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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拆违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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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
拆违所涉法律法规学习资料
公路法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
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平安和节约用地的原那么,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公路平安保护条例已经2023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零一一年三月七日[1]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平安和节约用地的原那么以及公路开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不少于2023米;
(四)乡道不少于5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自2022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撤除。
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撤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撤除的。
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撤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撤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撤除等措施。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五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领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经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日国务院第一o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起旅行。
第九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设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撤除或者采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撤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第三十七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撤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撤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撤除,并可处以罚款。
第九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
第十条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XX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
第七条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商务、开展和改革、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根据本地经济开展水平和社会开展状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网点布局,组织协调社区回收站(点)和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建设,负责制定回收行为标准。
第十二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居民区、医院、学校、办公区等公共场所相对隔离;
(二)有外墙围挡,不影响城市容貌;
(三)地面硬化,运输道路畅通;
(四)再生资源分类储存,采取防扬撒、防渗漏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五)定期进行消毒;
(六)防火、防盗设施齐全。
第十三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确定的场所,核发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备案。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经营者,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日内,还应向经营场所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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