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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责任
追究
责任追究范文3篇
责任追究范文篇一:责任追究工作流程1.此项工作由违反纪律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由院领导班子组成,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2.立案,经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是否对具有过错行为的当事人进行立案。
3.调查,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将调查情况报院领导小组。
4.处理,由领导小组研究作出处理决定。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工作人员,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工作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5.落实,由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落实处理决定。
6.发处分通知书。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分决定的,将通报批评或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工作人员本人和有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并告知其申辩的权利和有关规定的期限。
7.处分材料存档。责任追究有关材料存入学院档案,并送达责任人所在单位、监察、组织、人事等有关单位备案。对于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材料同时存入个人档案。
责任追究范文篇二:责任追究管理制度为了提高上海八友工贸的标准运作水平,根据公司业务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结合海关法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违反相关规程制度给予责任追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那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那么。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以牟利为目的,运输、携带、邮寄除前项所列物品外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数额不大的;
2、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出售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特定减税或者免税的货物,数额不大的。或者携带、邮寄淫秽物品进出境不构成走私罪的;
3.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的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4.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由海关没收货物、物品、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分款。
二、有以下违反本法关于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应处以罚款:
1.运输工具不经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出境的;
2.不将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的时间、停留的地点或者更换的地点通知海关的;
3.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
4.不按照规定接受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行检查、查验的;
5.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擅自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旅客的;
6.在设立海关的地点停留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擅自驶离的;
7.进出境运输工具从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驶往另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尚未办结海关手续又未经海关批准,中途擅自改驶境外或者境内未设立海关的地点的;
8.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擅自兼营或者改营境内运输的;
9.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停泊、降落或者在境内抛掷、起卸货物、物品,无正当理由,不向附近海关报告的;
2023.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或者转让海关监管货物的;
11.擅自开启或者损毁海关封志的;
12.违反本法关于海关监管的其他规定,致使海关不能或者中断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实施监管的。
三、个人携带、邮寄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的,责令补缴关税,视情况处以罚款,并记大过。
四、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申述,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充分考虑出现过失的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是否及时主动采取应对措施
五、责任追究采取以下方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处以罚款或降薪;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分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分,处分金额由综合管理部视情节确定。
七、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八、本制度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九、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追究范文篇三。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利益,强化全员责任意识,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管理制度,更加效地提高工作效率和制度执行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利益高于一切。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全体员工共同遵守的行为标准。员工有违反工作纪律和规定的,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责任的追究。
第三条本制度主要追究职务不作为导致决策失误、指导工作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因工作相互沟通不畅,系统之间、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扯皮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因工作职责不到位造成的平安生产责任事故、质量管理责任事故和生产经营事故以及公司内部重大经济犯罪的发生和资产资源的流失。
