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市政
房地产市场
调控
通知
范文
市政办房地产市场调控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改良和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推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开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号文件进一步改良和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我市经济开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2023年我市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是:新建住房价格增幅低于同期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各县(市)要按照上级要求,在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
二、进一步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
(一)扩大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全市城镇化工作会议上签订的?2023年度保障性住房和农房建设责任书?要求,坚决完成年度任务目标。2023年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必须在10月31日前开工建设。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要每月公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开工等完成情况。各县(市、区)要切实落实土地供给、资金投入和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确保完成方案任务。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做好公开分配工作,健全准入退出机制,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要通过新建、改建、购置、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逐步扩大住房保障制度覆盖面。以县级市和县城为重点,提高廉租住房保障收入线标准,扩大覆盖面,实现廉租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准入标准的有效衔接,具备条件的予以并轨,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现应保尽保。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国有工矿、大型企业,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情况下,经市、县(市)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用土地,通过棚户区改造、集资建房等方式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市)政府规定条件的人员。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应优先向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但不得出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把建制镇纳入住房保障工作范围。
(三)突出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给。要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时,完善体制机制,运用土地供给、投资补助、财政贴息或注入资本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合理确定租金水平,鼓励和吸引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产业园区,要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中长期贷款。
(四)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上级有关文件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精神,用好用足国家和省相关优惠政策,在土地供给、税费优惠、融资信贷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鼓励将棚户区改造项目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公共效劳、商贸、旅游、文化等设施统一规划、配套建设。要加强对国家、省、市专项资金的督导检查,确保各项奖补资金落实到位、专款专用。
(五)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严格落实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规定,结余局部可用于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资金缺口较大的地方可适当提高提取比例。政府直管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结余资金,可用于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要积极构建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平台,进一步拓展融资渠道。
三、合理引导住房需求
(一)严格执行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严格执行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个人将购置缺乏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置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置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置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税务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措施,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
(二)强化差异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国家统一的第二套及以上住房贷款政策。人民银行和银监局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异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
四、严格住房用地供给管理
(一)增加住房用地有效供给。要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给总量70%的要求。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方案中,要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2023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给方案总量,原那么上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给量。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方式,大力推广“限房价、竞地价〞方式供给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
(二)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相应证明。
(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2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1年以上罚款。要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四)提高房地产项目投资强度。抓好土地集约利用,统一政策,严格规定,集中建设标准化、规模化社区,完善社区配套功能,打造优美便捷的生活环境。
五、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
(一)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建设,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开展。科学编制房地产业开展规划,促进房地产市场有序健康开展,加快构建高端高质高效的现代化房地产业体系。重视房地产市场研究分析,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力量,推动房地产业现代化体系的构建,统筹指导全市房地产业开展。
(二)调整优化住房供给结构。继续以中小套型、中低价位商品住宅为重点,调整优化住房供给结构,保持合理的房地产投资和开发建设规模,努力满足城镇居民的合理购房需求。继续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重点查处未办理规划、施工、预售许可手续进行建设和预售的违法违规行为。推行市场监管、项目监管、企业监管“三位一体〞的动态监管模式,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建设条件意见书和项目手册制度,严格执行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加强预售资金监管,推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制度,全方位提升房地产开发建设质量。有重点地培植一批大企业,引导房地产和建筑施工骨干企业组成战略联盟,与一些优秀勘察设计、建筑部品生产企业以及科研开发单位密切协作。围绕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建设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切实提高技术集成水平和房产综合品质,让群众买放心房、住舒心房。认真落实?商品房屋租赁管理方法?(住建部令第6号),标准开展住房租赁市场。
(三)标准房地产经纪活动。认真贯彻?房地产经纪管理方法?(住建部令第8号),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必须到所在市、县(市)住建部门备案,否那么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住建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四)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要加大资金和人力、物力投入,加快建立健全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确保房地产税收、差异化信贷措施有效执行。继续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年内实现房产档案数字化和省、市、县(市)三级联网,以便及时、全面、准确提供房地产市场运行数据。
六、进一步明确责任,建立落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约谈问责机制
(一)明确责任。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切实承当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开展的责任,全面落实好年度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住建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做好住房保障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部门要强化规划引导作用;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住房用地供给管理;税务部门要加强税收政策执行和监管;银监部门和人行要强化差异化信贷政策的执行;统计部门要做好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的监督统计;监察部门对各级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其他有关部门也要根据各自职责,贯彻落实好上级有关要求。
(二)建立约谈问责机制。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于新建住房价格出现过快上涨势头、土地出让中连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块历史最高价,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缓慢、租售管理和后期使用监管不力的,市住建局、国土资源局、监察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约谈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人。新建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年度控制目标、没有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相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向市政府作出报告。市监察局、住建局等部门要视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对于执行差异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不到位,房地产相关税收征管不力,以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等问题,也要纳入约谈和问责范围。
七、注重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
各县(市)政府要建立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制度,提高商品住房交易透明度。特别要引导城镇新就业人员树立“先租后买、先小后大、逐步改善〞的住房消费观念,引导居民理性消费。新闻媒体要科学、准确、深入解读国家和省的政策措施,加大对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的宣传力度,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猜想、评论误导消费预期。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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