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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机关公务人员工作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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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机关 公务人员 工作 规则
机关公务人员工作规那么 一、出勤与考勤。 (一)上班不无故迟到、早退,不旷工。按中心的考勤制度自觉参加考勤。无故不参加考勤的, 因私、因病离岗不履行请假手续的,视同旷工。 因公外出(开会、出差等)按上级有关通知或中心领导指派,同时告知办公室备案。 因私、因病离岗,离岗时间半个工作日以内的,按层级向领导口头请假;离岗时间超过0.5—2个工作日的,事先填写请假单报中心分管领导签字,将请假单送办公室后离岗;离岗时间在2个工作日以上的,请假单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中心主要领导批准后离岗。因病离岗的,加附医院证明。(急病允许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二)维护会议秩序。开会、学习要准时参加,因故缺席或迟到、早退的,事先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告知办公室。不随便进出会场,不在会场抽烟和使用 。(季度考核分5) (三)维护办公秩序。在本单位上班时,着装整洁,仪表端正,精神饱满,佩带效劳证上岗。 在上班时间,除相互商量工作外,不串门(上网)聊天,不玩游戏,不干与工作和学习无关的事。(季度考核分15) (四)遵守值班制度。因故不能到岗值班的,要事先告知办公室,在本机关人员中自行调剂值班。(季度考核分5) 二、工作与学习 (一)主动开展本职工作。围绕中心确定的工作重点,按自己的工作职能,务实创新,制订月度、季度、年度工作方案,按层级报领导审定后实施。工作安排饱和,限时完成。(季度考核分20) (二)服从组织领导。积极参与民主决策,在讨论时,应当发大局为重,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对上级(领导)交办的、集体决定的工作,应当负责地实施,限时完成,不自行其是,敷衍塞责。(季度考核分20) (三)加强协调配合。需要相关处室和外单位配合协调的工作,或者相关处室和外单位需要本人配合协调的工作,应当积极配合沟通,优先完成配合工作,不各自为政,不相互推诿、扯皮。(季度考核分2023) (四)效劳优质高效。接待效劳对象热情、周到,实行首问责任制,使用文明用语,负责地答复、说明和解释效劳对象提出的问题、咨询,认真处理、限时办结效劳对象的查询、投诉。(季度考核分5) (五)积极为窗口效劳。履行对办证窗口的监督、管理、效劳职能,帮助窗口解决实际问题,遵守大厅工作制度,维护大厅窗口形象。(季度考核分2023) (六)按职能或依领导指定的课题,开展经常性的工作调研。调研应当亲历亲为,求真务实。(本项列入年度考核内容) (七)积极参加上级或中心组织的各类学习培训,正确处理工学矛盾,自学可用知识和业务技能,提高学历水平,胜任本职工作,不断增强自身素质。(本项列入年度考核内容) (八)进行经常性的工作交流汇报(述职),对工作绩效的反映要客观、如实、透明,讲究诚信,不弄虚作假。(季度考核分2023) (九)熟练地使用网络等自动化办公技术,自己动手处理职务范围内的办公信息,按标准操作计算机,自觉维护网络平安。(本项列入年度考核内容) (十)厉行节约,提高工作效益。节约经费开支和工作本钱,提高工作时效和办公用品的使用效率,珍惜公共财物。(本项列入年度考核内容) 三、领导干部以身作那么 (一)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上级有关规定,带头遵守中心的出勤考勤制度和工作规那么。 (二)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民主集中制原那么,按议事规那么和工作程序办事,负责地做好分管工作,自觉维护集体领导,不搞各自为政,不失位、错位。 (三)科级领导干部按工作分工承担的重点工作,在向分管领导汇报的同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四)处级领导干部、各处室每年要写出至少一篇工作调研报告。 (五)领导干部按职责和分工负起责任,主动承担急、难、险、重工作任务。 四、评议与考核 实行月度考核与季度、年度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方法。月度考核以考勤记录为主,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按季度、年度考核为主。月度、季度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根底和依据,在年度考核计分中应占30份额。年度考核按上级制定或中心党组决定的标准和方式进行。考核结果与考核奖金、各类评先奖优、职务升迁挂钩。 月度出勤、考勤记录和季度完成工作目标的情况考核结果在机关公布,接受监督和评议。 此规那么从2023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中心机关公务人员考核细那么 附 : 中心机关公务人员考核细那么 (一)月度考核: 凡按规定出勤上班无违规违纪现象的,每月考核奖200元。如有以下情况的酌情扣奖: 1、上班无故迟到三次及以上或累计迟到时间超过15分钟的,扣当月考核奖金50元。 2、因私请假离岗半个工作日的,扣当月考核奖金5元; 一个工作日的,扣当月考核奖金2023元;超过一天的,依此扣除考核奖,直至扣完当月考核奖。 病假一个月以内的,不扣当月考核奖;连续病假一个月以上的,超过的时间按比例扣发当月考核奖金。允许用年休假抵扣病、事假(年休假时间按规定扣除假日时间)年休假一天可以抵扣病假2天或事假一天。 3、旷工半个工作日的,扣当月考核奖金20230元;一个工作日的扣除当月考核奖金。超过一天的,除扣除当月考核奖外,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上班时间有违反办公秩序行为的,第一次警告,并扣发奖金20元;第二次扣发奖金50元;第三次,扣发当月考核奖金。 5、因出勤与考勤、违纪被上级有关部门查处的,扣除3个月考核奖金。 实行加班调休制度。凡节假日等加班,经分管领导签字后到办公室领取加班卡。因病、因事请假的,允许用加班卡抵扣,抵扣方法同年休假。 月度考勤、考核以刷卡记录、请假单(医院病假证明)和办公室备案情况为依据,经纪检、监察室审定后执行奖罚。 (二)季度考核: 季度完成工作目标的情况考核,按工程赋分,在机关公务员中进行无记名民主评议投票(占30),同时处室负责人给本处室公务人员及所有处室负责人评分(占30),中心主任、副主任给处室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评分(占40)。但凡打根本称职和不称职分的应说明理由,不说明理由的,视为称职起点分。考核情况汇总后经纪检、监察室审定后执行奖罚。 季度考核90—20230分为优秀;70—89分为称职;60—69分为根本称职;59分以下为不称职。考核优秀的,从91分起每分奖5元;根本称职的,扣除考核奖金200元,由分管领导和监察室主任谈话戒勉;考核不称职的,扣三个月奖金。 