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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环境监测
异常
数据
有效
处理
环境监测中异常数据的有效处理
【】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开展,使得环境污染日益严重,亟需加强环境监测。而环境监测中数据的真实性对分析处理结果尤为重要,随着科技的进步,社会结构越来越复杂,对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要求越来越高,必须要适应复杂的社会环境,以此来保护不同领域和领域之间的环境问题,进行共同的筹划和标准。在这个多样化的社会中,对环境的监测除了真实性之外,更多的是环境监测的多样化。因此,要对监测信息的真实性进行进一步提高,发挥其扩展性和监测技术的与时俱进。
【关键词】
环境监测;异常数据;污染指数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开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环境产生了很大的威胁,在各个领域中都需要对环境质量进行必要的检测和监控,这样做的主要目的就是得到质量较高的环境实际数据,根据数据和具体环境中的特征进行推测和改善。在实际监测工作中,由于自然界万物是处在一个动态的环境中,很多因素在不同的时间没有确定性,任何因素的改变都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监测结果,使监测数据出现异常,异常数据和实际情况是否相符,需要详细进行判别。下面那么对环境监测中异常数据的有效处理进行着重分析。
一、异常数据概述
异常数据指的是书面数据和实际数据不相符或者不在同一规定的范围之内,相差比较大,这种数据不能对实际情况进行正确的反映,环境质量不能通过数据进行准确的显示。出现异常数据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有人为因素和客观因素,主要的特征就是不符合逻辑性。我国研究者根据污染物在不同时间段的变化规律总结提出了对异常数据进行区分的多种常用方法,从自身特点分析出发,包括不符合常理数据、离群数据和实际不相符数据等几大类[1],在对其进行区分时应针对性的进行采用,对异常数据的真实性进行准确的区分。
二、异常数据的分析
(一)采样误差
采样误差指的是在采样过程中出现的误差,主要表现在采样不标准。在采样时没有按照标准的标准进行,比方,对除尘器断面采样时,如果对挡板上的灰尘进行采样分析,分析结果浓度往往较高;采样位置不符合标准[2]。由于现场中各种条件的限制,使采样断面没有根据标准进行,使分析结果不能反映真实情况。另外,空气指数和浓度值有一定的联系,具体数据见表1。
(二)样品运输和储存中受到污染
采集的样品在运输中如果受到污染会降低分析结果的正确性,使数据出现异常,需要进行冷冻的没有冷冻,需加固的没有进行加固,样品在运输过程中出现交替污染情况会加重数据的异常。
(三)非典型监测
非典型监测在对环境进行监测时,监测数据不能够真实的反映出环境质量和分级数据。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采样时间的符合条件和标准要求。
三、环境监测异常数据的处理和污染指数的计算
(一)异常数据处理
1)异常数据的几种形式
在对某工程进行环境监测时,如果发现监测数据有异常情况,需要及时的进行原因分析,找出数据异常的问题所在,主要对监测环境、人为因素和工况条件进行分析,监测数据有三形式[3]:1)监测数据能够真实的反映出实际环境;2)监测数据由于误差造成数据异常情况;3)数据异常无法确定。
2)异常数据处理方式
对于监测异常情况,不能随意忽略数据,需要详细的对数据进行分析,并上报环保部门对其强加监管。保证监测数据充足,对每个检测污染源采样数据保持在5个,可以忽略2个异常数据,分析其余数据。如果忽略数据后使分析数据缺乏,应当继续监测补充数据,保证监测的准确性。
(二)污染指数计算
根据不同城市的具体位置点和污染物每天的浓度数值,通过公式求得相应的污染指数值,具体数据见以下公式:
假设污染物浓度在满足的情况下,分数值为:
ix:污染物x的污染分指数;cx:污染物x的浓度监测值;
ixj:第j转折点的污染分项指数值;
ixj+1:第j+1转折点的污染分项指数值;
cxj:第j转折点上污染物的浓度限值;
cxj+1第j+1转折点上污染物x浓度限值。
采用最大污染指数的污染物作为空气污染指数api,也就是说这种污染物是城市中首要污染物。
其中,ix为污染物x的分指数;n为污染物的工程数。
结语
在环境监测中监测数据的准确性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对监测的采样、运输和分析等各个环节,小小的失误都会造成数据的异常,所以,在此根底上进行数据的正确监测和分析显得尤为重要。实践工作中,需熟练掌握环境监测中异常数据的分析与处理防范,正确取舍数据,以为相关部门提供准确的数据参考。
参考文献
[1]郑涛,徐海红.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中异常数据的识别方法[j].天津科技,2023,(6):13-16.
