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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市直机关
事业单位
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
暂行办法
新编
XX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根本医疗保险暂行方法
XX市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暂行方法
XX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
公布日期:2022202314实施日期:20221201公布单位:XX市人民政府
根据XX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XX市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管理方法等二十一件政府规章的决定本方法应作如下修改:
(十三)XX市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暂行方法(市政府令第201号)
1、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经向市、县(市)、长清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转往外地治疗或者临时在外地患急症住院治疗的,医疗费个人负担比例增加十个百分点。〞
2、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用人单位参加根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的具体时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2022年4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00二年十月十四日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建立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职工根本医疗,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和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2023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其中退休、退职人员简称退休人员)均应参加本市的根本医疗保险。
乡镇企业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参加根本医疗保险的方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
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市、县(市)、长清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根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审核、给付等工作。
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物价、税务、审计、人事、民政、工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建立以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为根底,与社会医疗救助、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商业医疗保险等相结合的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
第二章根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五条根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是。单位和职工缴纳的根本医疗保险费、利息收入、滞纳金、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六条根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8%向市、县(市)、长清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按上月本人工资收入(以下简称缴费工资)的2%由所在单位按照月代扣代缴。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职工月缴费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国有企业XX县区以上集体企业的进入企业再就业效劳中心的下岗职工的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企业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用人单位逾期未缴纳和代扣代缴根本医疗保险费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
二的滞纳金。
第七条经市、县(市)、长清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困难单位,可以不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按工资总额的5.5%缴纳根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第八条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撤销、解散、破产的,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优先清缴根本医疗保险费。
破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市上年度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数额为本单位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2023年的医疗保险费。
第九条用人单位缴纳的根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根本医疗保险基金不计征各种税费。职工个人缴费局部不作为计征个人收入所得税的基数。
第十条根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下规定计息:
(一)当年筹集的局部,按照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二)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照银行3个月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
(三)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银行3年期零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
第十一条根本医疗保险基金分为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金。
统筹基金包括单位缴费扣除划入个人账户后的局部和本方法第五条规定的有关收入。个人账户金包括参保人个人缴费的全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用人单位缴费总额中按一定比例划入个人账户的局部。个人账户本金及其按照本方法第十条规定计算的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参保人跨统筹范围转移工作单位时,个人账户金随之转移;无法转移的,可以将个人账户金余额一次性发给本人。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参加根本医疗保险,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方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并按月申报缴费。
第三章根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具体病种附后)的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
个人账户金用于支付符合根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住院、门诊规定病种诊疗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和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统筹基金的收支情况,适时调整门诊规定病种目录。第十四条本方法所称起付标准是指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对住院或者门诊规定病种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账户金或者个人负担一局部的额度。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的起付标准分别计算。
住院的起付标准以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一级医疗机构6%、二级医疗机构9%、三级医疗机构12%的标准确定。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比上一次降低20%,从第三次住院起不再计算起付标准。
门诊规定病种的起付标准,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只负担一次,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
第十五条本方法所称最高支付限额是指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根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医疗费用的最高数额。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由大额医疗费救助金解决,具体方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每年的四月一日至翌年的三月三十一日为一个医疗年度。
每个医疗年度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的具体数额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于每年的三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本方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从用人单位缴费总额中划入个人账户的具体比例为:
(一)35岁以下的,按本人月缴费工资的0.8%;
(二)35周岁(含本数)以上45周岁以下的,按本人月缴费工资的1%;
(三)45周岁(含本数)以上的,按本人月缴费工资的1.5%;
(四)退休人员按本人月根本养老金(退休费)的4%。
职工月缴费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局部计缴的根本医疗保险费,50%划入个人账户。
按照本方法第七条规定缴费的用人单位,其缴费不划入个人账户。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开展状况和参保人的年龄结构变化,按照本市用人单位缴费额30%左右划入个人账户的原那么,对个人账户划入比例作适当调整。第十八条在职参保人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照分段计算的方法,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照以下规定分别负担:
1、2023000元(含2023000元)以下局部,统筹基金负担85%,个人负担15%;
2、2023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局部,统筹基金负担88%,个人负担12%。
退休人员的统筹基金负担比例比上款同段的负担比例提高三个百分点,个人负担比例降低三个百分点。
第十九条参保人到达退休年龄,享受退休人员根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累计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
未到达最低缴费年限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足所差月份的根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的根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补足前,个人账户金可以继续使用,但暂停享受根本医疗保险待遇。
补缴的根本医疗保险费按照本方法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划入个人账户。
用人单位参加根本医疗保险前,其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或者根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均计算为根本医疗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
第二十条参保人发生本市根本医疗保险规定乙类药品目录所列药品、支付局部费用诊疗工程和医疗效劳设施工程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按规定比例自付后,再按第十八条的规定分别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金负担。
经市、县(市)、长清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往外地治疗或者临时在外地患急症住院治疗的,医疗费个人负担比例增加十个百分点。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自缴纳根本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待遇。
用人单位欠缴根本医疗保险费的,自欠费的次月起,统筹基金暂停支付其参保人医疗费用,原个人账户金余额可以继续使用。待补足欠费和滞纳金后,补记个人账户金和计算缴费年限,自补足欠费的次月起,恢复享受待遇。
对历年缴费较好的欠费单位,经市、县(市)、长清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其参保人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医疗待遇的时间,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二条参保人住院治疗或者门诊规定病种诊疗时,按照规定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按月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第二十三条因工负伤,被鉴定为一至四级、按月领取伤残抚恤金的,其根本医疗保险待遇,比照退休人员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参保人失业后个人账户金余额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再享受由统筹基金支
付的待遇。
民事责任范围内已赔付医疗费的,统筹基金不再支付;统筹基金已经支付医疗费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享有追偿权。
第二十五条经司法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认定,参保人因自杀、自残或者犯罪所致伤、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六条参保人因患大规模爆发性传染病、由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紧急事件造成的医疗费,由同级人民政府研究解决。
第四章医疗效劳管理
第二十七条根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确认的具有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中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并与之签定协议。
第二十八条参保人应当持本人有效就医证件到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也可持门诊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申请门诊规定病种治疗,应当经市、县(市)、长清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鉴定确认,并发给根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证。
危重病人紧急抢救的,可就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但应当自住院之日起三日内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病情允许后,应当转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告或者经查实不属危重病人紧急抢救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人不得将本人医疗证件转借他人使用或者冒名就医、购药,不得伪造、涂改处方、费用单据,虚报冒领医疗费。
第二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根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工程、医疗效劳设施标准和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不得以伪造或者变造账目、资料、处方、医疗费用单据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根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三十条物价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根本医疗保险药品价格、诊疗工程、医疗效劳设施收费标准,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