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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办案
工作
规定
新编
办案工作区规定
反贪平安办案规定
一、为增强反贪办案人员的责任心,进一步完善设施、落实制度、强化职责,防止在办案中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那么等规定精神,结合我处反贪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办案平安防范工作实行由科长负总责,办案组长直接领导,具体承办人员直接负责的制度。
三、科长和内勤对办案场所和办案用品等硬件环境的平安保障落实到位,负责与办公室等部门协调,办案人员应及时反响办案中发现的平安隐患,以便及时整改,确保平安。
四、科长在布臵线索时应对办案中的平安措施有针对性地对办案组长提出要求。
五、承办人员接受办案任务后,应当制定平安防范工作预案并签订办案平安责任书,报经主管处长批准后实施,并对预案的落实负全面责任。
六、办案组在开始线索初查前,应检查平安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可能涉及的办案场所和办案用品是否平安可靠。
七、初查一般不接触被调查对象,必须接触的应当报经处长或主管副处长批准,同时采取严密的平安防范措施。严禁在初查阶段以任何方式限限制、剥夺被调查对象的人身自
由。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工作。
八、办案人员亲自通知并将涉案当事人带到本院或指定地点接受询问的,办案人员应不少于二人,并且在带人途中办案人员应采取二人挟带的方式,合理保障其平安。
九、询问涉案当事人应在专用办案工作区进行,同时办案工作区应配备常用的一些药物,防止突发情况的发生。
十、询问涉案当事人应由办案人员负责进行,并且保证询问场所始终不少于二人在场,如被询问对象是女性,应保证至少有一名女办案人员在场。
十
一、询问开始前办案人员应查清被询问人有否携带可能自杀、自伤、自残的危险物品如打火机、戒指、钥匙等,对发现的危险物品应暂时封存,待询问结束后归还。
十二、涉案当事人自行书写供述时,办案人员应提供办案专用书写用笔,并陪同在场。
十
三、接受询问的涉案当事人的饮水,进食应使用专用纸杯、纸碗和塑料汤匙,并注意饮用水应为凉开水,食品应保证卫生,应为软性或流汁、半流汁,不含可能造成危险的骨头、鱼刺等食物。
十
四、接受询问的涉案当事人上卫生间时,应由办案人员不少于二人紧密陪同,寸步不离,并且不得离开视线,以确保平安。
十
五、办案人员在对涉案当事人询问过程中应保持警惕,注意当事人的情绪变化,防止发生自杀、自伤、自残或侵害办案人员的行为,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并妥善排除。
十六、对涉案当事人的询问应严格执行刑诉法的规定,不得超过24小时或变相连续询问。
十
七、重要涉案当事人在本院或指定场所接受询问完毕后,办案人员应及时通知其家属或单位派员将人领回或由办案人员以专车送回,同时填写离开检察院证明并由相关人员签字,以确保平安。
十
八、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检察机关接受讯问,应当在讯问室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询问证人参照本规定中关于询问涉案当事人的相关规定,认真做好平安防范工作。
十
九、办案人员在看守所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除执行相关的提审、还押规定外,还应提高警惕,防止在提审过程中发生自杀、自伤或伤害办案人员的行为。
二
十、办案中传唤、拘传、提押、看管等工作应当交由司法警察或明确专人负责,实施看审别离、专人看守,不得出现脱节、脱岗等情形。
二十
一、严禁将讯问室当作羁押室,不得将犯罪嫌疑人、证人留臵、留宿,防止发生意外。
二十
二、讯问结束后,符合拘留、逮捕、监视居住条件
并有拘留、逮捕、监视居住必要的,应当依法及时办理拘留、逮捕、监视居住手续,并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执行。严禁私自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拘留或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
二十三、配合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拘留时,办案人员应不少于二人,并使用专用警车和械具,确保平安,防止犯罪嫌疑人自杀、逃跑或伤人。
二十
四、在本院或指定办案地点对犯罪嫌嫌人执行取保候审的,办案人员应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单位派员到场,在办理完相关法律手续后由交由家属或单位人员领回。
二十五、办案人员根据案件需要,经批准对犯罪嫌疑人办公场所、住宅或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时,除遵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那么中关于搜查的规定外,还应做到参与搜查的办案人员及在场见证人不少于二人,在搜查前分析被搜查对象的根本情况和可能遇到的阻碍,防止在搜查中发生当事人自杀、自伤或暴力阻碍的事件。
二十
六、办案人员在办案中应保护本院专用询问室的平安防护设施,并能熟练操作有关平安防护装臵和技侦设备。
二十七、全体办案人员应提高警惕,在日常工作生活中注意自身和亲属的平安,防止打击报复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二十八、因违法违规办案、玩忽职守导致涉案人员自杀、自残、脱逃的,应当分清责任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九、办案人员根据领导安排协助外地检察机关办案时,参照本规定执行。
三十
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办案区规定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使用管理规定
为标准我院办案工作区使用管理,确保办案平安,保障办案工作依法、文明、标准进行,根据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设置和使用管理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观察管工作细那么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那么,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检察院办案工作区是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用于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或其他涉案人员,接待有关知情人员,获取视听资料等专门的工作区域。为各办案部门提供办案、食宿场所、根本医疗保障等效劳,包括值班室、监控室、讯问室、询问室、医务室、律师会见室和卫生间等。
第二条
