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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死刑犯会见权概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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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死刑犯 会见 概述
死刑犯会见权概述 犯罪伴随着人类的产生而存在,无论历史怎样变迁,不管岁月如何更迭,犯罪都始终存在,从未消失。犯罪和社会生活相辅相成,犯罪产生的根源也有规律可循。所以,不管在任何时候犯罪现象都一直存在。对于社会来说,犯罪现象司空见惯,反而没有犯罪现象的社会会让人感到奇怪。所以随着社会的开展,人们认识不断提高,普通群众对于犯罪现象以及犯罪者往往有比拟合理、清醒的认识,有时表现出同情等心理。这是人类对于犯罪认识进步的表现之一。,1956年我国相关部门就明确表示“犯人也属于公民,虽然他犯罪了,但是他应该继续享受法律规定的其他合法权利〞,联合国的相关法律文件也明确规定:“除了监禁所需的那些限制外,所有囚犯应保有世界人权宣言中的权利。〞因此,了解犯罪嫌疑人和囚犯的人权待遇,与侵犯剥夺他们应得人权的行为作出斗争,是一个尊重法治和人权的国家及社会应尽的道德义务。周铭川. 死刑犯的“临刑会见权〞[J]. 浙江人大. 2023(08) 在此文中,死刑犯是指已经由国家审判机关作出死刑判决,要求立即执行且等待执行的罪犯。这局部犯罪人完全处于自由被剥夺的状态,属于整个社会阶层的最底层和最弱势地位,是一个即将在世界上消失的个体。而在国际条约中,人们更习惯称呼死刑犯为“面临死刑的人〞。死刑犯也是国家合法公民,在其执行死刑之前,他只是不能享有依法剥夺的政治权利,而其他的根本权利和普通人并无两样。死刑犯的权利可以界定为已经由国家审判机关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的人所享有的资格和优势。依据权利的法律为根本要求,死刑犯所拥有的权利划分为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两种。此文所探讨就是实体权利范畴下的一种,会见亲属权利。 死刑犯临刑前和家属见面,是死刑犯在执行死刑前会见亲属权利的具体表现之一,充分表达了是对尊重罪犯人权,同时也是司法对罪犯的关心的具体表现,符合人道主义的要求。学界在对死刑进行研究时,多从实体角度或者程序审判角度进行关注,对于死刑执行程序限制死刑的作用重视缺乏,在本文的写作过程中笔者周围多数人也认为“死刑执行程序无非就是保证死刑执行而已,简单来说就是关于如何杀人的程序安排〞。当然,死刑执行程序离不开“杀人〞方式的选择,作为整个死刑诉讼的最后环节,死刑执行程序的程序目的会更加神圣:通 过严密、公正的程序设计,对整个死刑判决进行又一次法律审查,不仅可以发现错误,排除错误,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而且也保证死刑的公正及死刑犯的根本人权。 批准死刑犯人临刑前和亲属见面,是现代社会法制水平的提高和社会文明开展的表达之一。按照法理上的说法,罪犯的人身自由权、财产权、政治权,直至生命权都能够被刑法剥夺,但罪犯的人格权却除外,死刑犯在死的时候也需要尊严。而刑前和家属见面交代身后事以及和亲人最后的道别,,都是这种尊严的表达。纵观历史,在古时候我国就从法律层面表达了对死刑犯临终权利的尊重;而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允许死刑犯和家属见面,一方面可以表达尊重被告人权利,另一方面可以让刑房的家属体会刑犯的违法严重性和后果,让他们体会到法律的权威,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1998年执行解释公布之后,一般情况下死刑犯才被批准和家属正常见面。而在此之前,他们之间的信息传递都依靠都看守所工作人员。死刑犯在生命的最后关头和亲属见面并进行最后的交流,是人之常情,任何人都应该理解这种人性的本能。适时批准他们“刑前会见〞,对于缓解死刑犯的心理压力有很好的效果,可以降低刑前意外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同时站在司法尊重人性、保障根本人权、彰显文明等角度,这种做法也应该被提倡。另一方面,此权利还能发挥很大的实体作用,如果案件中存在疑点、犯人有任何冤情,这是最后向其他人交代细节的时机。众所周知,即使经过一审、二审、复核审等法定程序,有一些错误还是有存在的可能性,再加上严刑逼供现象的存在,所以任何时候都不可能完全杜绝冤假错案现象的产生。