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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消防工作
考核办法
消防工作考核方法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平安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23)4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考核工作由公安部牵头,会同中央综治办、开展改革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平安监管总局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考核工作组每年4月底前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国务院。
第五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那么。
第六条考核内容包括火灾预防、消防平安根底、消防平安责任三个局部。
第七条考核工作组结合每年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国务院的消防工作专题报告,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暗访调查等方式,按照考核计分表和实施细那么逐项细化并进行量化评分。
考核采用评分法,总分值为2023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考核工作实施细那么,由考核工作组根据经济社会开展情况,结合消防工作实际研究制定。
第八条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审定后,由公安部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工程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国务院作出书面报告,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
第九条经国务院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交由中央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根据本方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消防工作考核计分表
消防工作考核计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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