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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社会舆论
司法公正
探究
社会舆论与司法公正探究
:社会舆论与司法的界限与权责问题,一直是社会争论的热点之一。对社会舆论、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等概念进行了界定,并通过对受到社会舆论干扰和促进司法公正的案例的剖析,力求寻找到社会舆论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平衡点:社会舆论应正确行使对司法的监督权;社会舆论要在立法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社会舆论自身要保证理性。
关键词:社会舆论;司法公正;司法独立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开展,群众媒体的交流方式已逐渐从以往的以电视、报刊和播送为主的单向式信息媒介向以微博、微信等自媒体为主的双向交流式信息媒介转变。这一信息媒介方式的转变对社会的各个领域均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这其中,对司法领域的作用尤为明显。一方面,由于社会公众法制意识的提高和主体意识的觉醒,其对社会热点事件特别是热点司法事件的关注度和参与度也在不断提高;另一方面,微博、微信等自媒体为主的信息媒介方式也为社会民众从各种渠道获取信息、发表个体意见提供了便利的条件。这也使得原本为法律意义上的案件审理,受到社会舆论的关注,成为社会热点司法事件。近年来彭宇案、药家鑫案、于欢案、昆山反杀案都是这一现象的典型代表。此类事件频频引发社会民众和法律群体关于社会舆论与司法公正之间复杂关系的讨论,如何寻找到社会舆论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平衡点也越来越成为迫在眉睫的重要课题。
1关键概念界说
要厘清社会舆论和司法公正之间的辩证关系,寻找到两者之间的平衡点,社会舆论、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这三个重要概念首先需要明确。1.1社会舆论。社会舆论是社会意识形态的特殊表现形式,指相当数量的公民对某一问题的共同倾向性看法或意见,其往往反映一定阶级、阶层、社会集团的利益、愿望和要求,精神内核是群体意识,现象外观是议论形态,往往以拥护或反对、赞扬或谴责的方式对某一公共问题作公开的评价。社会心理学家艾尔贝格对社会舆论结构进行了分析,认为社会舆论主要包括认识成分、情感成分和意志成分三局部。正是由于这三局部的相互作用才造成了社会舆论水平的参差不齐。一般而言,认识的成分越多,程度越准确,意志成分也就会变得越合理,社会舆论就越理性和客观;而当情感的成分越多,就越容易影响意志成分的合理性,社会群众的意图和愿望要求就会变得越“感情用事〞,社会舆论就容易失去理性。实际上,我国法律在制定之时,已经将社会舆论的因素考虑在内。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作为立案条件之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自然包含了社会舆论的因素,是否引起社会公众的强烈不满,影响范围是否广,对社会公众心理、道德伦理和普遍价值认同是否带来了危害,等等都在法律的认定范围之中。1.2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指在司法活动的过程以及结果中能够坚持和表达公平与正义的原那么。值得注意的是,司法主要指法院的审判活动,公正那么指公平、正当、平等、正义等。司法公正是司法的最高追求,司法公正主要包括两个层级的内容: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其既要求司法过程遵循正当的法律程序,也要求司法的结果表达公平和正义的精神。在关于司法公正的论述中,保证司法活动的公开性、透明性,以最大限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被视为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之一,与司法公正密切相关的审判公开原那么是现代诉讼的一项根本原那么。1.3司法独立。当前我国所讲的司法独立,主要是指法院的审判独立。根据宪法规定,司法独立是指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但我国所强调的司法独立并不排斥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人大、人民群众以及社会舆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司法独立产生于三权分立学说,我国的司法权独立不仅是一项宪法原那么,也是司法的一项重要原那么,具体表达为法院的审判权独立行使,司法机关在审判、检察过程中,应独立行使权力,不受不法的外界干预。