季度考核在新季度第一月第一周进行。 (三)考核方法: 1、月度考核。由中心办公室根据考勤记录和外出备案登记情况,在校对核实根底上提出考核结果意见;中心纪检、监察室审定;公示(一天);党组对不同意见审定;执行奖罚。 2、季度考核。民主评议;办公室汇总评议结果;纪检、监察室审定;公示(一天);党组对不同意见进行审定;分管领导和监察室对根本称职和不称职人员谈话诫勉;执行奖罚。 第二篇:公务人员请假规那么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民國三十六年八月二日國民政府核准訂定發布施行 民國四十五年五月十一日考試、行政院會同修正發布 民國五十五年五月十七日考試、行政院會同修正發布 民國五十七年十二月卅日考試、行政院會同修正發布 民國七十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考試院(七六)考臺秘議字第0六九二號、行政院臺七十六人政參字第0六0四二號令會同修正發布民國七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考試院(七一)考臺秘議字第三一六七號、行政院臺七十一人政壹字第二一一一九號令會同修正發布民國八十三年八月五日考試院(八三)考臺秘議字第二四七四號、行政院臺八十三人政考字第二八四四二號令會同修正發布全文二十一條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考試院八七考臺組貳一字第0一八0四號、行政院臺八十七人政考字第二00二六六號令修正第三條條文考試院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九十考台組貳一字第○○二三○號 行政院台九十人政考字第二○○○三三號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考試院八七考臺組貳一字第0九四七二號、行政院臺八十七人政考字第二00八六八號令會同修正發布全文十九條 第一條本規則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第二條本規則以受有俸(薪)給之文職公務人員為適用範圍。第三條公務人員之請假,依以下規定: 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年准給五日。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應按日扣除俸(薪)給。 二、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年准給二十八日。其超過者,以事假抵銷。患重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三、因結婚者,給婚假十四日。除因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延後給假者外,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四、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存至分娩後;於分娩後,給娩假四十二日;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四十二日;懷孕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懷孕 第四條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 五、因配偶分娩者,給陪產假二日,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三日內請畢,例假日順延之。 六、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五日;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十日;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五日。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公務人員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七、因捐贈骨髓或器官者,視實際需要給假。前項第一款所定准給事假日數,任職未滿一年者,依在職月數比例計算,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第一項所定事假、病假、產前假,得以時計。婚假、陪產假、喪假,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公務人員有以下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機關視實際需要定之: 一、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 二、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三、依法受各種兵役召集。 四、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 第五條 第六條 第七條 五、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必須休養或療治,其期間在二年以內者。 六、奉派或奉准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訓練進修,其期間在一年以內者。 七、奉派考察或參加國際會議。 八、應國內外機關團體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或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九、參加本機關舉辦之活動,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十、依考試院訂定之激勵法規規定給假者。請病假已滿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延長之期限或請公假已滿第四條第五款之期限,仍不能銷假者,應予停職。前項人員自停職之日起已逾一年仍未痊癒者,應依法規辦理退休、退職或資遣。但其停職係因執行職務且情況特殊者,得由機關長官審酌延長之,其延長以一年為限。依前條規定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病癒者,得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向原服務機關申請復職。公務人員至年終連續服務滿一年者,第二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七日;服務滿三年者,第四年起,每年應給休假十四日;滿六年者,第七年起,每年應給休假 二十一日;滿九年者,第十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二十八日;滿十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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