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积极
创造
条件
提高
农民
财产
收入
乐观制造条件提高农夫财产性收入
同志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制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这一新提法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但争辩较多的还是提高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问题,对宽敞农夫的财产性收入问题还很少涉及。而事实上,相对于城镇居民来说,农夫普遍处于低收入水平,因而无论从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而言,还是在落实十九大报告的实际工作中,我们都应当更多地考虑宽敞农村居民,并乐观制造条件,努力提高农夫群众的财产性收入。
一、什么是“财产性收入〞
“财产性收入〞,依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指标解释,是指金融资产或有形非生产性资产的全部者向其他机构单位供应资金或将有形非生产性资产供其支配,作为回报而从中获得的收入。它一般是指经营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保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明显,要“制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就必需以稳定的公民财产以及明确的私人财产权作为前提,也就是一要有条件置产,二要有法律的疼惜。
毫无疑问,宪法关于私人财产权的规定、物权法的规定以及资本市场有关法律的不断完善,为十九大报告的这一全新提法供应了法律基石。但在另一方面,这一块法律基石仍有待不断完善。像对社会弱势群体财产权的疼惜,尤其需要法律的支持。比方,农夫的土地、小摊贩的摊位和工具、农夫工的工资等就是如此。尽管与富人的财产相比,这些在社会财宝总量中所占的比例很小,但却是很大一局部公民的谋生之本,是他们维持根本生存和生命尊严不行或缺的财产。因此,我们必需首先要“制造条件〞,加大力度疼惜好低收入社会阶层的根本财产,在此根底上“制造条件〞,想方设法提高他们的“财产性收入〞。同时,我们也必需正视社会上贫富分化的现实。财产性收入是一种衍生财宝,没有财产,就不行能有财产性收入。因此,在对待财产性收入时,对于社会上不同的收入阶层,应当有不同的制度支配。
二、制约当前农村居民猎取财产性收入的因素
目前在城市,房租收入、证券投资收入等财产性收入已成为不少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而对于一般低收入群体特殊是地处偏远地区的宽敞农村居民来说,财产性收入的来源几乎只有银行储蓄一种方式,甚至一局部农夫根本就没有财产性收入。2023年,我国农夫人均收入实际增长7.4%,增收的局部主要来源于工资性收入和生产经营收入,对农夫人均纯收入增量的奉献率为60.2%,财产性收入的奉献那么微乎其微。在目前我国银行利率实际为负的状况下,宽敞农夫群体要猎取财产性收入更是变得格外困难。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虚拟化的土地集体全部制难以形成财产的集聚效应。当前我国农村虽然实行了土地的集体全部制,从外表上看土地集中程度很高,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它主要表现在土地的全部者主体被虚拟化了,从而导致利益与责任极不对称。代表集体组织的管理者由于没有对土地的全部权,因而对土地的收益往往不负责任,从而缺乏经营的乐观性,这种土地产权主体虚置使得农夫由此而获得的财产收入受到了根本性制约。
其次,农业生产传统的分散经营模式不利于财产的形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的竞争力强弱与组织化程度的凹凸是成正比的。改革以来,我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夫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农户为单位,每一农户经营的土地特殊有限,按每户三人计算,每户经营的土地约在7亩左右,要在人均2.3亩的土地上把农夫的收入提高到兴旺国家或中等兴旺国家的水平,并实现农业现代化,是很难做到的。农户的生产经营行为过于分散,在生产经营上仍处于“户自为战〞的状态,农户经营行为协调性也较差,组织化程度极低,甚至有些地方根本没有协作性组织,这使农户经营行为有很大盲目性,在市场竞争中很难形成优势,进而影响了农夫财产性收入的进一步提高。