在遭受过度的身心摧残后,原本脑中已有的“官官相护〞观念更加使得被告人对司法机关彻底失去信心,被判死刑的被告人很可能在他所处的客观环境中无法自行申辩冤屈。在这样的前提下,最后的和家人见面就是仅存的表达真实案情最正确时机。周聪. 从人道主义谈中国死刑执行方式的转变[J]. 知识经济. 2023(08) 所以在行刑的最后关头允许刑犯和亲属进行最后的会面,更重要的现实意义那么是防止出现冤假错案、误杀犯人的现象,而人性化的要求只是其中一小局部原因。如果亲属乘此时机发现犯人是被冤枉的,就会竭尽全力帮助犯人平反,通过各种合法的途径帮助案件的再审工作,最终调查处真是的案情,这对于防止司法错杀效果显著。 死刑犯会见权的概念界定 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直接关于死刑犯会见权的制度较少,且多见于司法解释和个别地方政府司法部门出台的实施细那么中。 根据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202323年,我国相关部门携手公布了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其中对于刑犯的这项权利做出了更明确的规定:“人民法院向罪犯送达核准死刑的裁判文书时,应当告知罪犯有权申请会见其近亲属。罪犯提出会见申请并提供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原审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的近亲属。罪犯近亲属提出会见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我国在20232年公布实施的刑事诉讼法中对死刑犯行刑前会见亲属有明确的规定:在执行死刑前,相关单位需要通知罪犯有临终送别权。如果罪犯提出明确的要求并且提供对方联系方式,人民法院有义务帮助刑犯传达消息。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 “临终前与亲人见面〞是死刑犯的权力之一,“在亲人临终前与其见面〞也是死刑犯亲人的权利。〞所以,会见权的直接主体是死刑犯还是其近亲属?亦或是两者共同的权利? 笔者认为,死刑犯的临刑会见权既是死刑犯的权利,也是其近亲属享有的权利,因为该权利最终的实现还需取决于双方达成的合意,假设当事人其中一方不同意,会见权的落实同样只能纸上谈兵。 〔1〕死刑犯享有的会见权是在充分考虑民法上人格权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提出的,死刑犯被判处死刑的原因是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已经无法补救,可是在最终行刑前,他仍属于完整的个体,所以他的社会属性也应该到达较好的尊重,这也是对社会规那么的一种良性提倡。为了到达较好表达司法人性的一面,就必须允许死刑犯临刑前和自己的亲属见最后一面,同时这也是司法理性不可缺少的因素。 〔2〕死刑犯的近亲属应当享有临行会见权,是基于作为公法的刑事诉讼落实宪法确定的根本人权以及确认和规制身份权的考量而要求的。在传统的观念中,身份权和亲属权并无本质区别,亲属权对于身份关系上也有这较大的限制。即使民事权利中没有规定死刑在临刑前会见亲属的权利,应当规定刑事诉讼中,但是这涉及到的具体内容属于亲情的范畴,是人之常情。所以死刑犯在临刑前和亲属见面也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和相关规定,是刑事诉讼法提倡的行为之一。 死刑犯会见权的特征 在未被处决的前提下,死刑犯的各项法定根本权利依旧没有太大变化,可是由于死刑犯处于羁押状态的缘故,法律为了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由不得不对其权利进行限制,同时,死刑犯会见权还依附于死刑犯的特殊身份,所以他们的和一般人所正常享有的法定权利又有所不同,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权利的专属性。和见律师的权利相比拟,它是存在与二者特定身份的根底之上,也就是说这个权利只局限于死刑犯和它的亲近家属,只有他们才有条件行使该权利。 第二,权利的时效性。依据法律规定:在确定判处死刑后,,交付执行的期限是7天,所以会见亲属的权利行使期限也就是这7天,这也导致死刑犯和其他罪犯有足够的时间行使自己的相关权利。在这有限的7天里如果该权利没能实现,那么该权利也就没有时间再行使,因为生命的终止导致很多权利也无从谈起。