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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司法鉴定
机构
管理
体制改革
初探
司法鉴定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初探
一、新时期司法体制改革背景分析
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在上个开展时期取得了突出进展,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司法权利监督机制步入平稳运行,司法的公信力明显提高。在这样的大开展环境下,十九大报告为司法体制改革的下一步开展提出了明确的目标:“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标志着中国现阶段的司法体制改革的改制阶段已经结束,司法体制改革已经由之前的“框架〞改制步入到配套制度的改革中来,由之前的整体改革向局部改革中全面推进。而司法鉴定作为落实司法责任制、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司法配套体制,改革势在必行。这其中,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具有集高素质人才、先进技术水平、高科技设备于一身的天然优势,在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中的地位无疑会饰演主力军的角色。
二、我国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现状
决定的实施,是我国高校司法鉴定开展史上重要的里程碑,自决定公布后这十年间,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而出。在经历了假设干年的井喷期后,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已经形成相当规模,并在逐渐完善开展,将其按照四种不同的划分标准对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现状进行分析:
(一)按照学校种类划分。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形成初期主要集中分布在政法类高校、医学类高校和警察院校等专门院校,呈现专门化、专业化分布局面。而在新的开展期,随着司法类专业的普及,普通高等院校也相继成立归其所有的司法鉴定机构,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已经形成了向普通高等院校开展的趋势。
(二)按照门类来分。决定公布初期,传统“三大类〞(法医、物证、声像)鉴定门类在各大司法鉴定机构率先成立,而之后我国的司法体制的不断完善,原本的“三大类〞以及传统的司法鉴定门类已经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司法鉴定需求,于是近年来便演化出由某些专门学科(如土木工程学、建筑学等)向司法鉴定门类的开拓。
(三)按照地域来分。决定公布初期,我国司法资源地区分布不均、在全国的配置不平衡,尤其是其中鉴定资源的优先配置向兴旺地区靠拢,而欠兴旺地区高校资源以及司法鉴定资源均远远落后于兴旺地区,呈现“东多西少〞的布局。在如今的新的开展期,国家政策向欠兴旺地区的偏移以及高校配置在兴旺地区的饱和,决定了新时期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必定有着向欠兴旺地区开展的趋势。
(四)按照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本质管理属性来分。在上个开展阶段中,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良好形态虽然形成主流,但是仍存在不少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疏于管理,甚至出现局部高校司法鉴定机构为社会鉴定机构挂名的现象。在新时期司法责任制度更加严格的环境下,对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管理体制成为决定高校司法鉴定机构能否长足开展的重要前提。[1][2]
三、我国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任务划分
我国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总的来说分为四大方面:人、财、物和体制建设。这不仅是高校司法鉴定在新时期的具体要求,更是整个高校司法鉴定开展过程中贯穿始终的核心话题。人的管理包含两个方面内容,人员管理和人才管理。人员管理是指由上到下的相关人员的结构管理,其中上至管理层,下至鉴定人员,涉及面涵盖整个高校司法鉴定行业及外延相关人员。人才管理的涉及面相对较小,主要针对鉴定人员的管理和鉴定人员的队伍建设。财的管理包含两个任务,财政的管理和利益分配问题。财政管理是制约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开展的关键因素,财政的管理上牵扯人员管理,下制约物的管理。而利益分配所涉及的福利待遇、人员职称评定等要素更是改革过程中不可绕过的高山。物的管理包括设备管理和研究成果等的管理,包含设备购入、设备保养以及维护、研究成果的转化以及研究成果的归属等一系列问题。体制建设的内涵方方面面,其中有着需要改良的体制也有现阶段难以解决的问题,在以下的篇幅中有具体的论述。
