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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平凉市
中心城市
市容
环境卫生
管理办法
平凉市中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平凉市中心城市规划建设区域内〔规划建设区域70平方公里〕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 平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为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机构。
市容环境卫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专业管理和公众管理相结合的原那么。崆峒区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西郊开发区管委会、柳湖乡政府、崆峒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监督检查中心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和本方法的执行。
第四条 规划、建设、环保、交通、卫生、公安、水务、工商、市政、园林等部门均要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部门要根据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开展需要,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要切实加强规划日常巡查管理,及时查处违章违规建筑,并对城区户外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建设部门要依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实际需求,催促有关单位修建便民市场、公共厕所、停车场、垃圾收集、污水排放等设施;要加强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催促建筑施工单位按照规定设置围栏、临时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并做好施工场地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噪声、工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指文化娱乐场所产生的噪声〕污染管理,预防和减少噪声扰民。
交通运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城区出租车、修车门店〔摊点〕的管理,确保客运市场秩序和修车门店〔摊点〕的标准经营。
卫生部门要切实加强城区餐饮业的食品卫生和公共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对不具备排放污水、油烟条件的饮食门店进行整治取缔。
公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交通秩序和公共治安秩序的整顿管理,切实加强对社会生活噪声〔指使用高音喇叭产生的噪声、在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活动产生的噪声、家庭室内发生的噪声、商业经营活动产生的噪声〕污染管理及破坏市政公用设施、阻挠行政执法行为的查处。
水务部门要切实加强城区河洪沟道垃圾和建筑废料的依法管理工作,及时催促有关责任单位清理整治泾河流域城区段、南干渠城区段及鸭儿沟、甘沟、纸坊沟、水桥沟、大岔河等两河四沟内的垃圾和建筑废料。
工商部门要切实加强城区各集贸市场的日常管理,强化市场内及市场周边50米范围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加强对户外广告内容的审批,协助建设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不标准的各类广告进行清理整治;加强对各经营门店的证照管理;配合市区爱卫办、开发区、有关乡〔镇〕、各街道办事处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对不具备经营条件的洗车门店进行整治。
市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维修,保证各类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对在市政公用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的进行管理监督。
园林绿化部门要切实加强园林设施的管理,并对破损丧失的设施及时进行维修更换,及时清理绿化带、花坛、树穴内的杂物和垃圾。
环卫部门要切实加强环卫设施的管理,及时维修更换破损丧失的设施;及时清扫保洁主次干道和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合理设置垃圾斗点、果皮箱等环卫设施,加强对主次道路两侧的公厕管理工作。
第五条 积极推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应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门前三包〞责任制由崆峒区政府牵头组织,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开发区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组织和实施工作,爱卫、工商、园林、环卫、综合执法等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六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应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那么,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并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有维护、改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护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阻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对损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及设施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是城市管理工作的主要组成局部,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崆峒区人民政府要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及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给予一定的项目支持和经费保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不断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改善市容和环境卫生劳动作业条件,推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开展。
第九条 市政府相关部门、崆峒区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推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协调持续健康开展。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条 城市的建筑景观、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公共场所等,应当符合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沿路、临街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路面和人行道应当保持平整,路牙及无障碍设施完好,城市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防护、照明、排水等设施应当整洁完好。窨井盖等设施出现损坏、丧失、移位的,有关管理单位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护栏,并及时维修。
第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通讯、交通、电力、邮政、电信、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要求设置,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或者丧失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第十三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公共场所和设施用地范围内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清洗机动车辆、进行屠宰加工和摆摊设点。确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经批准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性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并在规定期限内清理和撤除。
第十四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临街建筑物的阳台、门窗、屋面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在阳台和窗外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城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设摊经营。
禁止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
第十五条 禁止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延长工期,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第十六条 禁止在树木和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杆、树木和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张贴宣传品或标语。零星招贴物应当在指定的公共广告栏中张贴。
公共广告栏由崆峒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建设部门统一规划设计,由崆峒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置管理。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树木和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临时张贴、悬挂宣传品或标语以及组装宣传车辆在城区进行各类宣传活动的,应当经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批准,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张贴、悬挂、宣传,并在期满后及时去除并停止宣传活动。
第十七条 城市设置的建筑小品、雕塑等景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出现污损、破旧的,应当及时清洗和修饰。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临街建筑物前,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并保持整洁、美观。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红灯、标语牌、宣传栏、灯箱、画廊、橱窗、招牌、电子显示牌、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要求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加强管理,定期维修、油饰,保持其整洁、美观、牢固。
第十九条 夜景照明规划区域内的建〔构〕筑物、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等,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夜景照明设施,并做到整洁美观、使用安全,到达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条 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举办大型群众集会和文化经营活动由公安、文化部门审批管理;举办大型商务宣传活动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审批管理,主办单位负责做好环境卫生保洁工作。
第二十一条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各类文字用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内容健康,用语准确,书写标准,用字正确。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车容明显不洁的,不得在市区行驶。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公共停车场或指定地点范围以外停放车辆,禁止车辆在城市主干道交叉路口、主要出入口随意停留。城市主要街区车辆临时停放点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市、区交警部门规划、设置、管理。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方法的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内的所有区域。
第二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单位、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市主次干道〔含道路两侧的边坡、边沟〕和公共场所〔人民广场、火车站广场等〕环境卫生由崆峒区环卫部门负责清扫保洁和垃圾清运。
〔二〕小街巷、居民住宅区的环境卫生由崆峒区政府负责催促开发区、柳湖乡、崆峒镇、各街道办事处进行清扫保洁,并将垃圾就近集中到垃圾转运点,按照有偿效劳的原那么,由区环卫部门负责清运。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环境卫生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并将垃圾就近转运到垃圾斗、点,按照有偿效劳的原那么,由区环卫部门负责清运。
〔四〕城区村社环境卫生〔包括城乡结合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那么,由有关乡镇、开发区负责清扫保洁,设置垃圾台站,垃圾可自行拉运到垃圾场处理,也可委托区环卫部门拉运,实行有偿效劳。
〔五〕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各单位自建的住宅小区、住宅楼的环境卫生,由各单位负责清扫保洁,产生的垃圾按照有偿效劳的原那么,由区环卫部门清运。
以上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同时负责本单位责任区内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立面喷涂、张贴的各类非法小广告的及时去除工作。
〔六〕各类市场的环境卫生,由市场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垃圾就近转运到垃圾斗点,由区环卫部门有偿拉运。
〔七〕建筑、拆迁工地及周围环境卫生,由各施工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垃圾清运按建设部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处置。
〔八〕城区公厕卫生管理按产权归属,由各产权单位及其承包人负责维修管护。城市主次干道上的公厕由区环卫部门负责清扫保洁,居民区内的公厕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清扫保洁;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内的公厕由物业管理单位管护保洁。
〔九〕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公共交通站〔点〕、停车场、体育馆〔场〕、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公共场所,铁路、公路沿线,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十〕公园、街心花园、绿地、绿化带、树穴、花坛、分别由各自管理经营单位和市、区园林部门负责清扫保洁。
〔十一〕泾河城区段河道环境卫生,由市水务部门负责清理保洁;城区南干渠、鸭儿沟、甘沟、纸坊沟、水桥沟、大岔河的河〔沟〕道环境卫生,由崆峒区政府所属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乡镇负责清理保洁。
〔十二〕按照前款规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单位、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确定并予告知。
〔十三〕冬季假设遇降雪,各单位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