第四条集团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和部门经理负责制,各系统各部门发生的责任事故,由各子公司总经理负责,各部门经理和主管以及直接责任者共同承担直接责任。
第五条集团实行刚性的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管理者必须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不管任何人发生责任事故,都必须受到责任的追究。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总经理、各子公司、所属各部门经理和按中层干部管理的部门主管、业务主管;各系统、各部门、各子公司以及事故防范和导致责任事故发生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七条集团责任追究惩戒种类有以下四种:
1、行政处分(包括降职、调离原工作岗位、免职处分)。
2、经济处分;
3、经济赔偿;
4、诉讼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一)关于生产管理责任
第八条子公司总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对生产系统的各项工作负总责,对调度室、技术部、热源厂、物资采购部和各生产管理所发生的责任事故负总责。
第九条在正常情况下生产调度不利,不能按时完成供热生产方案,导致停热或经常性间断供热,影响正常住户用热,公司将追究生产主管副总经理和调度室经理、热源厂厂长的直接责任。
第十条生产设备能力与设计要求发生变故,设备管理不善、维修不及时,生产能力下降,损失浪费严重,需追究热源厂厂长厂长、总工程师、技术部经理、相关部门经理或主管的渎职责任,根据损失情况给予经济处分,同时追究主管副总经理的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采购大宗原材料没有履行招投标程序,注重价格,无视质量,由此引发的内在质量问题,一经发现,公司将追究主管副总经理的管理责任;追究物资采购部经理和采购业务员的直接的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但凡设备采购、物资采购、对外加工和设备维修工程都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管理制度的规定,签订合同,履约合同。由于不签订合同所发生的一系列问题,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因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公司将追究主管副总经理的渎职责任;追究生产系统有关部门经理和物资采购部经理的直接责任,给予经济处分。
第十三条物资系统必须强化仓储管理,严格控制平安风险库存,做到库内整洁,产品分类标识清晰,帐物相符,按照流程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处理废旧物资。经发现库内摆放混乱,帐物不符,物品丧失、发霉,没有仓储管理规定或没有按规定执行,造成经济损失,公司将追究仓库保管员、物资采购部经理以及主管副总经理的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主管生产副总经理有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相关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对管辖权限范围内实施平安监督管理,落实平安生产制度;层层建立平安生产责任制,并定期检查;对发现的平安事故隐患应及时提出强制预案,防止重大平安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由于平安生产制度落实不到位,各项平安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平安生产培训流于形式,导致发生平安生产事故,给公司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从子公司总经理到主管生产副总经理、相关部门经理,都要受到行政和经济处分。
第十六条公司实行平安生产工作和产品质量一票否决制,凡发生平安生产责任事故和质量责任事故,生产系统和技术系统所涉及的部门和发生平安质量事故的子公司一律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七条各子公司不认真贯彻执行公司的有关平安生产制度,不经常性的进行平安检查,对已发现的平安事故隐患不进行彻底的整改,对新上岗的员工不进行平安知识技能培训等,由此而酿成的平安事故,公司将对子公司总经理、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和经济责任的处分。
第十八条各系统、各部门、各子公司一旦发生平安事故,必须及时向公司报告,对未及时上报平安事故,对事故迟报、晚报、漏报或瞒报,对事故未及时处理或阻挠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都要按规定进行重处重罚。
(三)财务管理责任
第二十六条财务总监对公司财务管理负全面责任,各部门主管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七条财务总监要对财务系统人员进行系统的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素质,如培训不到位,教育不到位,促使财务人员违反财务规定,给公司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除财务人员要受到直接的经济处分外,财务总监要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财务总监要严格财务管理,严格财务审批制度,但凡审批手续不健全,不予审核批准,坚决制止和遏制不正当行为的发生,否那么追究财务总监和财务人员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二十九条财务总监要加强对各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实行严格的财务监控,如果监督不力,财务管理混乱,财务总监、各子公司经理必须受到行政和经济责任的追究。
第三十条财务总监要同时强化对外采购(包括设备采购)、工程承包合同价格的审核管理,特别是招投标工程的价格审核以及在执行过程中的有效监控,如审核监控不到位导致公司受到不应有的经济损失,除追究主管、主办部门的行政和经济责任以外,财务总监也将受到经济责任的追究。
第三十一条财务总监必须严格执行财务结算制度,特别是对工程结算和各项工程费用的支出必需严格监控、严格把关,不许有任何纰漏,如果发现在工程结算中有营私舞弊现象,要加重追究财务总监行政和经济责任。
(四)行政、人资管理责任
第三十二条行政总监对行政系统负总责。但凡行政系统发生的违反公司各项规定和不正当行为的人和事,行政总监都要受到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行政系统的各部门主管对自己部门的工作负主要责任。对完不本钱部门工作或因执行力的问题,导致工作失误,酿成责任事故的要追究部门经理的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三十四条行政总监要强化对办公室的综合管理,特别是后勤管理,严格控制费用管理,如把关不严,费用无故提高,甚至出现欺诈现象,行政总监将受到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人力资源的管理,在人员招聘、录用、调岗、晋升和薪酬等方面有营私舞弊行为,不能认真执行公司的有关规定,擅自安排人事问题,公司将追究人力资源管理经理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强化企管方案部的管理功能,要更多的在绩效考评、综合监控、各项规章制度的完善上下功夫,如职责不到位,导致工作失误、管理失控,公司必须追究企管方案部经理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行政系统必须加强综合督办功能,对总经理和总经理办公办公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要进行跟踪督办落实,如落实不力,延误工作,甚至造成损失,公司必须追究行政总监和行政系统相关部门的责任。
(九)各子公司管理的责任
第三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