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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大学社会服务经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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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大学 社会 服务 经费 管理办法
大学社会效劳经费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标准校内各部门的社会效劳行为,加强对效劳经费的管理,保证使用经费合法、合理,依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以及其他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校内各二级部门(学院、所、中心、部、处、办)依法取得的社会效劳经费管理。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社会效劳经费,是指校内二级部门利用学校资源(名称、资质、资产等)以学校或二级部门名义取得的经费,不包括学校投资创办、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或非企业法人取得的营业收入、事业收入等。第四条社会效劳经费分为培训经费和经营经费。培训经费,是指学校教学部门主要利用学校名称和师资取得的收入(含:专升本、专接本办班收入)。经营经费,是指学校教辅或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利用学校附属部门名称(继续教育学院、高培中心、技能鉴定所、驾培中心等)和师资,以及主要利用学校的房屋、设备等资产(房屋及构筑物、体育馆、实训中心、教技中心、实验室、机房等)取得的收入。第二章收入管理第五条各部门所取得的效劳收入,全部纳入学校资金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各部门必须将所取得的效劳收入全额、及时上交财务处,由财务处按规定的要求缴入财政国库,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隐瞒、截留、转移收入,不得挪用、私分收入,不得设立“小金库〞、不得坐支现金。第六条各部门取得效劳收入的依据应充分。对于面向在校生和社会人员提供的各类培训效劳,应按照自愿原那么,事前办理物价备案手续(有关资料从财务处ftp下载)并公示;对于根据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或接受委托承办的培训班,向接受培训人员收取培训费前,应取得政府主管部门的授权书或委托书和物价审批文件;对于非培训类收入(如:房屋租赁、设备租赁、咨询效劳、承包经营等收入),应与对方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各部门在向财务处上交收入时,应提供以上依据或说明。第七条在取得效劳收入时必须按规定开具票据。对于事业性收入应开具财政票据;对于经营性收入应开具税务票据,并按规定依法纳税。两种票据不得混淆使用。财务处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领购、登记、保管和核销,指定他人负责收款和开票,严格遵循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第三章支出管理第八条对于各部门的效劳经费,学校实行“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的原那么。对于培训经费,实行“先收后支,核定上缴,收支平衡,结余留用〞的管理方法。对于经营经费,实行“合同控制,净额上缴,超额奖励〞的管理方法。第九条对于培训效劳经费,核定上缴学校的资源使用费比例为25%,由财务处在下达创收经费指标时,根据开票金额扣除对外分成局部后的余额直接扣收。扣收的经费,主要用于学校的师资队伍建设等内涵支出。第十条对于使用教室的,由后勤公司根据教室管理规定核定效劳费,直接与学校结算,不再向举办部门收取。第十一条举办部门取得培训效劳的收入(75%局部),主要用于效劳的本钱性开支。开支范围包括:培训班的广告宣传费、讲课酬金、教材费、资料费、劳务费、咨询效劳费、办公用品费、调研差旅费、交通费、招待费等,其中:招待费不得超过净收入总额(发票金额扣除对外分成、上缴学校)的20%。工程结余资金不得用于发放部门奖金或加班费等人员支出,只能用于用于本部门的业务开展,如: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科研、师资培训、学术交流等。第十二条对于经营收入经费,在扣除应缴纳的税费、学校资产使用费和已发生的本钱后的剩余局部,作为收入净额。第十三条经营本钱包括: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广告宣传费、讲课酬金、教材费、资料费、劳务费、咨询效劳费、办公用品费、调研差旅费、交通费、招待费等。其中:招待费应遵守如下规定:(1)对于国有资产收益(如:房屋租金、设备租金),不得开支招待费。(2)其他经营收入(如:高培、继续教育、驾培、技能鉴定等)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列支招待费,招待费的限额标准为:收入净额在2023万元(含2023万元)以下的,列支限额为收入净额的2023%;收入净额在2023-50万元(含50万元)的,列支限额为收入净额的8%;收入净额在50万元以上的,列支限额为收入净额的5%。第十四条业务招待费的提取,由财务处按此方法提取,专列账户核算。培训本钱中列支的招待费,按工程或会计年度提取。经营本钱中列支的招待费,按会计年度提取。第十五条对于社会效劳本钱中列支的讲课酬金等劳务费用,由财务处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领取人须提供身份证号码。第四章审批手续第十六条对于社会效劳本钱的列支,应由效劳部门取得或填制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不得巧立名目套取现金。第十七条报支的原始凭证应由经办人和社会效劳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财务处进行审核后支付。对于单张票据金额在1500元以上或多张票据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须报效劳部门的分管校长审批;对于单张票据金额在3000元以上或多张票据金额在6000元以上的,还须报财务主管校长审批。第五章附那么第十八条财务处负责社会效劳经费的日常核算与监督工作,监察审计处负责社会效劳经费的定期检查与监督工作。各部门应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九条本方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23年的资源使用费减半收取。第二十条本方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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