[2]林丽芬.环保验收监测异常数据的分析与处理探讨[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23,(2):94-95.
[3]李志明.环境监测数据审核及异常数据的处理[j].新疆环境保护,2023,(2):41-44.
第二篇: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方法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方法
第一条为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依法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依据环境保护法和生态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办发(2023)5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系指成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以及环境监测技术标准,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等行为。
本方法所称环境监测数据,系指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通过手工或者自动监测方式取得的环境监测原始记录、分析数据、监测报告等信息。
本方法所称环境监测机构,系指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以及承担环境监测工作的实验室与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等其他社会环境监测机构。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以下活动中涉及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一)依法开展的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应急监测;
(二)监管执法涉及的环境监测;
(三)政府购置的环境监测效劳或者委托开展的环境监测;
(四)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或者委托开展的自行监测;
(五)依照法律、法规开展的其他环境监测行为。
第四条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成心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经批准部门同意,擅自停运、变更、增减环境监测点位或者成心改变环境监测点位属性的;
(二)采取人工遮挡、堵塞和喷淋等方式,干扰采样口或周围局部环境的;
(三)人为操纵、干预或者破坏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源净化设施,使生产或污染状况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四)稀释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将局部或全部污染物不经标准的排污口排放,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
(五)破坏、损毁监测设备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采样管线、监控仪器或仪表以及其他监测监控或辅助设施的;
(六)成心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或者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改变样品保存条件等方式改变监测样品性质的;
(七)成心漏检关键工程或者无正当理由成心改动关键工程的监测方法的;
(八)成心改动、干扰仪器设备的环境条件或运行状态或者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监测设备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或者人为使用试剂、标样干扰仪器的;
(九)未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自动监测设备暗藏可通过特殊代码、组合按键、远程、遥控、模拟等方式进入不公开的操作界面对自动监测设备的参数和监测数据进行秘密修改的;
(十)成心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的;
(十一)篡改、销毁原始记录,或者不按标准传输原始数据的;
(十二)对原始数据进行不合理修约、取舍,或者有选择性评价监测数据、出具监测报告或者发布结果,以至评价结论失真的;
(十三)擅自修改数据的;
(十四)其他涉嫌篡改监测数据的情形。
第五条伪造监测数据,系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或者谱图与分析结果不对应,或者用其他样品的分析结果和图谱替代的;
(二)监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或者没有相应原始数据的;
(三)监测报告的副本与正本不一致的;
(四)伪造监测时间或者签名的;
(五)通过仪器数据模拟功能,或者植入模拟软件,凭空生成监测数据的;
(六)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或者到现场采样、但未开设烟道采样口,出具监测报告的;
(七)未按规定对样品留样或保存,导致无法对监测结果进行复核的;
(八)其他涉嫌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
第六条涉嫌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强令、授意有关人员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二)将考核达标或者评比排名情况列为下属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工作考核要求,意图干预监测数据的;
(三)无正当理由,强制要求监测机构屡次监测并从中挑选数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签上报监测数据的;
(四)委托方人员授意监测机构工作人员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在未作整改的前提下,进行多家或屡次监测委托,挑选其中“合格〞监测报告的;
(五)其他涉嫌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
第七条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负责环境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维护的机构及其负责人按照运行维护合同对监测数据承担责任。第八条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调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开展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发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并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对干预环境监测活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相关人员应如实记录。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接受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能提供根本领实线索或相关证明材料的举报,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条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及相关责任人,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涉及目标考核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将考核结果降低等级或者确定为不合格,情节严重的,取消授予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涉及县域生态考核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建议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减少或者取消当年中央财政资金转移支付;涉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水污染防治行动方案排名的,分别以当日或当月监测数据的历史最高浓度值计算排名。
第十二条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机构和涉及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禁止其参与政府购置环境监测效劳或政府委托工程。
第十三条监测仪器设备应当具备防止修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功能,监测仪器设备生产及销售单位配合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部主管部门通报公示生产厂家、销售单位及其产品名录,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