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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科学的方法与论证经济法学发展的关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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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科学 方法 论证 经济 法学 发展 关键
科学的方法与论证:经济法学开展的关键 :方法和论证一直是科学研究的核心问题,也是影响社会科学研究客观性的重要因素。经济法学研究和批判中存在的诸如过于任意和主观等许多问题大都与研究方法和论证有密切的联系。因此,围绕方法和论证在科学研究中的地位及功能,在阐述了方法和论证对经济法学研究和批判正当性的影响、归纳了经济法学研究和批判缺乏方法和论证的根本表现、分析了经济法学研究和批判缺乏方法和论证对其学术品格的影响、探讨了经济法学研究和批判缺乏方法和论证的原因等根底上,经济法学要具备真正的学术品格,必须重视并遵守方法和论证的约束,并提出了经济法学研究和批判回归科学方法和论证的根本路径。 关键词:知识论;科学方法论;学术责任;研究范式;经济法学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22)07-0040-14 作者简介:岳彩申,西南政法大学经济贸易法学教授(重庆400031) 胡适先生早在20世纪上半期就提出“大胆假设,小心求证〞的名言,被视为学术研究的根本准那么。然而,今天我们看到的一些有关经济法的研究和批判却是 “大胆假设,大胆结论,少有求证〞,从而越来越缺乏方法和论证的约束,越来越走向主观性的任意解释,甚至成为一种标签化的简单肯定或否认。这种理论研究和批判显然偏离了学术研究的根本方向,背离了学术标准的根本要求,成为理论研究的一种病态。这使我们不得不认真思考一个更为深入和根本的问题,即经济法学研究和批判究竟在多大程度上是主观的,以及维持其学术品格的根本条件是什么本文试图从科学主义的立场出发,探讨这一问题。 一、科学方法和论证的意义:经济法学研究的正当性根底 在认识论的框架内,方法和论证是经济法理论的一局部。经验说明,即使那些最深奥的研究也有重要的应用价值,因此,方法和论证在经济法学知识体系中既是理论性的问题,又是实践性问题。由于认识自身的主观性,方法往往影响研究和行动的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讲,任何一门学科的开展都离不开研究方法和分析工具的支撑,或者说,研究方法和分析工具的开展本身就构成学术开展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一切理论某种程度上都是方法论,因为任何好的理论最终都会成为分析问题的一种方法。在理论开展的过程中,一场学术革命都离不开方法论上的革命。关于知识的增长,有学者进一步指出,在计算机广泛使用的今天,生产知识的方法将变得比任何知识的生产都重要,人们应致力于生产知识的手段与方法的生产。尽管也有人反对过分注重法学的方法论问题,但方法论一直是至今仍然是我们思考与行动不可缺少的知识与技术。尤其在我们所处的方法论时代,方法与方法论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认识和行动的结果。 经济法学研究对方法和论证的依赖,取决于其知识体系自身的特征。科学是公共知识而不是私人的知识,因此,科学思想、科学方法和科学精神气质形成了科学的深层底蕴,在科学性的研究中,方法与论证的有效性占据极为重要的地位,成为决定研究结果的主要因素之一。美国新历史主义的代表人物夏佩尔(Dudley Shapere)坚持认为,方法不仅决定科学的进程,而且本身就是由科学中获得的知识形成的。科学主义思潮也一直致力于探索如何进行认识的科学方法论问题。著名经济学家凯恩斯和门格尔(Menger)都认为,科学的创造和革命是由那些不停地钻研科学方法的人们所推动的。无政府主义者费耶阿本德(P.K.Feyerabend)将科学主义盛行的根源归结为知识分子错误地相信“科学赋予了获得知识的优越方法〞。总之,方法和论证是获得科学知识的保障,也是理论开展的根底。从整体上讲,经济法和经济法学属于偏重于科学知识的类型,因为:第一,经济法学以探索制度如何适应经济规律和事实为最根本的目标之一,而规律与客观事实具有自然性、自在性及客观性,因此,对经济法的研究必须建立在尊重客观规律和事实的科学认识的根底上。第二,由于经济自身的不确定性,而且经济法制度中的价值判断、规那么适用以及事实认定都涉及诸多复杂的经济社会因素,仅凭常识性的判断无法认识和解释清楚它们,需要依赖以追求普遍性、一致性、确定性及客观性为特征的科学方法和论证。经济法学虽然离不开对法律规那么和技术的探讨,但作为理论研究,更重要是如何用科学的方法解释各种经济法现象,并不断根据变化了的情况提出符合客观事实的解释与方案。这决定了经济法学在学术追求上偏重于信奉科学精神,强调并运用恰当的方法,注重科学的论证,使用丰富的分析工具。 经济法学研究对方法和论证的依赖,与其理论体系构建的特殊性有密切联系。由于经济法所解决的社会经济问题具有相当程度的综合性,而且处于不断的变化中,单靠任何一种理论都不能恰当地解释经济法所关涉的价值和事实,所以,经济法理论是不同学科理论开放与融合的结果。这种理论的开放性决定了经济学研究与批判的两个特点:一是对同一个经济法问题的研究所形成的共识(知识)性约束并不多,可以从不同的视角和知识体系研究经济法的问题,并得出不同的结论。这为任意提出理论观点和任意批判提供了可能与条件。二是由于研究角度较多,涉及不同的知识体系,因此,要提炼出能吸纳不同知识体系并且具有说服力的经济法学观点,变得尤为困难。在这样的条件下,方法与论证成为决定经济法学研究的科学性和可对话性的前提性条件。经过20余年的积累,经济法学吸纳了大量的知识,但这些来源多元的知识必须在恰当的认识论和方法论统率下,并借助严密的论证,才能成为有解释力的系统化的理论知识。如果缺乏方法约束和论证的支持,经济法学的研究与批判就会各执一词,无法形成共识。在过去的20余年中,经济法学之所以观点纷杂,理论学说众多,分歧太多,共识太少,与经济法学缺乏恰当的方法和科学的论证有密切联系。 理论与学术批判,尤其法学研究作为获得知识的一种活动,必然受到社会建制的影响,恰当的方法和必要的论证成为准确交流所必需的条件,成为学术制度和责任的一局部。对社会任何话题所开展的讨论及讨论的有效性,乃至最后的结果,都与讨论的方式密不可分。随着人类社会的开展,知识量急剧增加,社会经济的不确定性表现得越来越明显,知识和价值的相对性进一步扩张,人们在认识和价值观领域的分歧越来越大,各种是事而非甚至相互矛盾的思想、观点、结论充满于我们的生活中,对话与交流越来越受到限制,认识问题并得出准确的结论变得越来越困难,因此,判定身边的制度性问题时更需要准那么和标准。为了判断与评价的需要,公众需要知识分子的指导。在这个意义上讲,经济法学所提供的知识与理论观点总的来说应当是严肃与负责的,并发挥三个根本功能:一是为人们提供认知社会事实的方法和知识;二是为人们提供准确交流的方法和知识;三是为人们提供如何恰当行动的方法和知识。要发挥这些功能,对于公众而言,专业化的研究仅有结论或结论本身可能并不是最重要的,而使用什么方法以及如何论证,不仅可能决定研究的结果,而且成为学术社会责任的一局部,成为学术研究和批判的根本条件。王全兴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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