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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行政法
行政诉讼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⒈名词解释:
⑴行政法。行政法是法的一个独立的部门,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驶行政职权而产生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之一,由各种法律标准和原那么构成,而这一系列的法律标准和原那么又是通过各种各样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
⑵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的,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简言之,行政法律关系就是受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
2.请说明行政法的根本原那么有哪些。
答:行政法的根本原那么一般包括:行政合法性原那么和行政合理性原那么。
行政合法性原那么的具体要求:
⑴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设定和授予才能存在。
⑵行政职权必须依据行政法律标准行使。
⑶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行政法律标准的依据。
行政合理性原那么的具体要求:
⑴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立法目的。
⑵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根底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适用法律标准平等,不得对相同事实给予不同对待。
⑶行政行为的内容符合情理。
第二篇: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作业考核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总分值20230分
一、简答(每题2023分,共40分)1.简述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答。(1)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非对等性。(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不能自由处分。(4)行政法律关系引起争议后,行政机关有单方解决、处理权。
2.行政处分与执行罚的区别。
答。1)行政处分是行政行为的一种;执行罚属行政强制行为中间接强制的一种。(2)行政处分是给予违法者以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而执行罚是对违法者科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3)行政处分措施只能对一事适用一次,而执行罚可反复适用。
3.简述行政诉讼的特殊原那么。
答。(1)诉讼不停止执行原那么。指当行政相对人因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在诉讼期间,不停止该具体行政行为执行。(2)被告负主要举证责任的原那么。(3)不调解原那么。在行政诉讼中,不能以调解为结案方式。但行政赔偿诉讼案件除外。(4)合法性审查原那么。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5)有限变更原那么。指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一般不得变更,只是对于显失公正的行政处分决定,可以判决变更。
4.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的区别。
答。(1)产生的前提不同。行政补偿因合法的行政行为引起;行政赔偿那么以行政违法为前提。(2)是否适用等价原那么不同。行政补偿不适用等价原那么;行政赔偿适用等价原那么。(3)发生的时间不同。行政补偿可以在损失发生前进行先行补偿;行政赔偿必须以损害事实的发生为前提。(4)处理的机关不同。行政赔偿因涉及违法,多数国家允许司法审查;行政补偿纠纷一般都由行政机关解决。
二、论述题(每题15分,共60分)
1.论行政程序法的根本原那么及与公正原那么相关的制度。
答:行政程序法的根本原那么应包括:(1)公正原那么。(2)公开原那么。(3)保障根本人权原那么。(4)效率原那么。与公正原那么相关的制度有(1)听证制度。(2)回避制度。(3)合议制度。(4)说明理由制度。(5)职能别离制度。(6)不单方接触制度。(7)记录备案制度。(8)复审制度。
2.结合实际,谈谈行政许可制度的完善。
答:依据行政法理论,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个人或组织的申请,做出决定允许其从事某种活动,行使某种特权、获得某种资格能力的行为。行政许可从实质上讲是以法律禁止为前提条件的。即国家为了自身利益或社会平安、将个人、组织的某些行为或活动权利规定为普遍,普遍禁止,但同时又规定,对于符合合法条件的,行政机关可通过其许可行为解任禁止。行政许可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行政许可是以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的,不属于行政机关根据职权所主动发出的行政行为。第二,行政许可是一种赋予被许可的相对人权利的行政处理行为,不同于行政机关所做出的实质在于增加当事人义务的行政处分、强制执行、征税等义务性行为。第三,行政许可在性质上一种特许,即个人或组织所申请许可的事项,对一般人是禁止的,但不意味对任务人禁止。第四,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的行政行为。即必须有正式的法律文件,例如:许可证、执照等才能成立。
行政许可作为行政机关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其本身具有法律效力。这主要表现三个方面:
1、证明力,
2、确定力、
3、拘束力。
行政许可制度是现代化社会各国普遍使用的对社会和经济进行管理的重要制度。它的主要功能作用在于:第一,有利于国家对社会以及其他事务的宏观调控。第二,有利于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平安,表达对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第三,有利于保护个人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许可法确立了行政许可必须遵循的七项原那么,即,合法原那么、公开、公平、公正原那么,便民原那么,救济原那么,信赖保护原那么、监督原那么以及无偿原那么。
3.试论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及其选择。
答:
