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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安徽
气瓶充装
单位
安全管理
规定
新编
安徽气瓶充装单位平安管理规定
XX省气瓶充装平安监督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气瓶充装单位的平安监督管理,标准气瓶充装单位和经销单位行为,保证气瓶充装和使用的平安,根据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气瓶平安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省境内所有盛装永久气体、液化气体(不含液化石油气)、溶解乙炔气体和液化石油气四个类别气体的气瓶充装单位的平安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全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简称质监部门)负责实施本规定。各级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机构负责本方法的具体执行。
(一)省级质监部门负责气瓶充装许可工作。
(二)设区的市级质监部门(简称市级质监部门)负责以下工作:
1、受理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气瓶充装单位的申请,组织对气瓶充装单位进行充装许可、换证审查工作;
2、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气瓶充装单位的年度监督检查工作;
3、负责本行政区域直接管理区域内气瓶充装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县(区)级质监部门负责气瓶充装单位、瓶装气体经销单位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经审查合格的气瓶充装单位,由省级质监部门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
1、向气体消费者提供包装气瓶,并对气瓶的平安全面负责;
2、按照有关平安技术标准和国家标准的规定,负责做好气瓶充装前的检查和充装记录工作,并对气瓶的充装平安负责;
3、负责对充装作业人员和充装前检查人员进行有关气体性质、气瓶的根底知识、潜在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的培训;
4、负责气瓶的维护、保养和颜色标志的涂敷工作;
5、负责向气瓶使用者宣传气瓶平安使用知识和危险性警示规定,并在所充装的气瓶上粘贴符合平安技术标准及国家标准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6、气瓶充装单位负责对气瓶使用者平安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效劳;
7、负责对应进行定期检验气瓶的送检工作,将不符合平安要求的气瓶送交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气瓶检验单位进行报废销毁处理;
8、负责对所属的或与其签订供气协议的瓶装气体经销单位进行平安管理;
9、配合做好气瓶平安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气瓶充装单位连锁经营或规模化经营。气瓶充装连锁经营单位可以使用统一的气瓶充装单位标志。
第二章新建气瓶充装单位的根本要求
第七条新建气瓶充装单位申请受理的根本要求:
1、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储存量≥20230m,自有产权气瓶数量2023000只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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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产气量≥150m/h,液态永久气体低温储罐或高压液化气体储罐≥15m,自有产权气瓶3000只以上。
3、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生产能力≥80m/h,自有产权气瓶3000只以上。
4、其他气体气瓶充装站应符合化工生产工艺要求,做到规模经营,低压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储存量≥20230m。
第八条新建气瓶充装站设计,应当由取得相应设计资格的单位进行。新建气瓶充装站的特种设备,应当是具有相应制造资格的单位制造的合格产品。
第九条新建气瓶充装站的特种设备安装,应当由取得相应安装资格的单位承担,特种设备安装过程,必须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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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气瓶充装许可证发放条件
第十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经消防平安审查合格,其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充装单位应当经危险化学品登记,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2、建筑、生产设备设施和布局应符合相应消防技术标准和相关平安技术标准及国家标准的要求;
3、必须有能保证充装平安与正常生产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并有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气瓶充装前检查人员和气体充装操作人员(详见附件1-2);
4、必须具备与所充装气体种类相适应的场地厂房、完好的充装工艺装备、检测手段,具有一定的气体储存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详见附件1-3);
5、能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程和标准,保证气体充装质量和充装量,有必要的平安、环保设施(详见附件1-4);
6、具有健全的气体充装平安质量保证体系、平安管理制度、岗位平安责任制和事故处理预案,并能严格执行(详见附件1-5)。
第十一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程、标准和标准的要求及充装气体的特点,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平安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充装记录(详见附件2-1)。
第十二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保持充装各环节根本技术力量的相对稳定。充装单位负责人、气瓶充装前检查人员、充装操作人员应当经市级以上质监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进行考核,取得各自相
应的证书前方可上岗。充装单位应负责对气瓶装卸、搬运、收发等人员进行有关的法规、标准和平安技术知识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三条气瓶充装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及其平安附件必须符合有关平安技术标准的要求。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保证充装的气体质量和充装量符合平安技术标准规定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十四条气瓶充装前应当由气瓶充装前检查人员逐只进行检查。
气瓶充装时,充装作业人员应按有关平安技术标准和国家标准规定进行充装。对未列入平安技术标准或国家标准的气体,应当制定企业充装标准,按照标准规定的充装系数或充装压力进行充装。禁止对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再次进行充装。
