.3脊柱损伤致:
第四篇。司法鉴定伤残等级司法鉴定伤残等级工伤一般是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司法鉴定伤残等级。
因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代理律师按以下规定的期限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