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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行政问责制实施方案讲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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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行政 问责 实施方案 讲解
“行政问责制〞实施方案讲解 为了严格学校管理,培养干部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经学校行政办研究,决定本学期执行“行政问责制〞。具体方案如下: 一、行政问责制度适用于行政会全体成员。 二、各处室在工作方案、周历表行政执行力上 制定的目标任务不能按时按质完成,或者学校临时要求整改的事项以及学校领导分配的临时性任务不能按时按质完成,或者部门工作出现较大问题或事故,经学校核实后一律对部门负责人实行行政问责。 三、在实行行政问责的同时,根据相关部门工作失误对学校造成的损失,对部门负责人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分。行政处分方法由学校向董事会提交研究决定,经济处分方法见行政问责制经济处分条例,经学校主要领导签字后由学校财务室执行。 四、“行政问责制〞对事不对人,不因行政处分和经济处分对干部个人产生看法。 五、本制度解释权归校行政,从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龙泉育才学校行政问责制经济处分条例 一、教学部(初中部和小学部): 1、相关办公室卫生状况较差一次罚款10元。 2、周历表上任务不按时完成,无故延迟一天罚款10元,临时性工作快速反响不到位影响学校整体工作一次罚款20元,督查通报问题不及时整改一次罚款20元。 3、值日一次未到罚款10元(行政如公事要提前作好调整) 4、学生出现较重病情,知情行政没有及时上报和妥善处理,导致重大问题发生的,由行政办视情况轻重予以处分。 5、上课接打 一次罚款10元。 6、行政执行力上任务不按时完成,无故延迟一天罚款10元,临时性工作快速反响不到位影响学校整体工作一次罚款20元,督查通报问题不及时整改一次罚款20元。 7、总部抽查各块工作,如通报批评,造成负面影响,追究部门责任,视情节轻重,罚款20-50元。 8、为标准教师教学行为,各部门领导进行明确分工,四楼:张俊、三楼:王星光、二楼:黄振兴,(有公事要提前作好安排)一楼:卢燕,每节上课前在教学楼考评,督查教师进教室情况,并作好记载。如查到不到者罚款10元。 9、中层干部每月听课至少要到达六节,少一节扣10元。 三、后勤部 1、学校水路、电路出现故障没有按时维修到位的,延迟一天罚款20元,教师办公桌椅和学生课桌椅损坏等须维修的东西由教师填写维修清单,以清单上日期为准,一天内没有维修到位罚款20元。(小型维修) 2、无故推迟师生就餐时间达5分钟以上罚款20元,超过10钟罚款30元,15分钟以上罚款50元。 3、餐厅(含操作间)卫生状况差发现一次罚款20元。学生就餐秩序混乱一次罚款10元。 4、饭菜质量、价格、效劳态度等工程的民意测验(每月一次)满意率低入75%,每次罚款20元。 5、食品采购把关不严,导致食品中毒事件,或采购价格与实际价格出入太大,由行政办视情况轻重予以处分。 6、澡堂不能正常使用一次罚款10元。(不含热水供应) 7、所需物品不能按时到位,推迟一天罚款10元。(一周一次集中采买) 8、夜里电扇、饮水机不关或教室长明灯,每次罚款10元。 龙泉育才学校2023年2月23日 第二篇:行政问责制实施方法行政问责制实施方法行政问责制实施方法行政问责制实施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强化各部门负责人的行政职责,增强责任意识、效劳意识、效能意识,促进恪尽职守、依法检测,为效劳对象和客户提供科学、公正、高效、满意的效劳,根据XX省质监系统行政问责制实施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问责坚持权责统 一、赏罚清楚、责罚适当、实事求是、公正公平的原那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加强对干部的监督与发挥干部主观能动性相结合,确保问责工作健康开展。 第三条XX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各所、部门正副职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方法问责。 第四条各所、部门正副职负责人对岗位职责内发生的应该问责行为承担直接责任;各所、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所管辖部门发生的应该问责行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问责事项 第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二、独断专行、决策失误; 三、滥用职权、违规检测; 四、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五、不求进取、平康无为; 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七、态度野蛮、作风粗暴; 八、铺张浪费、攀比享受; 九、暗箱操作、逃避监督; 十、工作不力、处置不当。 第三章问责方式 第六条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抱歉; 五、通报批评;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劝其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建议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纯使用或并用。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按相应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责令公开抱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第九条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第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因效劳对象、客户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四章问责程序 第十一条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方法第二章规定情形的: 一、上级机关的指示、批示和通报; 二、院领导以及综合部门在业务工作、纪律检查、政纪监督、法制监督、人事和财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三、效劳对象、客户的投诉和举报;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监督机关及司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 七、巡视(巡查)、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八、新闻媒体的报道; 九、本院干部、职工反映的突出问题; 十、其他渠道反映的情况。 第十二条经初步核实,如反映的情况存在,由院行政问责等四项制度工作办公室向院行政问责等四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关于是否启动问责程序的建议。 第十三条由院行政问责等四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启动问责程序。院行政问责等四项制度工作办公室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干部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提请暂停其职务。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第十四条调查组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院行政问责等四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院行政问责等四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根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第十五条调查终结后,由院行政问责等四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作行政问责决定。 第十六条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 被问责人享有对所问责问题向院行政问责等四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申辩、申诉的权利。 问责情况应及时告知提出问责批示、建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第十七条被问责的行政负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院行政问责等四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院行政问责等四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议、复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一、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问责认定事实根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三、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消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第十九条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院行政问责等四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作出错误的问责决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篇:行政问责制行政问责制 第一条为强化行政责任制,促使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恪尽职守、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提高政府的公信力、执行力和推动力,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防止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系统各级机构因不正确履行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规定进行问责。前款所称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行政问责依照行政机关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工作规那么,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权责统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问责结果与奖惩、任免相结合的原那么。 第四条在实施行政问责的同时,应当主动纠正错误,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或者尽量减少不良后果的发生。 第五条行政问责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行政问责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经县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的工作任务,因工作不力未能完成的;对县政府年度重点工作责任制、工作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各项任务和交办的事项,未按时限和要求完成的。 (二)不认真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指示、决策和上级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不落实上级有关会议决定或决策事项;影响政令畅通和政府整体形象及工作的。 (三)事关民生等重大问题能够解决而不解决的;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政府义务监督员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解决的;不履行对社会、公众公开承诺的。 (四)没有依照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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