四、我国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管理体制改革问题分析及开展设想
我国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管理体制的改革不仅要弄清改革的任务,更需要弄清的是不同的任务所进行的阶段。根据这一阶段特性,可将改革过程中的任务和问题划分为固有问题、得到解决的问题,未得到解决的问题,新时期暴露出的新问题这四大类。
(一)我国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固有问题。
1.高校司法鉴定的法律地位。对于高校司法鉴定法律地位的正确认识,直接影响到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独立性、公正性等鉴定根本属性。现阶段,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多数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而是作为一个内设机构附属于高等院校之下,由高校来承担法律责任。也有很少一局部高校司法鉴定机构拥有独立法人资格,就算如此,这些机构也要接受高校的统一管理,独立的法人地位仅仅是在法律责任上的独立,法定代表人仍是学校的管理人员,鉴定人员也大多为学校教师。这种法律地位的形成与下文所要论述的双重管理体制不无关系,而这种法律地位也决定了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兼具公益效劳性和营利性的双重属性。高校司法鉴定机构不能是纯粹的营利性组织,也不能是仅靠经费拨款来养活的效劳性机构。[3]这种法律地位由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本质属性所决定,属于其固有问题。难以得到完美的解决,要想将其劣势缩小到最小,优势发挥到极致,就要转变传统观念,这就要求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在其全面扩大普及和市场化开展的新形势下,必须明确一种以业务实践来促进科研和教学的经营模式。而这种经营模式的收益也是双向的,科研能力和教学质量的提高反之会拉动实践鉴定水平。不仅如此,还需构建二级法人资格,完善鉴定人负责制和成果归属制,在学院一级法人地位的前提下,明确鉴定机构的二级法人地位,给予其所属的鉴定机构法律上相对独立的自主权。落实鉴定人负责制和研究成果归属制,谁鉴定谁负责,谁研究谁收益。
2.鉴定人员的双重管理体制。高校司法鉴定机构作为高等院校的下属部门,势必无法脱离高校的管理和运行机制,这是必须成认的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本质属性。而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在作为高校下属机构的同时,也作为独立的鉴定法人个体而存在,在法律要求上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管理,这就造就了其接受双重管理的现状,这样的双重管理在管理方式和开展前途上难免会有矛盾和冲突,这就让高校司法鉴定机构显得无所适从、难从二主,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其开展空间。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这种本质属性决定了双重管理的矛盾问题是由其性质所决定的固有问题。在司法鉴定制度相对稳定的现有环境下无法得到彻底解决。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二者的矛盾无法调和。在双重管理体制的问题上,很多专家和学者做过深层次的探讨和实践工作。指出了其不少缺乏之处,比方在应对市场化的潮流下,高校的管理模式劣于企业化管理,丰足的资金和工资水平限制了鉴定人的个人开展,没有竞争意识。高校以研究、科研、教学为主的开展理念使其所属的鉴定机构应对市场化的能力偏弱。首先,双重管理体制比起其他鉴定机构拥有着明显的优势,在市场化大潮的现代经济体制下,社会司法鉴定机构没有高校雄厚的财政支持势必面临竞争的境地,而市场化优胜劣汰的生存规那么决定了很大一局部社会司法鉴定机构惨遭淘汰的命运,而高校司法鉴定机构有着财力雄厚的高校作为开展根底,不仅如此,高校所特有的声誉条件也使其所属的鉴定机构更容易在市场化中站稳脚跟。其次,高等院校是高等人才和教育科研资源的集中之地,接受高等院校的管理意味着拥抱了高等院校所特有的技术支持,这就比仅受到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的其他鉴定机构具有了先天的开展优势。[4][5]
(二)我国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得到解决的问题。
