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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现行
税收优惠政策
思考
关于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思考
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调节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表达了一定时期的社会经济政策,对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这里,谈谈我局在工作中遇到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以及几点思考:
一、根本情况
我局辖区现有福利企业户,其中××年度户共缴纳增值税万元,先征后返增值税万元;××年度户共缴纳增值税万元,先征后返增值税万元。
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户,按征收类型划分:一般纳税人户,小规模纳税人户;按经济性质划分:集体企业户,有限责任公司户;按经营类型划分:单独经营废旧物资户,既经营废旧物资又兼营应税工程户。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福利企业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⒈认定投资主体的政策不符合现在市场经济体制。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之一,就是福利企业是由民政、街道或者乡镇部门来投资兴办的。但是,在目前市场经济体制下,这些福利企业改制后,企业主体已经是有限责任公司、私有制企业等所有制形式,它们外表上仍然挂着国有、街道办、乡镇的集体法人营业执照,实际上已经名不符实。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我们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还是方案经济体制下制定的,不符合现在市场经济体制的实际。
⒉“四残〞人员的安置比例不实。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另一个条件,就是“四残〞人员的安置比例问题。我国税收政策规定,福利企业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其安置“四残〞人员的比例必须占到企业生产人员以上。有些福利企业为了到达这个标准,采取种种方式弄虚作假,比方:有的企业只是将“四残〞人员挂个名,以养待岗,不参加实际生产劳动,到了每年的年检或者民政、税务部门检查时,这些“四残〞人员才到企业做一些临时性的工作。有的企业特别(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是民营、私营企业的管理人员较少,远远低于国家规定的这一标准,他们就将局部健康的生产人员列入管理人员名单,这样就使安置的“四残〞人员的比例到达的标准,正是利用了政策上的空子,产生了混岗现象。
⒊取得享受的国家退税用途不符合规定。福利企业所取得的退税在用途上并没有完全用于企业开展生产和残疾人的福利事业,有的福利企业取得的退税资金虽然按规定进行帐目核算和处理,但是在帐面上长期不用或变相挪为他用,很少直接用于残疾人的福利待遇;有的福利企业虽然也对经批准取得的退税用于本企业的扩大再生产,增加企业厂房和机器设备,但由于现在大局部福利企业本质上是私有制企业,最终靠国家优惠政策开展的企业资产还是属于私有和个人的。
(二)、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⒈“一厂一公司〞成为主要经营方式,关联交易使虚构业务成为突出问题。“一厂一公司〞,即一个法人代表或者家族成员开办一个用废企业,同时又开办一个废旧物资回收公司,互为关联。废旧回收公司经营的目的就是尽最大可能为其所依附的用废企业“效劳〞。由于是关联企业,废旧回收经营单位又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而用废企业购入废旧物资可凭其取得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抵扣税额。少数不法者便动了歪脑筋,通过虚开收购凭证,虚拟购进废旧物资业务,虚做销售,到达给用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废旧物资发票用以抵扣税款的最终目的。
⒉货物吞吐量大,现金交易多,将不属于废旧的物资列为废旧抵扣进项税。由于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享受免税政策,货物吞吐量一般较大,购进售出频繁,结算大局部以现金进行,管理一般难以到位。一些用废单位往往采取变通的手法,将不属于废旧物资免税范围的货物或者将外购的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经过与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筹划,由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虚拟购进再销售给使用单位抵扣进项税款,业务的真假在管理环节很难发现。
⒊滥用收购发票,助长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户等纳税人偷逃税款。税收法规规定,废旧物资收购发票仅限于向城乡居民个人收购废旧物资时使用,向个体经营户、生产厂家等购置废旧物资必须按规定取得销售方开具的合法普通发票方可入账。但由于行业经营的特点,目前收购单位大批量收购的铁屑、废钢等工业性废弃物及其他各种废旧物品等,一般多为从外县市“二道贩〞手中购入的,并不是从城乡居民及有关单位手中收购的。由于“二道贩〞不享受销售废旧物资免税待遇,如提供发票那么要按规定缴纳相应的增值税,废旧物资回收单位方面想低价收购,而“二道贩〞销售方面又想逃避纳税,二者相结合造成收购发票的滥开。
三、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福利企业管理的思考:
⒈随着市场经济的开展,现行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就需要做出相应的调整和修改,并制定全国统一的福利企业管理方法,统一明确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标准的范围,如:福利企业的资格可以由原来的国有、集体、街道办、乡镇为主体,扩大到有限责任公司、私有制企业等所有制形式。
⒉采取收支两条线,取消现行对福利企业的退税政策,采取国家对福利企业补贴的政策,可以根据企业规模、安置残疾人的比例大小,并结合当地经济水平、人均收入等经济指标,每年由国家财政给予一定的补贴。同时从这些福利企业的纳税总额中拿出一局部专门用于残疾人福利,这笔钱可以由残联或社会保障部门用于解决残疾人的生活与就业问题。
(二)、完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管理的思考:
⒈加强对关联企业中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管理。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一定要对其经营业务的真实性、是否存在虚开发票现象进行严格审查,要将其列为每期纳税评估必评,每月必巡查的对象加以严格控管,要从根本上遏制这种利用关联企业间的不正常交易,借避税来行偷税之实的现象。
⒉规定适当的现金结算限额。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现金管理应严格遵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补充规定,销售收入万元(含万元)以上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转帐。因此,根据个体回收经营户根本上在银行都有结算账户和我国城乡个人出售废旧物资的现状,规定适当的现金结算限额很有必要,可规定,对收购万元(含万元)以上的废旧物资一律通过票据进行结算,直接收取的现金收入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⒊加强对生产企业和个体大户的管理。废旧物资最主要的来源是生产企业的下脚废料,而生产企业的下脚废料多为个体经营户购置。由于个体户购进废旧物资不索取销售发票,为生产企业隐瞒收入提供了方便。税务人员在日常征管中要准确掌握生产企业的成品率和废品率,及时宣传税收政策,催促这局部企业如实申报纳税。同时,有针对性地对个体大户加强征管,个体回收大户中既有门点收购的也有不设门点进行买空卖空的,国税部门要多渠道掌握个体回收大户的经营情况,并充分利用税收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权力,把游离于税收征管之外的个体回收大户纳入税务部门监控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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