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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内部审计师协会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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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内 审计师 协会 条例
内部审计师协会条例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XX省内部审计师协会。英文名称是shanghaiinstituteofinternalauditors,缩写为siia。 第二条本会是由本市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和风气;协会的根本职能是效劳、自律、宣传、交流。即为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提供业务指导和开展各种专业效劳,通过宣传、交流,扩大内部审计影响,维护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权威性和内部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内部审计队伍素质的提高。 第四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XX省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XX省审计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设在XX省XX县区。 第二章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那么 第六条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监督检查内部审计准那么和职业道德标准的实施情况。 (二)调查研究内部审计开展中的新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涉及内部审计立法或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内部审计业务培训,开展后续教育,推动内部审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四)开展内部审计理论和实务研究,总结交流内部审计工作经验,办好内部审计刊物。 (五)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六)提供内部审计咨询等效劳,协调协会内、外部关系。 (七)组织实施本市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英文缩写cia)的统一考试。 (八)办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审计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宣传政策、调查研究、制定标准、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出版刊物、组织交流活动、提供咨询效劳。 第八条本会的活动原那么: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老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那么,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会员 第九条本会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特邀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条申请参加本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成认本会章程; (二)自愿参加本会; (三)驻在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区县内部审计协会。 申请参加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成认本会章程; (二)自愿参加本会; (三)资深内部审计工作者或相关教育工作者,一般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包括审计、会计、经济、工程、计算机等技术职称)以及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资格。 特邀个人会员是指与内部审计有关并热心内部审计事业的社会知名人士。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特邀个人会员由推荐的理事提交推荐表; (三)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开展少数会员,由协会秘书处个案处理,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个人会员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效劳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本钱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个人会员退会应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本会的组织原那么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那么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本会的负责人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十八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四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集会员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六)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选举或者罢免常务理事; (十一)增补或更换理事、常务理事;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因故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五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应当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二、四、五、六、七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本会负责人不得由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以下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担任本会负责人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二条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方案;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本会内设办事机构,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设立内设办事机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政府资助; (二)会费; (三)社会资助、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效劳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开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局部,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开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以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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