1.高校司法鉴定门类问题。决定实施初期我国高校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门类的开展优先从“三大类〞(法医、物证、声像)出发,在几年间迅速建立了“三大类〞较为完整的检验鉴定体系,并拥有了初具规模的鉴定水平。在“三大类〞开展健全后的几年后,存在着一段时期的门类空档期,因为这一时期的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由于学科限制,多集中于医科类高校、警察类高校等专属院校,普通高等院校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开展缓慢。十七大之后,随着司法诉讼的不断向前推进,司法诉讼所涉及的鉴定种类逐年增多,传统的“三大类〞检验已经无法满足诉讼对鉴定提出的迫切要求,在这样的开展背景下,越来越多的普通高等院校参加到开设司法鉴定机构的队伍中来,某些边缘学科也有了向司法鉴定靠拢的趋势。更有许多的涉及司法鉴定的二级学科演变出司法鉴定的学科方向,如司法会计鉴定、建筑学司法鉴定、文物类司法鉴定等。决定实施初期的鉴定门类问题不仅在于门类种类较少,更在于门类偏向严重,很多鉴定研究方向偏向于社会科学的门类,或者说是介于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之间的学科,“三大类〞与许多传统司法鉴定学科门类均如此,都是兼具经验性与科学性的学科。在漫长的开展期中,这种学科门类的弊端慢慢暴露了出来,即鉴定结果带有相当的主观性,这是对司法鉴定科学性的不小挑战。传统鉴定人员自然科学知识储藏较少的现象也屡见不鲜,有的鉴定人员存在只会鉴定,不懂原理和解释的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桎梏了高校司法鉴定的开展。于是在近几年的开展期中,各类学科尤其是自然科学向司法鉴定的靠拢和分支,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传统高校司法鉴定主观性过大的问题。今年来各门类人才的涌入和高校对人才准入标准的提高,更说明了高校司法鉴定的门类问题已经得到解决并在不断的进行自我更新和开展。[6]2.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设施、设备情况。从横纵两方面来说,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设备、设施落后的情况都得到了有效的解决。横向来看,全国已经建立了相当全面的高校司法鉴定网络。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和重点工程相继落座高校,这些实验室不仅通过各级政府财政拨款、工程经费调动进行着实验室建设,还从学校财政,鉴定收益等方面完善实验室各方面指标。实验设备不仅种类齐全,而且能够保证一定的更新率。由于高校司法鉴定机构所属实验室的这些属性,导致其在实验教学人员、实验场所和实验仪器设备等方面都相当完善,在硬件设施上具有先天的优势条件。高校实验室所遵循的管理标准是国家教委统一制定的,没有制度上的纰漏,仪器设备的定期检测和认证工作做的也比拟完善,教学与科研的双重应用性充分保证了实验设备仪器的使用率和开发率,此外高校实验室具有实验环境平安合理,实验人员考核上岗,实验操作流程标准化程度高等不可比拟的优点。从纵向来看,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原本较为恶劣的实验条件已经被现有的先进科技进步所替代,各大高校司法鉴定机构正式进入司法鉴定“量化〞时代,以中国刑警学院为例,其所属的痕迹物证鉴定中心已经辞别了传统的以经验性判断为主的鉴定模式,进入到依靠仪器设备的高精度量化检验模式。谈到仪器设备的问题势必会谈起仪器设备的资源共享和学术交流问题,决定实施以前,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资源共享多集中于学科内部,校际间学术多有交流,但仪器设备的资源共享相对较少。仪器大多分散于高校的各个院系之中,效劳于其所在学校的研究和鉴定,更有一局部仪器设备没有发挥到应有的作用,仅仅用于申报资金或者针对研究结果和实验室建设的展示中。新时代信息网络的开展和校际交流的频繁打破了这一僵局,多数高校认识到了资源共享是相互提高的有效途径。设想这样一种情况,在学科内部,在这个学校解决不了的问题却又受到鉴定委托该如何解决。答案显而易见。这种互相补充性质的鉴定交流背后渗透的是学术的交流,通过这种互助性的资源共享模式,不仅到达了鉴定的目的,更启发了学术的双向开展。[7]3.高校司法鉴定机构人才储藏问题。高校司法鉴定机构人才储藏问题。近年来,随着高校用人标准的提高和审核的严格性,鉴定人员的能力已经不是禁锢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开展的首要问题。大批高学历人才的涌入使机构内人才储藏状况更近一步。各大高校司法鉴定机构都建成了“学历+阅历〞这种相结合的考核模式。这一模式的运作使得高校司法鉴定机构人才储藏问题得到了有效的缓解。如今高校司法鉴定机构所面临的人才问题,已经从以往的人才缺失转变成了人员分工不细,职责不明确的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解决迫在眉睫。随着市场化的开展和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