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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婚姻法
解释
全文
婚姻法解释二全文
篇一:最高院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答复的解读
最高院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答复的解读 时间:
2023-06-06 阅读:674 婚姻动态 深圳专业离婚律师 孙伟伟 [复制网址]
2023年7月12日,最高法院民一庭作出(2023)民一他字第10号答复,详细内容为:“在不涉及别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缺乏,那么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归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关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假设干咨询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假设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其不承担归还责任。〞
鉴于离婚案件中争议最大局部往往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以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最高院该答复的做出一经公开,便引发了离婚司法实务届的热议。有人认为该答复改变了以往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那么,是否确实如此?深圳离婚律师进展详细分析。
一、以往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裁判规那么
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相对应,认定系夫妻共同债务依然个人债务,对夫妻双方、债权人均关系甚巨。以往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裁判规那么主要有:
婚姻法第41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归还。共同财产缺乏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该规定较为粗疏,但确立了认定共同债务的根本原那么,即“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换言之,夫妻共同债务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咨询题的假设干详细意见第17条 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以下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商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躲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赞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单独筹资从事运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该司法解释将“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进一步解释为“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同时明确列举了四种不能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第四种为兜底条款)。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假设干咨询题的解释(二)
第24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
人明确商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规定对司法实务产生了严重阻碍,其规那么模型是:婚姻存续期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如主张不属于共同债务的,应举证证明,且除外情形只有两种: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商定为个人债务以及债权人明知夫妻双方实行商定财产制。
二、司法实践中的困惑与分歧
上述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在债权人、举债方及其配偶三方的举证责任负担上带来了有明显不同。
依照婚姻法第41条,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那么,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应当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同时未区别离婚诉讼或债务纠纷。
依照离婚财产分割司法解释第17条,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主张为共同债务的一方,需对此举证证明。所以,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那么需举证证明该债务属于四种除外情形中的一种。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那么与上述规定有了严重变化,依照该条,债权人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如要推翻该推定,那么需举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商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债权人明知夫妻双方实行商定财产制。简言之,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法律直截了当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免去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而夫妻一方如要推翻该推定,那么
要承担非常重的举证责任,且除外情形只有两种。从司法实践来看,这两种情形都是极难证明的,法律的此种推定实际上在相当程度上将以一方名义所负的债务均认定为了夫妻共同债务。
相较于婚姻法第41条与离婚财产分割司法解释第17条,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所带来的裁判规那么变化是最大的,假设说前者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采“夫妻共同生活标准〞,后者那么采取的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标准〞,不两种标准之下举证责任的负担截然不同,由此直截了当引发了司法实践的混乱,出现了详细案件中裁判观点不尽一致的现象。
三、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立法意旨
细心分析离婚财产分割司法解释第17条与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夫妻共同生活标准〞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标准〞两者之间实际上并无本质冲突。
离婚财产分割司法解释有着确定的适用范围,即该司法解释的标题以及导语所明确的:“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结合审讯实践,提出如下意见。〞简言之,离婚财产分割司法解释第17条的适用对象是离婚诉讼。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离婚诉讼的当事人仅为夫妻双方,债权人不得申请参加诉讼。因而能够说,“夫妻共同生活标准〞是针对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内部关于一方对外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然那么,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标准模型是:“债权人就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处理。但…除外。〞可见,该规定同样有着确定的范围,即债权人所提起的债务纠
纷,而非离婚纠纷。因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标准〞针对的是夫妻双方在对外债务承担上的认定标准。可见,两种认定标准分别有着不同的适用范围,司法解释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实际上采取了“内外有别〞的态度,对内按“夫妻共同生活标准〞认定,对外那么按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标准〞。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之因而对夫妻对外债务负担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标准〞,其主要意旨是通过扩大债权担保范围,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买卖平安和社会诚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涉及到债权人利益和配偶方利益的衡量,在对外债务的负担上,最高法院显然是倾向了债权人利益。
四、最高法院最新答复中的坚持与打破
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学界多有批判,概括起来确实是:该规定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效力过强,除外情形过少,举证责任过重,以致于几乎无法推翻,这相当于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债务全部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对配偶一方有失公平。
对此,深化分析最高法院(2023)民一他字第10号答复,可发如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上,最高法院既有坚持,又有打破。
1.接着坚持“内外有别〞
答复全文分为两局部,分别为:“在不涉及别人的离婚案件中,…。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可见,最高法院仍然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区分为两种场合,即不涉及别人的离婚案件和债权人提起的债务纠纷。这这两种不同场合下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最
篇二:最高院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最新答复
最高院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最新答复 2023-11-30
2023年7月12日,最高法院民一庭作出(2023)民一他字第10号答复: 详细内容为:“在不涉及别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缺乏,那么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归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关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假设干咨询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假设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其不承担归还责任。〞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法律规定主要有:
婚姻法第41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归还。共同财产缺乏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咨询题的假设干详细意见第17条 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以下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商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躲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赞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单独筹资从事运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假设干咨询题的解释(二)第24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商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法院(2023)民一他字第10号答复的打破:
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上:“假设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其不承担归还责任。〞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所规定的的两种除外情形——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商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债权人明知夫妻双方实行
商定财产制——之外新增了一种除外责任,即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债权人和配偶一方的利益。
篇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学习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学习笔记
2023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点此),本文对该司法解释进展逐条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假设干咨询题的解释(三)(2023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咨询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笔记]
先说第一款,查婚姻法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宣告无效非同小可,应以法律明文规定为依照。除上述四种情形外,其他事由不能宣告无效,自然只能驳回申请了。
第二款应该来自2022年左右的亿万富豪胡加招遗产案,其中有个案中案就涉及胡加招和张明娣婚姻登记程序瑕疵,当年胡母曾以程序违法为由提起行政诉讼把浙江省乐清市民政局告上法庭。我(当时的id是 龙吟)和罗律师当年曾在中国律师网论坛参加过此案(行政诉讼二审)的模仿法庭,刚刚试着搜索竟然找到模仿法庭的判决书。
值得留意的是,申请宣告无效没有时间限制,除非婚后无效情形消灭。但是,假设选择行政复议,那得留意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期限: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详细行政行为进犯其合法权益的,能够自明白该详细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接着计算。
假设直截了当提起行政诉讼,那请留意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截了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明白作出详细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恳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回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能够推定恳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恳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回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能够推定恳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笔记]
亲子关系确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