社会舆论、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这三个概念之间是相互联系又各有侧重的关系。从目标上来说,社会舆论和司法公正最终目标都是社会的正义与公平。但就其具体实现过程而言,社会舆论侧重于道德上的正义,是朴素的正义,而司法那么聚焦于法律正义,是理性的正义,这也是两者之间出现差异和矛盾的重要原因。司法独立的目标在于实现司法公正,当司法独立受到社会舆论不正当的干扰和影响时,司法公正就很难得以实现。因此,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保障,维护司法独立性,并不仅仅是出于维护司法权威的需要,更是保证审判结果公正性,审判过程合法性的保障。
2社会舆论影响司法的案例剖析
在社会公众参与热点司法事件的过程中,个人的呼声或许微缺乏道,一旦千万个有共同价值选择的呼声会聚在一起,其形成的社会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力就不可小觑。特别是在当下社会,社会舆论传播快、发酵猛、反转易,有时理性盖不过情绪,真相跑不赢谎话,社会舆论往往发挥的是“双刃剑〞的作用,其既可能纠正司法过程中的错误,弥补疏漏,亦可能干预司法审判独立性甚至影响审判结果的公正性。2.1社会舆论干扰司法公正。2010年10月20日,药家鑫驾驶小轿车行车途中将被害人张妙撞倒。药家鑫恐张妙记住车牌号找其麻烦,即持尖刀在张妙胸、腹、背等处捅刺数刀,将张妙杀死,逃跑途中又撞伤二人。同月22日,公安机关找其询问被害人张妙被害案是否系其所为,药家鑫矢口否认。同月23日,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此后药家鑫一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经上诉维持原判,经死刑复核核准,最终执行死刑。在此案的审理过程,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干扰随处可见。侦查阶段,药家鑫一句“农村人难缠〞使其背上万死尚有余辜的骂名;从侦查阶段到一审过程中,有媒体炒作药家鑫是富二代、官二代,药父的一举一动都非常艰难;药家做出积极赔偿、寻求谅解的姿态,被害人家属却被舆论逼迫着“是不是要拿女儿/妻子的命换钱〞最终拒绝谅解;药家鑫确定要被执行死刑后,被害人家属开始声索药家寻求谅解而准备的钱款引发舆论反转,“果然是贪钱〞的骂声不绝于耳;在一审过程中,XX市中级人民法院甚至在庭审现场发放问卷,向旁听者征求判刑意见,足见社会舆论在此案的审判过程干扰之大,以至于作为保证司法公正的法院要主动考虑社会舆论的因素。有法律从业者认为,假设不是舆论逼迫和代理人挑唆,药家鑫案中,原本被害人家属极有可能取得赔偿并谅解,在此根底上一审法院结合自首情节,很可能不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尽管公众媒体在药家鑫案发酵过程中对社会舆论进行正确导向:更加注重事实真相的开掘,在第一波谣言出来后开始澄清药家是普通家庭非二代;专业人士的意见得到充分采写和放大,例如央视邀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李玫瑾教授从犯罪心理学层面进行动机分析;采写声音普及律师界、新闻界、教育界等。但所有的这些已无法阻挡社会舆论的洪流,处在社会舆论洪流中的人们根本无法用理性思考代替情绪宣泄,划分出清晰司法界线。于是,在当时的舆论状态下,这一原本极有可能出现的假设却最终没能实现,“药家鑫必须死〞成为社会舆论干扰司法公正的最终结果。2.2社会舆论促进司法公正。8月27日21时30分许,昆山震川路路口,一辆宝马车驶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行驶的电动车发生摩擦,两车主发生争执。宝马车司机刘海龙对骑车男子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从车内拿出一把长刀砍向对方,于海明被砍伤。争执中长刀落地,于海明捡起长刀砍向刘海龙,刘海龙逃跑途中被连砍数刀,经抢救无效死亡。骑车男于海明以涉嫌成心伤害罪被刑拘。8月28日,江苏昆山警方通报了这起杀人案。关于“于海明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引起广泛的社会舆论。同时关于死者刘海龙的生前信息被曝光,“天安社〞一度跻身热搜榜。9月1日,XX县区公安局发表通报:经调查,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从昆山反杀案中,司法已经跟上媒体进步的脚步变得更加成熟。第一时间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既向公众说明秉公办理的态度,也实实在在地发挥检察监督的作用;媒体将热点聚焦于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为何我国刑事司法中认定正当防卫如此之难等问题,防止了此前公共事件中花边新闻带偏社会舆论的节奏,以至于海明的老板“关一天发一天工资〞的豪言壮语几乎无人知晓;事件落幕,此案被定性为正当防卫,舆论与司法少有地实现了双赢。