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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办公室
工作制度
办公室督查工作制度
办公室督查工作制度
为推动党和政府各项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率和质量,促进政府督查工作标准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原那么
1、依法督办原那么。督查工作围绕县政府中心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认真开展督查工作,做到令行禁止,坚决维护党和政府的权威性。
2、分级负责原那么。凡涉及全局性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由县政府组织专门力量进行催促检查;凡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决定的督查事项,县政府督查室根据领导授权或批示,可直接进行督查,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联合督查;凡涉及几个部门的综合性督查工作,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有关方面进行督查;凡县政府领导批示给相关部门和县〔区〕的督查事项,由相关部门和县〔区〕负责督查;凡涉及部门职能范围内的督查工作,由部门领导负责催促检查。
3、实事求是原那么。督查工作在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调查研究,掌握情况的根底上,全面、准确地了解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客观、公正地反映存在的问题和差距,有喜报喜,有忧报忧,实事求是。防止以偏概全,杜绝弄虚作假。
4、注重实效原那么。把注重实效,强化落实作为督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贯穿于工作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努力使督查事项落到实处。防止和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
二、督查内容
1、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2、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
3、县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的贯彻落实;
4、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5、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
6、县政府及所属部门承当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的督查;
7、经县政府领导批准的其他重要事项的落实。
三、督查方式
1、领导督查与职能部门督查相结合。对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以及经济社会开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根据工作需要,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或根据领导授权,县政府督查室组织力量开展督查,按照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有结果的要求,抓好督查落实。
2、重点督查与一般督查相结合。督查工作对全县经济社会开展主要预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财税工作建设情况等进行重点督查外,还要充分发挥部门职责,对领导关注,群众关心的一些经济和社会开展中的难点、热点问题,开展经常性督查,及时了解和掌握工作进展情况,为县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3、政府督查与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督查相结合。承办督查事项的部门在对有关事项进行督查时,根据需要与可能,可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以增强督查工作的透明度和权威性。
4、政务督查与行政效能监察相结合。各级监察部门要主动配合,积极参与政府督查工作,围绕优化开展环境,推动效劳型政府建设,加大行政效能监察力度,切实解决一些机关和部门办事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等问题。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部门和公共效劳部门效劳承诺兑现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催促解决。
四、督查程序
1、督查事项的提出。根据县政府会议、文件确定的重要事项和县政府领导批示,由县政府督查室发出督查通知单,明确承办单位及办理时限。
2、督查事项的办理。承办督查事项的县〔区〕和部门在接到督查任务后,要认真及时办理。承办单位遇到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或不能按期完成时,及时报请县政府分管领导协调;仍然解决不了的重大事项,及时提交县政府专题会议协调
3、督查事项的催办。督查事项下达后,县政府督查室要及时跟踪了解办理情况,采取多种形式适时进行催办,以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对一些重要的督查事项,县政府督查室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直接督办。
4、督查事项的反响。为使督查工作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工作标准,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督查要求,按时反响督查情况,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县政府办公室。在督查事项办结后,县政府办公室通过督查专报及时向县政府领导报告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县政府办公室〔含督查室〕督办件,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向交办领导反响;转交县〔区〕或部门的督办件,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向交办领导反响;由县〔区〕和部门协办的督办件,一般应在2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向交办领导反响。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结时限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责任追究
1、县政府办公室是县政府督查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县政府领导的要求,负责对全县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
2、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政务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政务督查工作负总责。
3、对交办事项抓得不紧,工作不力,敷衍应付,没有按规定时限、质量完成督查任务或第一次督查后,未按时限要求办理的,在督查专报上进行通报批评。
4、对交办事项互相推诿、严重失职或拒绝不办、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按有关程序追究其责任。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