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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
2023
安全生产
学习体会
文章
新平安生产法学习体会文章
张志刚
2023年8月31日,国家主席习近平以第13号主席令公布了修改后的平安生产法,标志着平安生产领域的根本法以新的面貌展现于世人面前。新版平安生产法一改旧版法律“重经济开展,轻生命平安〞、“重整改,轻处分〞的先天缺陷,在平安生产方针、机制、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政府监管和事故责任追究等方面做出了重大修改,充分表达出党和国家对“平安开展〞战略的强化,表达出党和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典治理平安生产乱象的坚决决心,必将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的平安生产法治保障。
作为一名有多年基层工作经验的安监人员,我要为平安生产法的这次大修大声叫好。修正后的平安生产法有着许多鲜明的亮点。但其中最值得称道的地方,我认为还是表达在两大方面——一是全面加大了事故预防的措施;二是全面提高了对平安生产违法行为的处分和责任追究力度。这两大着力点明显是国家上层针对平安生产根底基层十分薄弱、平安生产违法行为层出不穷的乱象祭出的新的强大“杀器〞。可以预见,这两大“武器〞及随后各项配套法规、规章的完善,必将使全国各类平安生产乱象快速实现由“乱〞到“治〞,进而推动全国平安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好转。
一、强化源头预防,引导企业主动防“患〞
新平安生产法在强化源头预防方面做了许多规定,这些规定有很多是在原法律规定里既有的。比方新法第18-48条始终在明确一件事,那就是一个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依法履行的法定职责至少包括以下几项重要内容——设置管理机构或配备平安管理人员;保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考核合格并不得随意更换;保证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合格上岗;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依法履行“三同时〞职责;为员工投保工伤保险等等。
1这些规定无一不是为了落实新法第17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平安生产条件〞。惟其“平安生产条件〞合格了,一个单位才可以正常存在,才会有开展和壮大的时机。笔者以为,这是本法自始至终都在强调的最重要的“源头预防〞思想的切实表达。
再比方新法第20条也沿袭了2022版平安生产法原有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平安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个体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这就从法律上明确了作为一个生产经营单位,只有具备平安生产条件,才能正常生存和开展,而保证平安生产条件合格的唯一手段,就是需要大量投资去建造或购置大量平安设施,投资去培训合格的员工,投资去确保生产经营场所符合平安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各项要求。这是确保“源头预防〞思想得到贯彻执行的根本保障。因为只有投入大量资金,才能确保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才能使职工处于平安的生产和经营环境中,才能将各级政府的要求和行业协会,以及社会群众的监督意见和建议落到实处。
与此同时,新法在源头预防方面做出了许多创新。其中较为明显的是增加了注册平安工程师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违法信息公告制度。如新法第24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了应该配备注册平安工程师的企业范畴。这类企业一旦配备了注册平安师,就能充分发挥注安师的管理知识和智力优势,帮助这些企业克服平安管理能力过于薄弱的缺乏,迅速显著提升重点企业的平安管理水平,从而为保障企业平安生产条件提供可靠的智力和技术支持。新法38条那么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有了规定,这条规定是将行政规定上升为法律的明显表达,该规定源于国家安监总局制定的平安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上升为法律意志后的新法38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
2治理情况应该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这项规定旨在通过引导和催促企业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最终让企业都能学会加强自身平安管理,定期发现和去除隐患。只要企业学会并做到了自我管理,其在防范事故方面的作用远比监管管理部门一年定期几次的监督执法有效得多。这才是源头预防的思想的题中应有之义。
当然,新法的创新远不止这些。比方为了防止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时由于缺乏平安技术而引发事故,修正后的平安生产法就在第25条中明确要求“应当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这项规定只要能真正应用于实践中,就能有效防止实习学生由于技术水平和防范技能过差而引发平安事故,从而起到保护实习学生和其他职工的目的。新平安生产法的源头预防作用充分表达了“预防为主〞的平安生产方针。只有将这些规定切实落到实处,才能真正建立起生产经营单位、职工、政府、行业协会和社会群众五位一体的平安生产新机制,才能起到引导企业主动防范先天事故隐患的目的。
二、提高违法本钱,重拳推动企业除“患〞
面对平安生产法实施12年来平安生产根底基层仍然薄弱的现状,新版平安生产法全面表达了乱象须用重典的立法思路。根据对新平安生产法的粗略统计,新版平安生产法用了19条的篇幅(占全部法条总篇幅的16.7%)阐述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违法应受的处分,比旧版法律增加达7条之多。而非新增局部除多数规定可以在执法过程中发现隐患时即“可以〞直接处以大额罚款(一般为5万元或2023万元以下)外,还全部提高了针对逾期未改正隐患的违法行为的罚款幅度——普遍提高1倍以上,有的条款提高的幅度甚至更高。不仅如此,为防止企业及其相关人员以各种理由拒不执行平安监察部门的整改指令,新版法
3律扩大了处分对象的范围。这一变化明确表达在新法的第9
4、9
5、9
6、9
8、20230、2023
1、20232和20235条,这些条款表达了“双罚制〞的思想,即如因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要求整改各类隐患或问题,不仅要对单位处以罚款甚至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分外,还要对“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罚款的行政处分(分别处以1万元以下、1-2万元或者2-5万元的罚款),这种“双罚制〞的规定对各类企业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绝对是一把利剑,将有效推动企业及其有关人员主动除“患〞。