警务部门负责办案工作区的日常管理,看管被讯(询)问人,维护办案工作区秩序和办案工作区的平安警戒。检察技术部门负责对办案工作区内监控、设备及同步录音录像设备的操作、维护和录音录像资料的整理工作。办案部门负责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接待有关知情人员等工作。
在办案工作区内,被讯(询)问人的看管及平安工作有执勤法警负责;在讯(询)问过程中,被讯(询)问人的平安工作由办案人员负责。
第三条
办案部门需要使用办案工作区时,应当提前填写办案工作区使用申请表,经申请部门及办案工作区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通知办案工作区管理人员,由其安排使用事宜。
录音录像设备的操作等事宜由办案部门通知检察技术部门进行。
其他检察院办案需要使用办案工作区的,由本院协查部门提前填写办案工作区使用申请表,经办案区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要求办案单位提供相关法律文书,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相关功能用房。
第四条
被讯(询)问人进入办案工作区后,执勤法警应关闭办案工作区对外通道,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必要的平安、保密检查,填写办案工作区平安检查登记表,由办案人员、执勤法警在登记表上签字,其随身携带物品放入储物柜由执勤法警保管。
第五条
对进入办案工作区的被讯(询)问人要进行例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脏病、高血压及其他可能危及生命平安的涉案人员,医生必须告知办案单位负责人全程关注其健康状态,提供必要的治疗,并协助办案单位与医院进行沟通,翻开绿色通道,做好可能急救的准备工作。办案工作区内配备必要的应急药品和简易救护设施。
第六条
检察技术部门在接到使用通知后,应当指派技术人员到场,严格按照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规定执行。技术人员在工作中应严守案件秘密,自觉遵守检察院人员纪律。
第七条
办案人员在讯问中,需要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通知司法警察部门安排警力。警力缺乏的,办案部门应当安排专门人员配合法警看管。看管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离岗、脱岗,严防被看管人逃脱、自杀、行凶、串供、消灭证据等。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或其他涉案人员时,司法警察应当在值班室待命。
第八条办案人员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遵守办案时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限,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在办案工作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监视居住。对犯罪嫌疑人决定拘留、逮捕后,必须及时转移看守所羁押,严禁将办案工作区作为羁押、留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的场所。
司法警察应当对办案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实施监督,对办案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提醒或者制止,必要时可以向分管检察长报告。办案人员对司法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制止。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对办案工作区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法违纪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领导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办案部门进入办案工作区办案,应自觉遵守高检院、省院、市院有关规定要求。办案人员应自觉遵守办案工作区使用管理规定,保护公共物品和设施,维护环境卫生,服从管理。
第十条
法警部门应做好办案工作区使用情况的记录。定期对办案工作区内的设备、设施、卫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请相关部门处理,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我院法警支队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保密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保密规定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
1996年8月19日印发)
第一条为了确保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中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加强办案中的保密工作,保证纪检监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纪检监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纪检监察机构办案人员和纪检监察机构内部因工作需要接触案情的人员。第三条受理检举、控告、申诉的保密要求按照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四条对案件或问题初核时,不准向被调查人暴露意图。
第五条立案呈批报告、初步核实报告等有关案件材料,应指定专人登记、管理。
第六条制定案件调查方案要同时制定保密措施,调查大案要案要有具体保密方案。
第七条拟采取的调查手段、措施要严格控制知悉范围,不准向被调查人泄露;严禁泄露当事人提供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
第八条外出调查一般不准携带案卷,如确需携带时必须经领导批准,并做到:两人专管,卷不离人,严防丧失;上下车、船、飞机时,要及时检查,相互提示。
第九条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案件内容,不准携带案卷和调查材料探亲访友、游览、购物等。
第十条汇报案情及有关情况时,应使用加密 ,不得使用平信、明码电报和 。传递办案材料,应通过机要部门。
第十一条出境调查携带案件材料,应当按国家保密局、海关总署关于禁止邮寄或非法携运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移送审理的案件材料,要严格登记和履行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案卷材料由承办人负责保管,审理结束后,按规定移送。
第十四条阅卷笔录、审理讨论笔录等,未经批准,不得向无关人员提供。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