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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XX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网络维护规定新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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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人口 计划生育 网络 维护 规定 新编
XX县区人口和方案生育网络维护规定 为了加强计算机网络的平安管理,保障XX县区人口和方案生育网络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关于计算机网络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XX县区人口和方案生育网络是效劳人口和方案生育管理工作的计算机网络,但凡人口和方案生育系统工作人员都可以提出申请、注册网络帐号并履行相关手续,经区卫生和人口方案生育局审批后入网。 第二条用户必须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不得随意泄露个人账号信息,建议用户每月更改一次密码;严禁盗用其他用户的账号,盗用他人账号者,将通知其分管领导,情节严重者将视情况结合单位保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条用户离职时,须在部门内部做好相关资料文档的交接工作,并上报街道计生科办理用户注销或转交手续,街道计生科将会在2各工作日内删除或更改该用户账号。 第四条XX县区卫生和人口方案生育局、XX县区信息中心分别是XX县区人口和方案生育网络的主管部门和技术效劳部门,各街道信息系统维护员负责协助区信息中心工作。 第五条人口和方案生育网络管理工作由信息中心负责。信1 息中心负责对人口和方案生育网络内的网络效劳器、交换设备及线路进行维护与管理,并对人口和方案生育网络内办公用户的上网工作进行维护与指导。中心对由于人口和方案生育网络设备与线路造成的上网问题负责解决,对由于用户终端的软硬件问题而造成无法上网的,信息中心进行协助、指导解决问题;对由于擅自更改本地计算机上的各系统设置、使用软件不善而造成无法上网的问题,由各街道自行解决。 第六条严禁在未经查杀病毒的情况下,通过接入人口和方案生育网络计算机发送、接收电子邮件和进行拷贝文件操作,严禁将没有经过及时查杀病毒的移动存储设备插入到接入人口和方案生育网络的计算机上。 第七条除信息中心及各街道指定的网络维护人员外,其它人员不得通过任何手段与方法在人口和方案生育网络的效劳器上任意安装和删除软件,不得随意更改效劳器和交换机上的各项系统设置。 第八条各用户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方案生育统计工作管理方法、方案生育系统统计系统管理方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要求签订信息保密协议书。不得利用人口和方案生育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平安、泄露国家秘密的犯罪活动,不得查阅、传播各种有害信息。 正常上班时间不准使用人口和方案生育网络进行聊天、玩游戏或看电影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凡影响到人口和方案生育网络正常运行的,信息中心将对其进行断网,并反映至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九条各部门不得利用人口和方案生育网络从事未经批准商业活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人口和方案生育网络为个人或小集体从事赢利活动;任何部门或个人如利用人口和方案生育网络从事职责范围外的活动,需经区卫生和人口方案生育局批准前方可进行。 第十条各街道网络管理员有保障本街道网络平安的职责,网络管理员代表本街道子网与信息中心协同配合,共同做好网络的平安运行、管理和维护工作。街道网络管理员每天应做好各类系统数据的备份工作,并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本方法由XX县区卫生和人口方案生育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于2023年7月1日实施。 第二篇: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试行)的通知人口政法(2023)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方案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单位: 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试行)已经2023年11月8日国家人口计生委第65次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人口计生委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标准和加强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执法监督,保证人口与方案生育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方案生育法及有关行政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口和方案生育部门对下级人口和方案生育部门,人口和方案生育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执法事项进行的检查、评议、催促、纠正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口和方案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和有错必纠的原那么,将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加强能力建设及创新管理体制机制相结合,促进人口和方案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第五条各级人口和方案生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是人口与方案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和持证执法情况; (二)标准性文件的合法性; (三)方案生育证件办理、法定奖励落实、行政许可(审批)、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处分等具体行政执法情况; (四)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以及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情况; (五)违法行政案件调查处理情况; (六)其他应当监督的事项。 第七条行政执法监督的方式: (一)组织执法检查、评议; (二)行政复议; (三)违法行政案件督办; (四)行政执法信息汇总及案卷评查; (五)其他监督方式。 第八条实行标准性文件定期清理和抄报制度。标准性文件应当每隔两年进行一次清理。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标准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的标准性文件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人口和方案生育部门制定的标准性文件,在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同时,抄报上一级人口和方案生育部门。 上级人口和方案生育部门发现下级人口和方案生育部门制定的标准性文件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应当建议下级人口和方案生育部门予以纠正。 第九条实行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制度。省级人口和方案生育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家人口计生委报告上年度行政执法工作的总体情况、执法的难点与重点、相应的对策、取得的成效、需要改进的地方等。 建立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收集、汇总行政执法信息,对行政执法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 第十条实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许可(审批)、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处分、行政复议等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调查笔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应当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地方各级人口和方案生育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第十一条实行行政执法检查制度。各级人口和方案生育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开展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执法检查。国家人口计生委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行政执法检查。 行政执法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听取工作汇报; (二)查阅有关执法文书、案卷、统计报表、工作台账; (三)召开群众座谈会、随机访谈、问卷调查,征求群众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评价; (四)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被检查的人口和方案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 行政执法检查结束后,实施检查的人口和方案生育部门应当形成书面检查报告,指出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解决建议。行政执法检查的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实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各级人口和方案生育部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那么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应当以一定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上级人口和方案生育部门对下级人口和方案生育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纳入人口和方案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体系,并在考核中占有适当比重。 第十三条实行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执法中的不当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各级人口和方案生育部门对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问题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或者转交有关人口和方案生育部门调查处理,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调查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向投诉、举报人反响。 第十四条实行行政执法重大案件督办制度。上级人口和方案生育部门交办督办案件,应当采取书面督办的方式进行,并下达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执法案件督办通知书;交办督办案件,应当规定办理时限,提出工作要求。 承办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时限书面报告办理情况及结果。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熟悉人口与方案生育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业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执法监督工作中,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原那么,秉公办事,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保密和廉洁自律的相关规定。 各级人口和方案生育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工作者和其他人员担任行政执法监督员,参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十六条上级人口和方案生育部门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下级人口和方案生育部门有不依法履行职责、执法不当或者执法错误的行为,应当要求其依法履行、纠正或者撤销具体行政执法行为。 第十七条上级人口和方案生育部门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有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应当建议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有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发生违法行政重大案件的,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人口和方案生育重大案件预防和责任追究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不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有失职、渎职或者以权谋私行为的,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23年12月11日起施行。 附件:行政执法监督参考文书 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执法案件督办通知书 执督通号 (人口计生委): 年月日我委收到(案件来源), 反映的问题。 根据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现将此件转给你们,请认真调查核实,如确实存在违法问题,请依法及时纠正,并将处理结果于年月日前书面报告我委。 监督机关(印章) 年月日 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执法投诉(举报)问题答复函 执督复号 (举报投诉单位或者个人): 你(你单位)的投诉(举报)材料已收悉。我委已经(转交)进行处理。 经调查核实, 特此答复。感谢您对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大力支持。 监督机关(印章) 年月日 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执法行为纠正建议书 执督纠号 (人口计生委): 你单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 等问题。 根据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建议你单位在日内对(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并将纠正后的结果于年月日前书面报送我委。 监督机关(印章) 年月日 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执法决定撤销建议书 执督撤号 (人口计生委): 你单位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不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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