充装后,充装单位应当逐只检查气瓶,发现存在超装、错装、泄漏或其他异常现象的,要立即进行妥善处理。
第四章气瓶充装许可证办理程序
第十五条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办理程序为。申请、受理、审查、审批和发证。
第十六条申请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单位,应填写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一式三份(详见附件3-1、3-2、3-3、3-4、3-5)及有关见证材料,报所在地市级质监部门。
第十七条负责受理的市级质监部门在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书和相关见证材料后,应根据申请单位的根本情况,按照有关法规、规章、平安技术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结合国家有关标准,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相关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受理通知书下达后,因申请单位的原因,在6个月内未取得充装许可证的,受理批复自动失效。
第十八条申请单位被正式受理后,应当进行现场评审。第十九条充装许可现场评审应由熟悉气瓶充装平安知识和充装工艺的从事气瓶平安管理工作的人员组成,且不超过3人。评审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XX省气瓶充装单位充装许可证资格审查评定细那么(以下简称资格审查评定细那么,详见附件1-1、1-2、1-3、1-4、1-5)进行,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负责评审的机构应向市级质监部门出具评审报告。
第二十条评审结论意见分为三种:
1、具备充装许可条件。按资格审查评定细那么进行评定,关键工程20230%合格,一般工程≥80%合格。
2、根本具备充装许可条件。按资格审查评定细那么进行评定,关键工程≤3个不合格、一般工程≥60%合格,且经过6个月整改能够到达合格要求的。
3、不具备充装许可条件。按资格审查评定细那么进行评定,关键工程≥4个不合格,或一般工程>40%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市级质监部门应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各项手续。对具备条件的,报省级质监部门审批并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样式见附件4-1、4-2)。对根本具备条件的,应发出书面通知,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报省级质监部门审批并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对不具备条件或整改后仍不具备条件的,应发出不许可通知书。
第五章换证
第二十二条气瓶充装单位的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有效期满前,应当向市级质监部门提出换证书面申请,并填报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详见附件3-1、3-2、3-3、3-4、3-5)和前四年的年检记录(详见附件4-2)。逾期未提出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二十三条市级质监部门在收到充装单位的换证申请后,应按本规定的审查评定细那么(详见附件1-1、1-2、1-3、1-4、1-5)组织进行评审。
第二十四条对换证审查合格或整改后确认合格的,报省级质监部门换发气瓶充装许可证。对换证审查不合格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注销原气瓶充装许可证。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在批准的充装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不得超范围充装,不得将气瓶充装许可证转借给其他单位使用。充装单位如需扩大充装范围,应当按照本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充装许可。
第二十六条气瓶充装单位更名、充装场地搬迁或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或重大工艺变更等情况,应及时书面报告市级质监部门。其中,对充装场地搬迁的气瓶充装单位,须经市级质监部门检查认可。
第二十七条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除外),不准充装技术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的气瓶。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改装气瓶或将报废气瓶翻新后使用,不准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或直接由罐车对气瓶进行充装。
第二十九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采用计算机对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建档登记,并负责涂敷充装单位标志、气瓶编号和打充装单位标志钢印或其他方法作出的永久标志,充装单位标志由市级质监部门排序后报省级质监部门统一备案(详见附件6)。鼓励采用条码等信息化手段对气瓶进行动态平安管理。气瓶建档登记的内容应包括:气瓶在充装单位的编号,气瓶制造单位名称以及产品编号,气瓶制造日期,气瓶充装介质名称或化学分子式,气瓶上次检验日期,气瓶检验有效期等。
第三十条气瓶充装单位根据开展规划和保证平安的原那么合理布局建立瓶装气体经销网点,并负责所属的或与其签订供气合同的瓶装气体经销单位的平安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气瓶或瓶装气体的销售单位应当销售具有制造许可证的合格气瓶和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鼓励气瓶制造单位将气瓶产品直接销售给取得相应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气瓶充装单位。气瓶充装单位应当购置具有制造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合格气瓶。
第三十二条气瓶充装许可实行年度监督检查制度。市级质监部门每年应当对本辖区内的气瓶充装单位进行一次年度监督检查,年度检查结论记录在气瓶充装许可证副证上,并加盖年检标记。年度监督检查按XX省气瓶充装单位年度监督检查评定细那么(详见附件5)的要求进行。对未经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充装单位,应责令其暂停充装并限期整顿。对整顿不合格的充装单位,应报省级质监部门取消其充装许可。对每年年检均合格且四年中无不良记录并未发生过重大充装事故的充装单位,充装许可证期满时经市级质监部门同意、报省级质监部门审查备案后,可免予现场审查,直接办理充装许可证换证。
第三十三条各级质监部门负责对气瓶充装单位和气体经销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自有产权气瓶的数量、标志和建档情况、自有产权气瓶的充装记录和定期检验情况、充装单位负责人和充装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以及各项平安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如发现有以下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气瓶平安监察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行政处分规定进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