所以,死刑犯的相关权利是限制很大,特别时间限制尤为严重,只有在处决以前行使才能有效。 第三,权利的限制性。人身自由是人行使许多权利的根底,自由的剥夺使死刑犯的活动空间及其狭小,与此相关的很多权利都受到限制,处于享有但难以行使或只能变通行使的状态。 第四,交流互动性。和普通权利有所不同,此项权利的实现必须存在交流互动的双方,而不是仅仅依靠单方当事人就能完成,参与此次见面的双方都是权利直接的行使者,要双方共同参与才能实现该权利。 死刑犯会见权的功能 保障死刑犯最后的人权与尊严 剥夺生命权最残酷的判决即是死刑。让罪犯在死的时候对于法律没有抱怨,一方面离不开司法的公正合理的审判,同时也不能无视行刑的时候展示人道主义的关心。让死刑犯在死前最后见自己的亲人,可以使得犯人在生命的最后关头能够了无牵挂,减少心里的负担。同时也可以有效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为死刑的正常执行提供一定保障。“人之将死其言也善,鸟之将死其鸣也哀。〞 在将死之前和亲人辞别,任何冷漠的人都会变得更加真诚,这是人之常情。同时这样的方法也能起到很有效的法律作用,让普通人引以为戒。在行刑前见面,表达了法律的人性化一面,不仅可以惩罚罪犯,也能对其他人发出号召:生命珍贵,守法珍惜。 站在保障人的尊严的角度,临终辞别也必不可少。罪犯和亲属都是社会的一份子,他们的社会属性其实在某种程度上是大过自然属性的,即使他们违法犯罪,但也不能因此否认他们的情感需求,情感交流对于任何人都必不可少。囚犯在死前往往会更迫切见到自己的亲人。一旦这个愿望成真,他们不仅可以减轻心理负担,还可以将自己的身后事交代给最亲近的人,了无牵挂。美国法学家朗•富勒有一句名言:“真正的法律制度必须符合一定的道德标准〞,正是这个道理。临终辞别权,对于罪犯及其亲属都意义重大,是人性和道德的根本要求。 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让刑犯死的时候也有尊严,是现代社会文明的要求之一。可是现阶段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事实上,保障刑犯及其家人的临终辞别权还有很多好处。首先使死刑犯在生命的最后时刻得到抚慰,也可以有效抚慰其近亲属的情绪,减轻他们所承受的悲哀和伤害,让死刑犯在上路前和其家人说说话,合个影,交代末了的心愿;另一方面,在亲情的感化下,能够将案情的具体细节和参与人员老实告诉亲属,有效杜绝错案现象;同时,还能发挥最终的警示作用,告诫亲人遵纪守法。 越是遮遮掩掩越容易引发社会媒体和死刑犯家属对执行方式的质疑和批判,越是阻碍其会见越容易造成其家属愤怒憎恨的情绪,有时候还会对社会的安定埋下隐患。所以依笔者之见,保障刑犯及其家属的临终辞别权实际意义重大,不但可以表达司法的人道主义,还能以最直接的例子起到告诫普通人遵纪守法的作用,让其亲属能够重视法律权威,防止重蹈覆辙,其还是文明社会进步的有力证据。 有效的制约司法权利 亚里士多德的观点是人性本恶,他主张“人与人之间相互依存同时彼此限制,任何人不能肆意妄为,这在现实中可以实现共赢。相反,如果任何人都无所顾忌,任性而为,那么人性的阴暗面就会展漏无疑。〞词话虽有值得商榷的地方,但对于一针见血道出了人性的本质,指出了人在实际生活中的行为受到多方面的限制,做事必须按照相关的标准,不能随心所欲。“绝对权力易生绝对腐败〞的道理是共通的,一个人一旦拥有权力,那么就有了滥用权力的根底,总是面对着权利的吸引。 从入狱到执行死刑,死刑犯还需要在特定的地点度过一些时间。在此期间,死刑犯的关押权利往往公开性极低。我国相关的部门负责羁押等相关任务的执行和监督,可是监督往往不及时,这直接导致羁押权的执行会畅通无阻,对被羁押对象在羁押过程中总是存在受到不公平待遇的可能,甚至是受到非法的人身伤害。所以最终辞别权的执行一方面也可以让刑犯的亲属看到其在羁押过程中有没有受到不公正的伤害,还能够通过刑犯的最终表达了解清楚案情的真实情况。这对于刑犯来说无异于正义的阳光。“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所以死刑犯拥有最终辞别权,就可以有一个途径向自己立场的亲属讲述羁押人员对他们的态度和方法,这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司法的公平正义。 有助于发挥刑法的报复感情绥靖机能 在我国传统的观念里,杀人往往需要偿命,所以以成心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往往也被被害人一方施加较大的压力,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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