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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给予
党纪
处分
行为
给予党纪处分的行为
范文一: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有:
第六十条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开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开展党员的,对主要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那么,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那么,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第六十二条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第六十三条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四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
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章程活动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五条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六条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第六十七条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八条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一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成心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较轻并认真检讨的,可以免予处分。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有:
第六十条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开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开展党员的,对主要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那么,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那么,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第六十二条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第六十三条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四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
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章程活动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五条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六条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第六十七条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八条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一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成心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较轻并认真检讨的,可以免予处分。
范文二:50关于对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违法违纪行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规定中共XX省纪律检查委员会XX省监察厅关于对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
违法违纪行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规定
陕纪发(2022)7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工作,培育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严肃查处土地资源配置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以下简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是指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土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方案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
第三条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由党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团体的党组织和共产党员,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具有违法违纪行为的,除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分或作出处理外,应依照本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其他单位、团体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具有本规定第五条至第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必须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是党员的应同时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是党员的应同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行政降级或行政撤职处分,是党员的应同时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本规定
第四条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决定、批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土地属违法用地的;
(二)决定、批准将必须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土地改变为协议出让或划拨用地的;
(三)违反规定,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标底或底价作出错误决策的;
(四)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个人审批供地,或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条各级方案、城乡规划、建设、房产等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对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工程擅自先行立项、先行选址定点、先行确定地价的;
(二)对政府决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土地,不及时提供或不按规定时间提供规划条件及其他必需资料,导致出让工作无法实施的;
(三)巧立名目或倒推时间批准立项或批准规划选址,躲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四)其他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将必须或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仍采取协议出让或划拔方式供应的;
(二)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编制、报批、发布和招标拍卖挂牌出
让方案、文件的拟定、编制、公告过程中,违反规定程序和要求,造成严重失误的;
(三)确定或向政府提交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标底或底价,背离土地估价结果、违反政府产业政策或未经正式会议集体决策的;
(四)泄露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标底和底价的;
(五)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的组织实施中,违反规定程序和要求,导致出让成交结果无效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
(六)在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审批文件和土地登记、发证过程中,违反规定程序和要求,拖延办理、吃拿卡要、乱收费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违法违纪的行为。
第八条参加投标、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或以非法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对通过上述行为成为中标人、竞得人,导致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无效的,从重处分。
第九条相关单位或个人非法干扰阻挠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实施,给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本规定
第四条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条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有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至第九条的行为,能够主动纠正错误并挽回相应损失的,从轻或减轻处分。
第十一条以招标或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22年5月9日起施行。
2022年7月3日
范文三: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的区别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的区别
政纪处分是行政处分和纪律纪律处分的总称。
行政处分,是监察部门对公务员的处分;
纪律处分,是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党员的处分;
政纪处分的种类: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