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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司法
行政机关
构建
和谐社会
大有作为
司法行政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大有作司法行政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大有作为为 江苏省第十次党代表大会以来,我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践行“三个代表”,深入推进“两个率先”,大力建设法治、平安、诚信、文化、绿色“五大江苏”,全面进入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阶段。在新的发展时期,司法行政机关的全部工作,无论是组织开展法制宣传、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还是管理监狱劳教、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司法考试等,每一项职能都与构建和谐社会密切相关。实践证明,构建和谐社会为司法行政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实现司法行政工作的跨越式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广阔舞台。履行“大调解”职能,以平息社会纷争促和谐 江苏人均快速增长,社会纠纷随之增多。省委、省政府审时度势,迅速创建“大调解”机制,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讼调解有机衔接,极大地增强了矛盾调处的合力和效果。仅年,全省就成功化解矛盾纠纷万件。“大调解”,是解决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伟大创举,也是司法行政机关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平台。为了进一步把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民间、解决在萌芽状态,促进社会成员诚信友爱、团结和睦,必须始终抓好“大调解”。积极履行“大调解”的指导协调职能。“大调解”涉及法院、公安、信访、交通、土管、城建等许多部门。承担业务指导和协调联络重任的司法行政机关,一方面要搞好调查研究,适时提出化解矛盾的建议对策,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一方面要积极搞好横向联系,不断完善受理登记、分流移交、办结报告等工作流程,切实加强对协调会办、听证认证、公示公告和督查回访等环节的监督指导,使各级调处中心正确行使分流指派权、协调调度权、检查督办权、责任追究建议权,真正成为整合力量、联动各方的中枢机构。继续发扬人民调解的优良传统。人民调解是“大调解”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应当积极发展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不断扩大调解领域,努力防范疏导在农村征地、城镇拆迁、企业改制以及工程建设、劳资纠纷中引发的各种矛盾,千方百计理顺群众情绪,化解群众怨气,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的作用,认真搞好民间矛盾纠纷的排查、预警、调处,做到抓早、抓小、抓苗头,坚决防止激化、转化、扩大化。充分发挥律师的专业优势。除了建立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调解员队伍,还要通过制度安排,组织律师、基层法律服务者和法律援助人员,积极参与处理涉法信访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积极探索在法庭外和非诉讼活动中促使当事人和解的方法途径,使中华民族“以和为贵、息事宁人”的好传统进一步发扬光大。提供高效的法律服务,以维护司法公正促和谐 近几年来,我省法律服务市场日趋发育完善。全省现有多家律师事务所从事刑事辩护和民事、行政诉讼代理,越来越多的老百姓愿意找律师打官司、讨公道。余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发挥面向基层、贴近群众、便民利民的优势,通过提供法律咨询、合同审查、出具法律意见等,帮助群众解决了许多生产生活中的法律问题。公证和司法鉴定机构,积极为司法裁判提供客观、科学、公正的证据支持和知识技术保障,鉴定结论采信率高达以上。把好准入关口,确保法律服务队伍纯洁。我们不仅要积极创建遍及城乡、布局合理的法律服务网络,更要严格实施法律服务准入制度,依法加强资格审查,凡是不符合法律服务市场主体资格条件的机构和个人,一律不予批准或注册、年检。严厉打击假冒伪劣的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发现一个清理一个。同时,认真做好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努力为国家选拔法律专门人才,使法律服务人员真正懂法律、讲正义、高素质。规范市场秩序,确保法律服务恪守诚信。诚信是公平正义的基础。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诚信评估、诚信管理、诚信责任追究、诚信档案公开等制度,规范内部管理和执业行为,促进各类法律服务组织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本着对法律负责、对当事人负责、对社会负责、对职业操守负责的态度,恪守信用,讲究信誉,提高法律服务的公信力。加强执业监督,确保法律服务依法办事。在法律服务机构实行服务承诺制度,把服务环节向社会公开,置于老百姓的监督之下。法律服务机构及主管部门都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接受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公众的检查评议。对法律服务中违反法律规定、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侵害当事人利益的行为,认真做好投诉、调查、听证和惩戒工作。谁破坏了公平正义的规则,谁就必须付出代价。援助弱势群体,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更加积极地向低收入家庭、下岗失业人员、困难群众主动减免服务收费,努力做到应援尽援,使那些无力支付各项诉讼和法律服务费用的公民,能够同其他社会成员一起平等地进入司法程序,平等地行使诉权,真正实现公民权利从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的飞跃。开展普法教育,以推进法治建设促和谐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然是现代法治社会。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江苏,司法行政机关不仅要坚持依法行政,提供法律服务,而且要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回顾“四五”普法,通过广泛协调一切社会力量和资源,深入普及以宪法为核心内容的法律知识,广大干部群众的民主法治观念和法律素养明显增强,崇尚宪法和法律权威、严格依法办事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基本形成。展望“五五”普法,必须充分认识法制宣传教育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不断探索新思路、创造新方法、取得新成效,全力为建设法治江苏服务,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普法要有“铁规”。长期以来,有的地方在普法中存在“运动式”、“一阵风”工作方法,虽然能够造势于一时,但“雨过地皮湿”。要取得普法的实效,必须逐步实行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的运作方式。这两年,我省认真贯彻省人大通过的关于对提请任命人员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办法、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等,把学法与干部的使用、任命、提拔结合起来,有力地促进了领导干部普法教育的深入。“五五”普法对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司法行政部门必须搞好调查研究,继续为党委、人大、政府出谋划策,努力通过法制手段,把学法用法推广渗透到社会的日常运行和管理之中,渗透到各级领导机关的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之中。普法要进入实践。必须用实践为“五五”普法破题,切实把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结合老百姓日常生活的需要,广泛宣传安全生产、劳动和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以及城镇房屋拆迁、农村土地征用和承包地流转、国企改制等法律法规,让人民群众懂得依法按程序维护自身权益,从而把解决现实问题的过程,作为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的过程,使普法宣传深入人心、深得民意。结合基层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财务、村(居)务公开,有的放矢地开展法律进农村、进社区、进工厂、进学校等活动,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植于实践的沃土中,生根、发芽、结果。普法要以文化人。新形势下,学习和借鉴人类一切文明的优秀成果,努力创建有中国特色和江苏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以人为本,以文化人,是深化普法教育的一个崭新课题。文化是民族之魂,法治文化则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法治之魂。文化因素可以给法治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撑,使普法成果得以生生不息地繁殖和延续。(作者系江苏省司法厅厅长)责任编辑:刘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