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27页新平安生产法学习体会文章张志刚2023年8月31日,国家主席习近平以第13号主席令公布了修改后的平安生产法,标志着平安生产领域的根本法以新的面貌展现于世人面前。新版平安生产法一改旧版法律“重经济开展,轻生命平安〞、“重整改,轻处分〞的先天缺陷,在平安生产方针、机制、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政府监管和事故责任追究等方面做出了重大修改,充分表达出党和国家对“平安开展〞战略的强化,表达出党和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典治理平安生产乱象的坚决决心,必将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的平安生产法治保障。作为一名有多年基层工作经验的安监人员,我要为平安生产法的这次大修大声叫好。修正后的平安生产法有着许多鲜明的亮点。但其中最值得称道的地方,我认为还是表达在两大方面——一是全面加大了事故预防的措施;二是全面提高了对平安生产违法行为的处分和责任追究力度。这两大着力点明显是国家上层针对平安生产根底基层十分薄弱、平安生产违法行为层出不穷的乱象祭出的新的强大“杀器〞。可以预见,这两大“武器〞及随后各项配套法规、规章的完善,必将使全国各类平安生产乱象快速实现由“乱〞到“治〞,进而推动全国平安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好转。一、强化源头预防,引导企业主动防“患〞新平安生产法在强化源头预防方面做了许多规定,这些规定有很多是在原法律规定里既有的。比方新法第18-48条始终在明确一件事,那就是一个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依法履行的法定职责至少包括以下几项重要内容——设置管理机构或配备平安管理人员;保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考核合格并不得随意更换;保证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合格上岗;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依法履行“三同时〞职责;为员工投保工伤保险等等。1这些规定无一不是为了落实新法第17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第2页共27页行业标准规定的平安生产条件〞。惟其“平安生产条件〞合格了,一个单位才可以正常存在,才会有开展和壮大的时机。笔者以为,这是本法自始至终都在强调的最重要的“源头预防〞思想的切实表达。再比方新法第20条也沿袭了2022版平安生产法原有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平安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个体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这就从法律上明确了作为一个生产经营单位,只有具备平安生产条件,才能正常生存和开展,而保证平安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