当结案后,媒体仍不忘追问“假设是还有下一个龙哥,公民该怎样保护自己。〞在媒体追问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地在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2018-2023)指出,要适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处分原那么和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鼓励正当防卫,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这一社会舆论与司法全程良性互动的公共事件历程,值得作为后世正确处理社会舆论与司法公正关系教科书式的案例之一。
3社会舆论如何促进司法公正
从以上两个案例中,可见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正反两方面的影响。为何会出现这样截然相反的局面,这与司法的开放程度、社会舆论在司法过程中扮演什么角色、社会舆论的关注点有着极大的关系。3.1司法应向社会舆论保持一定的开放性。我国的法律体系是大陆法系,在法律体制中突出的是政府的权威和国家的意志,这也造成了我国司法过程中的相对封闭。虽然在现有情况下,我国的司法过程不能像英美等判例法体系的国家一样采用陪审团制度,以增加司法过程的开放性,但是相关法律部门可以在立法和审判的过程中加强司法开放。社会舆论之所以要去左右司法公正,其最根本的原因在于社会民众对于司法公正的不信任感。在他们看来,司法一开始就被某些法律之外的因素干扰,或者是担忧会出现这种可能性,不能公平公正地做出判决。从药家鑫案中对加害方家庭背景的追究,到昆山反杀案中对天一社的组织背景的起底,都说明了由这种不信任所带来的社会舆论导向。要消除这种不信任感,司法就应向社会舆论保持一定的开放性。司法的开放并不是减弱司法的独立性,而恰恰是通过让社会公众获得更多关于司法的知情权,树立起他们对司法公正的信心,从而保证社会舆论的正确方向和关注点。药家鑫案中,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干扰,重要原因之一是审理信息的不透明,社会民众无从得出准确的信息,或者获得的信息是错误的和不及时的。这就直接导致了社会舆论的各种乱象,并最终导致了司法方、受害人方、加害人方、社会方等各个方面的共损。3.2社会舆论应正确行使对司法的监督权。从药家鑫案到昆山反杀案,从彭宇案到于欢案,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司法制度的不健全。这一问题直接就导致了一事一议、一案一立法等司法问题的出现,从而为裁量权的滥用,以及法律采纳上的可变性提供了规那么上的漏洞,司法公正也就无从保障。这就要求有某一项措施可以弥补这一漏洞。社会舆论作为协调社会关系,保证社会公序良俗的调解器,是群众以公开的方式反映公众对某一社会现象、某个社会事件或社会问题所形成的比较一致的意见。在司法过程中,当司法部门存在不合理之处且威胁到民众切身利益时,个人力量又十分有限,这时候通过积少成多社会舆论的恰当介入,实际上是对司法行使了一定意义上的监督权,催促司法部门和政府机关回应社会关切,以公正的程序和专业化的推理和论证作为法律判断的决定性因素,制定具体的解决方法,疏导公众情绪、调节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这也是2009年12月最高院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的假设干规定精神所在,进一步明确社会舆论监督在法律体系监督制度中的重要地位,同时也肯定了社会舆论监督对于促进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3.3社会舆论要在立法过程中更多地发挥作用。社会舆论在影响司法的过程,由于其自身所有的特点,极有可能干扰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要防止这一问题的出现,社会舆论要在立法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当把社会舆论监督聚焦于立法这一进程,让规那么制定更多地反映社会民众的不同诉求,让法律规定能更加表达民情,反映民意,那么所制定的法律就会更加合理,更加具有正当性,与之相对应的是更加具有法律精神和权威性的法律判决,民众也自然对法律更加信服,正确的社会舆论也就自然而然得以形成,也就形成了社会舆论和司法公正的良性循环。3.4社会舆论自身要保持足够的理性。社会舆论要促进司法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