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道酬勤从法律的文化解释看法律与文化的关系【】法律是文化不可或缺的组成局部,而文化同样是法律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尽管法律经常被视为某种有奇特规那么和怪异语言的独特领域,然而它实际上恰恰是某中文化据以表达某种秩序观念的具体方式。【关键词】法律与文化;法律的解释;文化方法论法学所研究的法律现象常常被人们理解为一种文化现象,尤其在法学研究所面对的与其相关的材料愈来愈汗牛充栋的时代,任何一种对法律的解释都不能给人们提供普遍信服的答案。于是,法学研究开始追求“一种更加包罗广泛的立场;它要求我们普遍地把法作为人类文化的现象来观察〞。就像梁治平先生所坚持的一样,历史、哲学、文化、语言等都不是“法律以外的〞东西,而是与法律息息相关、密不可分的,法律本身也是一种文化,他用自己的语言去解决现实问题。一、法与文化文化是一个非常广泛的概念,给它下一个严格和精确的定义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英国人类学家爱德华·泰勒在1871年给文化下了个定义,文化或者文明,就其广泛的民族学意义而言,乃是这样一个复杂整体,它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风俗以及所有其他作为社会一员的人习得的能力和习惯。克利福德·格尔茨强调通过象征符号表现出来的意义模式为文化下定义,文化是指由历史传递的,表达在象征符号中的意义模式,它是由各种象征性形式表达的概念体系,人们借助这些系统来交流、维持并开展有关生活的知识以及对待生活的态度。然而,迄今为止仍没有获得一个公认的、令人满意的定义。从广义上讲,文化指人类在社会历史开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它包括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心理文化三个方面。狭义的文化指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如衣食住行、风俗习惯、生活方式、行为标准等。那么法又是如何定义的呢?马克思·韦伯在经济与社会一书中给法的定义是:如果一种只需能够通过一群专职人员运用身体上火心理上的强制以确保服从和惩治异行而从外部得到维护,这样一种秩序即可被称为法律。但是在格尔茨看来,法律乃是一种“地方性知识〞。这种所谓的地方性知识不只是与地域时代阶级以及问题的多样性有关它还关系到特征,这是那种同能够怎样的想象联系在一起而关涉实际是怎样的本地特征。二、文化方法论把法律与文化牵扯在一起来讨论,早在孟德斯鸠的著作中就可以看到。他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探讨了政治宗教、习俗礼仪、风土人情、地理气候等社会现象对法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