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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集五篇
2023
法律文书
05
任务
法律文书05任务[合集五篇]
第一篇:法律文书05任务辩护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受被告人韩x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为他进行辩护。
本辩护人在受理案件以后,认真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两次会见被告人,听取他陈述犯罪经过,并找有关人员调查案件情况,还去被告人所在村了解其平时情况。刚刚又听了公诉人的公诉词,对本案情况有了较全面的了解,我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罪名不能成立。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韩某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要追究韩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前提和依据应当是韩某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防止,以致发生这种结果。所谓“应当预见〞应当是指在正常情况下,按照正常理智的
一般人基于日常生活、工作经验所能够预见到的情形。根据材料显示,两人是在装运馒头时,因发生碰撞而产生纠葛。刘女士动手打了韩某一巴掌,韩某当即回手向刘的胸部打了一拳,结果刘女士当即倒地昏迷。在场群众将刘女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韩某不具有过失犯罪中所要求的“预见义务〞。
所谓“应当预见〞应当是指在正常情况下,按照正常理智的一般人基于日常生活、工作经验所能够预见到的情形。经法医检验鉴定认为:
1.死者是因胸前受外力打击引起反射性心脏抑制而死亡;
2.根据案情,死者生前在胸前被打一拳后,后退两步倒地,送医院证明已死亡,死亡较急速。检查虽见右心室外表有点状出血,局部心肌细胞有断裂,但胸前皮肤、皮下及胸骨、肋骨均未见明显损伤,属于“抑制死〞的情况(即:身体某些部位受到轻微的、对正常人缺乏以造成死亡的刺激或外伤,通过反射作用在短时间内使心跳停止而死亡,而尸检找不到明确原因)。正是由于刘女士在外表上与一般人毫无异常,所以韩某不可能预见到刘女士是“特异体质人〞,也不可能预见到自己的一拳就能致刘女士受伤甚至于死亡。韩某不具有过失犯罪中所要求的“预见义务〞,因而其行为属于刑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
的“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综上所述,被告人韩x在本案中没有过失致人死亡的动机和成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规定,因此xx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控被告人韩x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韩x进行无罪释放。本辩护意见暂且到此。谢谢。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辩护人:xxxx律师xx市xxx律师事务所
第二篇:法律文书05任务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韩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一审的辩护人。出庭前,我认真阅读了全部卷宗,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和走访,今天又参加了庭审,现依据事实和现行法律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在裁判时予以充分参考。
一、庭审焦点事实
2023年9月6日早上8时许,韩某(男,40岁,xx省xx县xx乡人,住xx市xx区xx村)和刘女士均在村里的“河西馒头店〞内批发馒头,准备外出销售。在装运馒头时,两人因发生碰撞而产生纠葛。刘女士动手打了韩某一巴掌,韩某当即回手向刘的胸部打了一拳,结果刘女士当即倒地昏迷。在场群众将刘女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检验鉴定认为:
1.死者是因胸前受外力打击引起反射性心脏抑制而死亡;
2.根据案情,死者生前在胸前被打一拳后,后退两步倒地,送医院证明已死亡,死亡较急速。检查虽见右心室外表有点状出血,局部心肌细胞有断裂,但胸前皮肤、皮下及胸骨、肋骨均未见明显损伤,属于“抑制死〞的情况(即:身体某些部位受到轻微的、对正常人缺乏以造成死亡的刺激或外伤,通过反射作用在短时间内使心跳停止而死亡,而尸检找不到明确原因)。
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刘女士的死是由于韩某的殴打行为造成的,韩某的行为与刘女士的死亡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韩某应当预见到殴打他人可能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由于没有预见而致使刘女士死亡,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而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辩护人意见
辩护人认为:刘女士的死纯属意外事件,韩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要追究韩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前提和依据应当是韩某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防止,以致发生这种结果。所谓“应当预见〞应当是指在正常情况下,按照正常理智的一般人基于日常生活、工作经验所能够预见到的情形。刘女士在外表上与一般人毫无异常,韩某不可能预见到刘女士是“特异体质人〞,也不可能预见到自己的一拳就能致刘女士受伤甚至于死亡。韩某不具有过失犯罪中所要求的“预见义务〞,因而其行为属于刑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最后,本辩护人再次指出。依据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刘女士的死应当依法认定为“意外事件〞,韩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故提请法庭宣告韩某无罪。
谢谢。
辩护人:
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
二00六年十月六日
第三篇:电大法律文书05任务_辩护词法律文书05任务
1.辩护词写作
请根据以下材料拟写一份辩护词:
2023年6月6日早上8时许,韩某(男,40岁,xx省xx县xx乡人,住xx市xx区xx村)和刘女士均到村里的“河西馒头店〞内批发馒头,准备外出销售。在装运馒头时,两人因发生碰撞而产生纠葛。刘女士动手打了韩某一巴掌,韩某当即回手向刘的胸部打了一拳,结果刘女士当即倒地昏迷。在场群众将刘女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检验鉴定认为:
1.死者是因胸前受外力打击引起反射性心脏抑制而死亡;
2.根据案情,死者生前在胸前被打一拳后,后退两步倒地,送医院证明已死亡,死亡较急速。检查虽见右心室外表有点状出血,局部心肌细胞有断裂,但胸前皮肤、皮下及胸骨、肋骨均未见明显损伤,属于“抑制死〞的情况(即:身体某些部位受到轻微的、对正常人缺乏以造成死亡的刺激或外伤,通过反射作用在短时间内使心跳停止而死亡,而尸检找不到明确原因)。
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刘女士的死是由于韩某的殴打行为造成的,韩某的行为与刘女士的死亡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韩某应当预见到殴打他人可能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由于没有预见而致使刘女士死亡,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而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辩护人认为,刘女士的死纯属意外事件,韩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要追究韩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前提和依据应当是韩某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防止,以致发生这种结果。所谓“应当预见〞应当是指在正常情况下,按照正常理智的一般人基于日常生活、工作经验所能够预见到的情形。刘女士在外表上与一般人毫无异常,韩某不可能预见到刘女士是“特异体质人〞,也不可能预见到自己的一拳就能致刘女士受伤甚至于死亡。韩某不具有过失犯罪中所要求的“预见义务〞,因而其行为属于刑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答案如下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韩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一审的辩护人。出庭前,我认真阅读了全部卷宗,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和走访,今天又参加了庭审,现依据事实和现行法律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在裁判时予以充分参考。
一、庭审焦点事实
2023年6月6日早上8时许,韩某(男,40岁,xx省xx县xx乡人,住xx市xx区xx村)和刘女士均在村里的“河西馒头店〞内批发馒头,准备外出销售。在装运馒头时,两人因发生碰撞而产生纠葛。刘女士动手打了韩某一巴掌,韩某当即回手向刘的胸部打了一拳,结果刘女士当即倒地昏迷。在场群众将刘女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检验鉴定认为:
1、死者是因胸前受外力打击引起反射性心脏抑制而死亡;
2、根据案情,死者生前在胸前被打一拳后,后退两步倒地,送医院证明已死亡,死亡较急速。检查虽见右心室外表有点状出血,局部心肌细胞有断裂,但胸前皮肤、皮下及胸骨、肋骨均未见明显损伤,属于“抑制死〞的情况(即:身体某些部位受到轻微的、对正常人缺乏以造成死亡的刺激或外伤,通过反射作用在短时间内使心跳停止而死亡,而尸检找不到明确原因)。
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刘女士的死是由于韩某的殴打行为造成的,韩某的行为与刘女士的死亡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韩某应当预见到殴打他人可能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由于没有预见而致使刘女士死亡,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而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辩护人意见
辩护人认为:刘女士的死纯属意外事件,韩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要追究韩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前提和依据应当是韩某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防止,以致发生这种结果。所谓“应当预见〞应当是指在正常情况下,按照正常理智的一般人基于日常生活、工作经验所能够预见到的情形。刘女士在外表上与一般人毫无异常,韩某不可能预见到刘女士是“特异体质人〞,也不可能预见到自己的一拳就能致刘女士受伤甚至于死亡。韩某不具有过失犯罪中所要求的“预见义务〞,因而其行为属于刑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最后,本辩护人再次指出。依据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刘女士的死应当依法认定为“意外事件〞,韩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故提请法庭宣告韩某无罪。
谢谢。
辩护人:
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
2023年7月6日
第四篇:法律文书评测04任务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红,女,54岁,汉族,大学文化,××市××研究所效劳公司副经理,住该所宿舍楼××栋××单元××号。
被告人赵某,男,57岁,汉族,大学文化,广东xx公司职员,住××市××研究所宿舍楼××栋××单元××号。
案由和诉讼请求:
被告人赵犯重婚罪。请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解除我与赵某的婚姻关系。
事实与理由:
我与赵某于1977年结婚,育有一女,女儿已成年并在国外工作,居住。赵某原在××市××研究所工作,任该所xx研究室副主任。2022年赵某辞职下海,被聘到XX省××市××空气净化器公司工作。起初,赵某每两个月回一次家,对家里的生活也尽力照顾,但是,自2022年下半年赵某到××市××模具厂工作后,赵某便渐渐发生了变化:近一年的时间内赵某一直以工作忙为由没有回家,只是每月寄一笔钱给张红。原来,赵某到××市××模具厂工作后,结识了在一家夜总会从事效劳工作的余某(女,32岁,××省××县××镇×村人)。赵某贪恋这位小自己24岁的年轻丽人的姿色,以各种小恩小惠相诱,家境贫寒的余某贪图赵某的金钱也自然抓住赵某不放,不久,二人以“夫妻〞名义住在一起。2023年初,赵某到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余某也随着赵某前往,仍以“夫妻〞名义住在一起,此时的赵某周旋在我和余某二人之间,一边与余某过着“夫妻〞生活,一边与合法妻子我说要的头到老,相守终身。2023年9月,我想到国外看望女儿,赵某以工作忙为由回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