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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干部
养老
实施方案
新编
村干部养老险实施方案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鼓励村干部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村干部是指依照有关章程和法律选举产生的村党支部、村委会组成人员。
第三条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在职的村干部均可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以下称根本养老保险)。凡符合参保条件因个人原因不参加根本养老保险的村干部,离任后不得享受养老生活补贴。
第四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村干部根本养老保险工作,市社会保险局具体负责日常业务经办工作。
第五条村干部参加根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缴费由各镇政府(含马家店街道办事处,下同)统一组织办理。
第六条村干部参加根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20%,缴费基数为上年度XX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第七条村干部在职期间的根本养老保险缴费实行村干部个人缴纳与财政补助相结合、先缴后补的方法。具体补助标准: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每人每年补助700元,其他村干部每人每年补助500元,在职时间缺乏一年的按月计算进行补助。
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年度测算全市缴费补助经费,市政府审核批准后,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市财政局按照实际参保人数、缴费情况一次性拨付到各镇,由各镇财政所发放给参保人。
第八条经镇级考核认定,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村干部当年缴费财政不予补助: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有违纪违法行为并受到相应处分或处分的;
(三)在社会稳定、平安生产、方案生育等方面被“一票否决〞的。
第九条村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在本方法实施前已任职或曾任职,在个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以任职年限为补缴年限,按参保当年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的最低基数一次性补缴根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后仍不满15年的,可适当延长缴费年限,但最长不超过5年。
村干部补缴根本养老保险费的起始时间不得在1996年1月1日之前。
第十条村干部离任后,应该及时接续根本养老保险关系,由个人按灵活就业人员根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继续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财政不再补助。
第十一条在职村干部参加根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申请、镇政府审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市社会保险局办理参保手续。
第十二条凡经审核符合参保条件且需补缴根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必须按规定将应补缴的根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缴清。
第十三条新任职村干部须在任职3个月内申报,按本方法参保缴费。本方法实施前已参加根本养老保险的在职村干部不能重复参保,但可按本方法续保缴费,享受补助。
第十四条市社会保险局为参保村干部建立终身不变的个人帐户。参保村干部的个人帐户按以下标准记入:1996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按缴费基数的11%记入,2023年1月1日起按8%记入。
第十五条参保村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凡个人累计缴费满15年,可以享受根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根本养老金、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月根本养老金=根底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根底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按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村干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参保缴费累计不满15年,本人不愿意继续缴费的,不享受根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和从个人缴纳的根本养老保险费中划入统筹基金的局部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村干部未到达领取根本养老金条件死亡的,将其个人缴费的本息一次性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全部并入根本养老保险基金。村干部在享受根本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按死亡时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丧葬补助费及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标准按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执行;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的,余额中的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其余局部并入根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七条村干部根本养老保险金由市社会保险局负责按月发放。
村干部根本养老保险待遇按国家政策规定随企业退休人员根本养老保险待遇同步调整。
第十八条参保村干部在享受根本养老保险待遇期间被判刑收监或被劳动教养的,暂时停发其根本养老保险金,刑满或解除劳动教养后继续享受养老金待遇,服刑及劳动教养期间不参加根本养老待遇正常调整,停发的根本养老待遇不予补发。
第十九条村干部根本养老保险权益不得转让、抵押;个人帐户资金不得提前支取。
第二十条本方法实施时不在职、原连续任职年限5年以上(含5年)且未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离任村干部及在职村民小组长可参照本方法参加根本养老保险,其缴费全部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本方法施行后,假设上级机关出台村干部根本养老保险方法,符合条件的村干部可在上级机关出台的方法和本方法中任选一种参保,不得重复参保;上级机关出台的村干部根本养老保险方法中假设有补助或奖励政策,在不重复补助或奖励的前提下,按就高不就低的原那么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