第三,绝大多数农夫的土地、金融资产和房产等财产难以形成财产性收入。财产性收入是以产权契约、金融票据、证券契约形式将财产资本化的所得。让财产、资本产生收入,必需具备两个根本条件:一是产权界定,二是有适宜的金融市场与金融工具。假设没有金融市场与金融工具把将来收入做票据化、证券化变现,那么个人至多只能感觉到拥有什么,但这些财产并不会带来收入。只有具备上述两个条件,个人财产在市场交易中才能成为收入。从权威的统计数据来看,当前农夫的财产性收入主要表现为租金,如房租和地租等等。但当前的状况说明,能收取租金的根本上是靠近城市的很少一局部农夫,在其他宽敞的农村,房屋出租市场和买卖市场几乎还未建立起来,农夫即使有房产,也很难形成现实的收入。对于金融资产,一方面,农夫的拥有量极为有限,与城镇居民相比可以无视不计;另一方面,农村金融市场的建立也是困难重重,农夫即使拥有确定的金融资产,想让其转化为收入,在当地也找不到市场。另外,对宽敞农夫来说,由于资产规模小、专业学问不够、承受风险力量差,想猎取丰厚的投资回报也不是件简洁的事情。
第四,土地承包权本身被认为是一种财产权,是农夫猎取财产性收入的重要资源。但问题是,由于现阶段农村土地属于集体全部,而代表其产权的合法主体是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使得农夫权益经常受到少数“人〞的不法侵害,或是受到来自公权(如地方政府在土地征用、补偿过程中)的不当侵占,使得农夫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因此,农夫这局部财产性收入更多只是具有象征性意义。
三、提高农夫财产性收入的措施
近年来,股票市场和房地产市场消逝了前所未有的投资时机,股票价格和住房价格突飞猛涨,使得城镇居民的财产价值和财产收益大幅增加。可是这种状况不但很少惠及宽敞的农夫,而且实际上是进一步加剧了社会财宝向少局部人群集中,造成财产性收入支配的新的不公正。从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角度动身,我们不仅要为更多农夫供应拥有财产性收入的条件,而且要保证财宝支配的公正性,避开社会财宝向城镇的过度集中,政府应当实行适当的措施,让宽敞农夫拥有更多的财产,成为名副其实的有产者。
第一,实行切实可行的措施,提高农夫的收入水平。农夫的收入增加了,用于消费外的局部就可以转化为财产。当农夫把消费之外的收入用于购置股票或存入银行时,收入就转化为金融资产;当农夫把消费之外的收入用于购置房产时,收入就转化为物质资产中的房产。现阶段我国农夫收入水平还很低,财产基数小,财产性收入所占比重低,因此,提高我国农夫收入应视为当前增加农夫财产性收入的重要前提。鉴于现阶段农夫收入的主体由工资性收入和生产经营性收入两局部组成,因而提高这两块收入对农夫来说意义就非比寻常。可行的方法是,加快农村充裕劳动力转移步伐,拓宽农夫非农就业渠道,在初次支配领域着力提高农夫工工资,加大对农夫工工资拖欠的打击力度,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连续加大对“三农〞的支持力度,大力进展特色农业,加快农村二、三产业进展,促进农夫收入持续增加是我们现阶段首先要完成的任务。
其次,加快土地流转进程,使农夫获得切实牢靠的财产收入。在农业投入的边际收益递减的状况下,依靠技术进步和土地的规模经营是提高土地经营效益的有效途径,而这就要求土地应当适时地进行流转。2023年8月,国务院批准了七部委提出的一项订正农村地区侵害土地权现象的行动规划。规划确定,要在年底之前依据物权法向90%的农户颁发土地权证书。这是一个宏伟的目标,很有可能确定中国农村的经济前途。由于它可以带来约260万笔额外中长期农夫土地投资,制造高达2023亿美元的土地销售价值,而且这类投资有可能翻倍增长,那将大大提高人们对土地的喜爱程度,扩大农业产出,为农夫制造高达5000亿美元的土地财宝,这将有利于缩小城乡收入差距,也有利于国内外公司从中国乡村人口浩大的消费力量中受益。我们认为,这一变化的好处是多方面的,至少在短期内,将有可能从根本上杜绝滥用耕地的违规现象和土地的铺张现象。当然,实现这一财产“变现〞的可能,条件就是产权界定与完善的金融市场以及适宜的金融工具。在这方面,也要努力为宽敞农村居民“制造条件〞并使之不断完善。
第三,实行差异式税收制,增加农夫财产性收入。我国宽敞农村居民的财产收入比较单一,主要是银行利息,对这种有可能使农村居民获得数量有限的财产性收入的途径,建议政府考虑免收税费。而对那些更有可能为富人获得数量浩大的财产性收入的渠道,政府那么宜于依据暴利程度的不同实行累进税率,比方限制炒房收入。要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首先应当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对于农夫而言,财产的积累比财产性收入的增长显得更加迫切。由于财产的再投资会实现社会财宝的重新支配,当宽敞的农夫普遍都有确定的财产,并以此获得相应的财产性收入时,这也意味着城乡收入差距在缩小,农夫的购置力量在增加。在中国这样一个农业大国,假设农夫收入问题解决了,现代化就离我们不远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也就根本实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