1.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指行政程序法根据所要到达的目标而形成的总体特征。行政程序法可发挥多方面的作用,立法者可按照自己所追求的目标进行选择,强化或突出某方面的作用。这种选择使一国的行政程序法形成一定的目标模式。从目前各国情况分析,主要分为控制型、权利型和效率型三种。
(1).控制型模式表现为以控制下级行政机构,防止其偏离统治意志为目的。其特点包括设置多层级的审批制度,自上而下的监察制度、复杂的控告和抗告制度、秘密的内部侦控制度等。
(2).权利型模式的突出特征是更多考虑监控行政权的行使。着重防止和控制其滥用,以最大限度的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益)不受侵犯。美国、韩国、日本的行政程序法属此种模式。该模式的特点是:
1)标准重心在于标准和监控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尤其对行政强制、制裁等程序做出严格、细致的程序规定。较少或不规定内部行政程序。
2)重视与行政相对人权利行使和保障利益获得等相关程序,诸如参与、申请、申辩、告诉等程序的规定。
3)注意划分清楚行政权力与行政相对人权利的界限,尤其是后者权利的全面、完整和可操作性。4)以对行政相对人切身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听政程序为核心内容,对之具体、详尽的规定。有关听证的规定与其他内容中占比重最大。
5)设计程序时应首先考虑到达结果的公平、公正性。6)司法化程度高。(3).效率型模式的明显表达在于立足行政效率的宗旨,着眼于促进行政职权的有效行使和管理目标的迅速实现,尽可能减少行政机器运转过程中的阻力。德国、西班牙、葡萄牙的行政程序法可划归此模式。该模式的特点是:
1)职权主义倾向明显,赋予行政机关较大的行政主导权和较宽的自由裁量权。
2)规定了一些用以提高效率的特别制度和程序。如西班牙行政程序法中的“紧急审理〞制度、“兼并程序〞。德国、葡萄牙行政程序法中确立了假设干听政排除事项。此外,对时效的规定要求严格,规定时附以违反的法律后果。对有关行政协助、申诉不停止执行制度的规定也较为详尽。
3)在程序的设计方面,重视其科学性、连续性和灵活性,力图简约易行。尤其给紧急、复杂情况下行政主体处量事务,留下必要的空间和余地。
4)对行政相对人的参与权利重视不够,通常仅作较原那么、抽象的规定,有关听证制度的内容欠详尽,行政法律救济的制度及程序也着墨不多。
5)司法化程度不高。
但从现行的各国行政程序法看,纯粹选择一种模式的比较少见。大多数国家都以一种模式为主兼容其他模式。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多数国家倾向于选择权利与效率兼顾的模式。其特点是,既尊重公民权利,反对违法及不当行政,又赋予行政官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在程序足以表达公平的前提下,尽可能使行政行为过程步骤紧凑、简便易行,注意程序的科学性;在划清行政职权与公民权利界限的前提下,注意明确行政官员的职权与职责等。
2.从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共同点、不同点及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具体衔接关系论述。
4.结合实际,谈谈比例原那么在行政法运行过程中的运用。
答:行政法根本原那么具有普遍性、根底性、自身的特殊性,它应能反响出行政法律标准区别于其他法律的本质特性。主要表现在:(1)行政法的根本原那么是行政法标准制定的依据(2)当行政法具体标准不明确或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直接适用行政法的根本原那么,也可以根据行政法的根本原那么作出法律解释。
行政法的原那么有行政合法性原那么和行政合理性原那么。所谓行政合法性原那么是行政法治原那么的核心内容。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行政合法性原那么要求行政主体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法律标准的要求,不得享有行政法标准以外的特权,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应受到法律制裁,行政主体应对其行政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合法性原那么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个方面的内容。违反实体法和违反程序法都是对行政合法性原那么的破坏。实体法是指规定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的行政法律标准。程序法那么通常是为保证行为程序公正,没有偏私,从而保障实体权利得以实现的法律标准。行政程序合法包含三方面的内容:
(一)任何人不能成为审理自己案件的法官。执行这一原那么的制度是回避制度。
(二)行政机关在裁决行政纠纷时不能偏听偏信,应当给予当事人同等的辩论时机。
(三)决定对当事人不利的事务时,应预先通知当事人并给其发表意见的时机。行政合法性原那么的具体要求:行政合法性原那么的前提条件是有法可依。行政合法性原那么通常要求行政权依法律的规定存在,行政机关依法设立并应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具体讲,行政合法性原那么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
(一)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权才能存在
(二)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这就要求行使行政权力不仅应遵循实体法标准,而且应遵循程序法标准,二者不能偏废。
(三)任何行政职权的授权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行政合法性原那么这三个方面的具体内容要求行政主体应严格依法办事,行政管理活动应有法可依,严格按照法律标准进行。这里所讲的法律是广义上的法律不仅仅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宪法、法律,还有国务院指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较大的室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乡法规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室以上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等。行政合理性原那么是行政法法治原那么的另一个重要组成局部。它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行政合理性原那么中的理是指表达全社会共同遵守的行为准那么的法理。行政合理性原那么基于实际行政活动的需要而存在的。任何法律都是有限度的,尤其是标准行政活动的法律。主要表现在:
(一)法律不可能标准全部行政活动
(二)法律对行政活动的标准,应留出一定的余地,以便使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理。如果法律对行政活动规定得面面俱到,毫无裁量余地,那么最终可能导致行政机关束手无策。行政合理性原那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