当然,罚款只是行政处分中的经济手段,针对那些以各种理由拒不整改重大平安隐患的“老赖〞行为,新版平安生产法还有更绝的手段——建立了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新法75条明确要求“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平安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这是针对实践中一些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不怕罚款怕曝光’而出台的针对性法律规定。如果这些企业仍象以前一样拒不整改重大违法行为,一旦登上了安监部门的“黑名单〞,国土、投资、证券监管等单位就可以采取联合制裁措施,逼着企业正视自己的违法行为。这条规定有助于建立平安生产的失信惩戒机制,增加企业的违法本钱,促进企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面对如此严厉的法律规定,只要安监部门和其他负有平安监管职责的部门硬起来、严起来,将这些法律规定落到实处,可以想见,过去那种各类单位将监管部门的整改指令束之高阁置之不理,或将整改要求极尽拖拉之能事消极对待的现象必将消于无形。这种严惩企业违反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违法行为的做法,必将有效推动“平安第
一、预防为主〞方针的落实,进而逼迫企业主动消除各类平安隐患,创造无“患〞平安企业。
三、强化责任追究,逼迫企业不敢“出事〞
新版平安生产法显著加重了对生产平安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分和追究力度。
(一)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面对事故采取何种措施进行了有效约束
新法第20236条明确规定,一旦发生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在向上级部门或政府报告的同时,立即组织抢救,且不得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否那么就将面临降级或撤职处分,并将接受安监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逃匿的将处以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个处分就到位了。如果再发生事故时,主要负责人隐瞒不报或者逃跑的,只要贻误事故抢救,拘留甚至判刑不说,还要从经济上制裁你。这就是处以主要负责人上一年度收入的60—20230%的罚款。
(二)显著提高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罚款和责任追究力度。
新法第12023条明确规定,发生一般事故,罚款20万元至50万元,较大事故罚50万元至20230万元,重大事故处20230万元至500万元罚款,特别重大事故那么处分500万元至202300万元;而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202300万元至2022万元。这个处分额度在现行的社会法系里,绝对是罚款额度相当大的法律规定之一。
更为值得一提的是,新平安生产法对事故单位和个人执行的是“双罚制〞。即不仅要对事故单位进行罚款,还要对单位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和经济处分。新法91条就有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平安生产管理职责的,……,导致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的〞,不仅“给予撤职处分〞,犯罪的将“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并且“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发生的“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平安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
5负责人〞。这种针对主要负责人的严厉处分——限制其终身任职的规定可以说以前是绝无仅有,其严厉程度不可谓不重。当然,因为不履职而导致发生事故的,经济处分也是必然选项,本法第92条就按照事故级别明确了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的经济处分的幅度——分别处以上一年度年收入30-80%的罚款。这种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双罚制〞在我国其他法律中并不多见,可以称得上是严之又严。
上述关于生产平安事故的惩罚性法律规定只要落实到位,单单是罚款就足以使一个中、小企业因为资金周转困难而自行灭亡(对大型国企也会起到相当大的震慑作用),更遑论还有针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处分、行政处分甚至刑事处分了。这些规定从法律保障上逼迫企业和其主要负责人应想千方设百计地去发现和消除平安隐患,严防生产平安事故发生,以保证企业生命的正常延续和开展,并保证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业历程甚至是人身自由不因生产平安事故而受到影响。
总之,此次平安生产法的修改,完全不同于202223年那次细枝末节的补缀缀补,而是在从平安生产方针到机制、从源头防范、事故应急处理和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的一次彻底的大修,这种大修是12年来平安生产实践的重要表达,也是期待未来平安生产工作取得重大突破的美好愿景。相信随着“平安开展〞战略的深入人心,随着大修后平安生产法的深入实践,多年来持续紧张的平安生产形势必然得到有效缓解,并将最终根本好转,从而为保障群众生命和国家财产平安,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开展做出新的更大奉献。
(作者为XX县区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第二篇:新平安生产法学习心得体会新平安生产法学习心得
新平安生产法将于2023年12月1日开始施行,为了提高公司员工的法律平安意识,分公司发布关于组织学习新平安生产法的通知。为了贯彻分公司的学习精神,本人近段时间认真系统地学习国家平安生产法,进一步使我认识到平安生产的重大意义。以下是我个人的一点心得体会。
新法首次提出了“以人为本,平安开展〞的理念。平安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这条红线就是要坚守“开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确处理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救援中“保财产〞还是“保人命〞的问题,所以就要求生产必须平安,平安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