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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影响行政职能部门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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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影响 行政 职能部门 工作 效能 行为 责任 追究 办法
影响行政职能部门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方法 第一条为标准对影响行政职能部门工作效能行为的责任追究,提高机关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淅江省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方法〔试行〕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医院行政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医院行政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和工作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行政职能部门工作秩序和效能,导致损害管理和效劳对象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方法追究效能责任;构成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四条对影响行政职能部门工作效能行为的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那么: 〔一〕从严治党,从严治政; 〔二〕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三〕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四〕责任追究与教育防范、改良工作相结合; 〔五〕效能监察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第二章责任追究的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院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中,有以下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口头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书面效能告诫,并可视情节调离原工作岗位、责令离岗培训、建议引咎辞职、降职和辞退等;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纪律、法律责任。 第六条工作人员受到通报批评的,扣除当月奖金,当年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到书面效能告诫的,扣除告诫期内奖金,当年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部门主要负责人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责任追究的,该部门本年度不得评为先进集体。第七条被追究效能责任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效能责任追究的; 〔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徇私舞弊,收受或者变相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三〕干扰、阻碍工作效能责任调查的; 〔四〕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 第八条被追究效能责任人员主动、及时纠正过错,未造成损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第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效能责任: 〔一〕管理和效劳对象弄虚作假,致使行政工作人员无法正确行使职权的; 〔二〕因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规定、要求,无法认定行政工作人员效能责任的。第三章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十条行政职能部门效能监察投诉事项由院监察室分级负责。监察室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及时审查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有无事实依据,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安排人员调查核实,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节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对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追究效能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医院监察室、人力资源部作出处理意见、经医院党政联席争议作出处理决定。第十二条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应责成被处理人员写出书面检查;给予书面效能告诫的,应在相应范围内公布,同时将效能告诫决定送达被处理人员,并告知其申辩的权利和期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书面效能告诫的告诫期为3至6个月。告诫期满后,被告诫人应写出整改情况报告,经监察室、人力资源部同意,报医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核,确认已改正的可按期解除告诫,并下达解除效能告诫通知书;仍不改正的,应延长告诫期,延长期为3个月。给予工作人员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被处理人员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医院监察室和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辩。监察室和人力资源部应在收到书面申辩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的书面处理意见,并通知申辩人。申辩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上述申辩程序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第十五条效能责任追究有关材料应当存入人事部门个人档案。第四章附那么 第十六条本方法由医院监察室及人力资源部解释。第十七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制一、局机关各科室及工作人员如有违反行政效能有关规定的失职、渎职行为和行政过错,由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依照XX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暂行方法的规定进行严肃查处,实行行政效能责任追究。 二、行政效能责任追究范围、程序和方式按照XX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暂行方法的规定。 三、实施责任追究应根据情节轻重、侵害后果和影响大小,由局行政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研究决定。 四、因行政责任过错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党员及干部管理权限,按中国共cd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人的党纪责任。 五、因行政责任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涉及赔偿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六、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下发之前,需指派两个以上同被追究对象谈话,签署相关意见,并做好笔录。 七、本局机关各科室及工作人员必须执行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处理决定;如无正当理由,必须采纳行政效能监察意见和建议,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结果报效能办。 八、被追究对象对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的次日起10日内向本局过错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或XX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九、凡有明确的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的案件,由效能办将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 十、本局机关及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从重处理: 1、一年内出现屡次以上追究行政责任情形的; 2、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应负行政责任调查的; 3、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的; 4、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循私舞弊或收受效劳对象财物等行为的; 5、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行为。 十一、责任部门或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从轻、减轻或免予责任追究。 第三篇。XX县区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及积分警示方法学习心得在认真学习了XX县区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及积分警示方法后,我充分认识到了在做本职工作时必须积极认真,同时对上级部门要求的工作要积极完成,不能拖泥带水。 通过学习,我认识到落实机关效能行为制度,关键在于个人的自觉行动。考勤制度直接关系到我们的工作态度和工作效果,只有当个人认识到遵守制度是个人起码的职业道德,才能自觉遵照考勤制度规定的程序办事。同时在上班期间要坚决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上网和玩 等,坚持做到在上班期间认真做好部门工作,认真记录每一次,每一笔的收支,做到事无遗漏,详细在案。对自己经手的每一件事情,每一笔收支做到认真负责,对相关记录出现问题时做到勇敢成认,积极处理,竭力挽回损失。 同时要加强自身的学习,始终保持良好的学习习惯,经常学习。从书本上学,从实践中学,学到真本领努力做一个优秀的职工,为国家经济建设做出自己的奉献。 在今后的工作我将主动自发地寻找该做的事情。不要消极地等候别人的指令。主动自发地去寻找该做的事情: 一、认真做好本职工作,财务是一个重要的职能部门,时时刻刻要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发挥着“参谋部〞的作用,因此我必须以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要管好钱、用好钱,以高度的责任心和责任感为我局的开展献计献策。 二、加强学习,提高专业知识水平。切实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充分认识国家财政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提高执行财务制度的自觉性。 三、端正态度,坚守操作标准。做出纳不仅要心细、认真、严谨,更重要的是要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对工作的责任心。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要做到,应该做的、交付的任务,要尽心负责,认真做好每一个环节;不该问的、不该说的、不该做的,坚决不做,坚守操作标准。 四、工作创新,做好效劳保障工作。作为财务工作者,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不断改良工作,在具体的工作中大胆参与实践,坚持科学的态度和求实的精神,兢兢业业地做好各项工作,树立强烈的时间观念、效率观念、质量观念,今天能办的事不拖到明天。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细心处理每笔款项,耐心热情地对待报账人,抱着虚心、秉持公心、满怀信心地工作。 第四篇:xx街道机关效能行为过错责任追究暂行方法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标准对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过错〔以下简称效能过错〕的责任追究,促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高效、正确履行职责,增强责任意识,推进机关效能建设,优化经济和社会开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XX省保护公民举报条例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街道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人民团体,赋予行政职能的事业机构以及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借调人员〕。 第三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机关工作秩序和效能,损害管理和效劳对象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方法追究其效能过错责任。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推诿、放弃、拖延、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不按照法定或规定的依据、程序、权限、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四条对效能过错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那么: 〔一〕从严治党,从严治政; 〔二〕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三〕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四〕责任追究与教育防范、改良工作相结合; 〔五〕效能监察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 第五条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者效能过错责任: 〔一〕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不力、消极对待,影响政令畅通的; 〔二〕继续使用已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标准性文件,或者使用已经自然失效的条款规定的; 〔三〕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对应当公开的内容不公开、少公开、假公开,或者对已经变更的公开内容不及时调整的; 〔四〕接受、索取管理和效劳对象的宴请、礼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违反规定,要求管理和效劳对象参加各类社团组织的各种评比、达标、考核、研讨、培训等活动的; 〔六〕违反规定,要求管理和效劳对象报销费用、订阅报刊、购置图书资料或者强行摊派、索要赞助、拉广告、无偿占用其财物等行为的; 〔七〕违反规定,向管理和效劳对象提出购置指定商品、接受指定效劳等不正当要求的; 〔八〕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机关效能建设相关制度的; 〔九〕违反法律法规,委托或授权其他组织或个人代行相关职权,或者不依法对受委托者的行为进行监管或监管不力的; 〔十〕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灾情险情、平安生产责任事故等重要情况不按规定报告和处置的; 〔十一〕对管理和效劳对象态度冷漠,言行举止不文明礼貌的; 〔十二〕违背效劳承诺,对管理和效劳对象的正当要求和合理意见置之不理,对应该办理的事项不办理或者有其他不作为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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