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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法治
中国
视野
检察机关
范文
天道酬勤
法治中国视野下检察机关
:“两法衔接〞机制中的参与机关众多,从根本上看,检察机关应当居于核心地位,担当关键角色。基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角色,检察机关在“两法衔接〞中的职能定位主要表达在对行政机关尤其是一线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进行移送监督和立案监督两个方面。立足于深入考察检察机关参与“两法衔接〞的工作实践状况,可以发现其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缺乏,对此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提出改良和完善举措,将有助于最大限度地彰显、落实检察机关在“两法衔接〞机制中的职能定位,发挥检察机关在“两法衔接〞机制中的积极作用,助推法治中国建设的国家法治战略目标全面实现。
关键词:两法衔接;检察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权;法治中国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以下简称“两法衔接〞机制或“两法衔接〞〕是国家政治体制改革在实践中的新探索和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新实践,也是近年来引起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乃至社会各界共同关注,事关法治中国建设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力体制改革工作。作为我国走向完备法制与全面法治的里程碑,“两法衔接〞机制的建立和开展对我国当下深入推进行政执法领域和刑事司法领域的法治建设裨益颇多。“两法衔接〞从权力运行机制层面,从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这一执法领域入手,通过适度扩大检察监督权在移送监督和立案监督领域的职权、规模、力度和范围,以实现对行政执法权有力的监督制约,从而促使行政执法权合法、标准、有序运作。同时保障行政执法权力与刑事司法权力在分立与配合的根底上,在检察监督权制衡行政执法权的前提下,提升检察权和检察机关地位,树立和强化检察监督威信,改善检察监督效果,提高检察监督效能,以保证国家法律的准确理解和正确实施,维护法制统一和法治权威,全面实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依法治国,完成法治中国建设的国家法治战略目标,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也正是“两法衔接〞建立和完善的根本精义和最终目的之所在。由此可见,在这样的法治全局目标定位下,检察机关在“两法衔接〞中应当有所作为并大有可为,这就需要审视和挖掘检察机关在“两法衔接〞中的功能定位,从而确保上述目标的实现。本文首先从应然角度出发,通过分析检察权的权力性质和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明确检察权监督行政权、检察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的理论依据、法律依据和现实依据,进而确立检察机关参与“两法衔接〞的功能定位,即检察机关拥有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权,集中表达在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进行移送监督和立案监督两个方面。接着从实然层面着手,分析、归纳、总结检察机关参与“两法衔接〞机制工作实践的经验和教训,并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和缺乏,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提出全面具体、切实可行的改良意见和建议,力求改善和提高检察机关在“两法衔接〞中的地位,最大限度地发挥检察机关在“两法衔接〞中的积极功能和重大作用,以取得更大的监督实效,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依法治国,实现法治中国建设的国家法治战略目标。
一、检察机关参与“两法衔接〞的应然定位
“两法衔接〞机制中的参与机关众多,从根本上看,检察机关应当居于核心地位,担当关键角色。作为“两法衔接〞工作机制的重要组成局部,检察机关积极参与、主动介入对行政执法活动尤其是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是促进这一工作机制高效、顺畅运作不可或缺的关键一环和重要保障。要确立检察机关参与“两法衔接“工作机制的功能定位,首先要明确检察权的性质,从而为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提供坚实理论依据。针对检察权的权力性质问题,理论上主要有行政权说、司法权说、双重属性说、法律监督权说等不同观点。对此,结合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笔者认为检察机关本质上是既不同于行政机关、又有别于审判机关,既不依附于行政机关、又独立于审判机关,法定的、特殊的、专门的、行使检察权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针对检察权与法律监督权的关系问题,理论上存在两种对立观点——“一元论〞和“多元论〞。“前者主张检察机关的各项权能都应当统一于法律监督或法律监督权,后者那么主张检察权与法律监督权是两种并列的权力,法律监督权不能涵盖检察权〞。对此,笔者赞同“一元论〞的观点。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4条的规定,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各项具体检察权能的内容和行使实际上就是在履行法律监督权能,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具体表达,检察权和法律监督权本质上而言是“一体两面〞的关系,检察权的本质就是法律监督权。
基于此,从应然角度出发,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在推动建立和完善“两法衔接〞工作机制中的功能定位即是从权力运行机制层面,从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这一阶段和执法领域人手,通过适度扩大检察监督权在移送监督和立案监督两大领域的职权、规模、力度和范围,催促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主动、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借以开展全面、及时、有效的移送监督和立案监督,弥补行政执法活动外部监督的缺位,以实现對行政执法权强有力的监督和制约,促使行政执法权合法、合理、标准、有序运作。同时保障行政执法权力与刑事司法权力在分立与配合的根底上,在检察权制衡、约束行政执法权的前提下,改变检察机关在我国现行政治体制和权力架构中“两高两低〞,即“宪法地位高,法律地位低〞“理论地位高,实践地位低〞的现状,提升检察权和检察机关地位,树立和强化检察监督威信,改善检察监督效果,提高检察监督效能,以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正确理解和实施,维护法制统一和法治权威。在更深层次上,理顺各种权力运作的边界,合理定位各种国家权力尤其是行政权与检察权、司法权之间的关系,全面实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依法治国,完成建设法治中国的国家法治战略目标,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也正是“两法衔接〞建立和完善的根本精义和最终目的之所在。支持和印证检察机关参与“两法衔接〞机制在应然层面上的功能定位之基点,就在于保障和实现检察权监督行政权、检察机关监督行政机关。
二、检察机关参与“两法衔接〞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