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方法[范文模版]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标准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方法。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第二章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六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第七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第八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平安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开展与保护的关系。第九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标准,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根底资料。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以下根本内容:(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三)根底设施、公共效劳设施、公共平安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四)根底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等“四线〞及控制要求。第十一条编制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城市空间布局、规划管理要求,以及社区边界、城乡建设要求等,将建设地区划分为假设干规划控制单元,组织编制单元规划。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或者减少控制要求和指标。规模较小的建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与镇总体规划编制相结合,提出规划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