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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外国人
德国
建立
公司
居留
问题
外国人在德国建立公司的居留问题5篇范文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
一、行政审批工程名称、性质(行政审批编号2023-02(a))
名称: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性质:行政许可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适用范围: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适用对象:外国人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1、事项设立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条:“外国人入境、出境和在中国境内居留,必须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十四条:“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投资或者同中国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合作以及其他需要在中国长期居留的外国人,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可以获得长期居留或者永久居留资格。〞
2、办理程序的依据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方法第五条:“受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地(市、州、盟)公安局(处)、直辖市公安分、县局;审核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公安部。〞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方法第十八条:“公安机关自受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的申请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3、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的依据: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方法第六条;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方法第
九、
十、十
一、十
二、十
三、十
四、十
五、十六条。
四、行政审批数量。无限定。
五、行政审批条件:
(一)根本条件:
1.遵守中国法律。遵守中国法律是指申请时无未了结的刑事案件以及需要追究行政违法责任但尚未处理等情形的;在中国无犯罪记录;无其他较重情节或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
2.身体健康。身体健康是指申请时无精神病和艾滋病、性病、开放性肺结核病等国家法定传染性疾病且生活能够自理;有其他疾患生活不能自理但不会增加社会负担。
3.无犯罪记录。无犯罪记录是指申请人在境外的主要生活地以及在我国国内均没有犯罪行为的记录。主要生活地是指连续居留2年以上的国家或地区。在国内停(居)留期间的无犯罪记录由受理、审核机关负责核准。申请人曾在多个地区停(居)留一年以上的,由受理、审核机关负责与有关的地区公安机关核准。
(二)分类条件:
1、直接投资类:
(1)、在广西直接投资50万美元以上;或在中国直接投资合计二百万美元以上;连续3年投资情况稳定且纳税记录良好。
(2)、“直接投资〞指外国投资者个人在我国国内通过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与中方投资者共同进行石油的合作勘探开发等方式进行投资。投资既包括以人民币、美元等现金形式投资,也包括以技术、专利及设备等形式投资,不包括个人从事房屋,股票、有价债券买卖、交易等投资活动。申请人持有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可作为“直接投资〞的凭证。
(3)、“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金〞是指实际已到位的资金。
(4)、“3年内投资情况稳定〞是指申请时以及申请之日前连续3年内投资者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金合计不得低于规定标准。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金可以企业批准证书、登记证明、年检证明以及验资报告等材料为参考确认或与商务、工商等主管部门核实确认。
(5)、“投资合计〞是指投资者在不同地区的投资总和。
(6)、“纳税记录良好〞是指按照我国有关法律已全部缴纳规定的税款,包括个人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契税等。
2、任职类:
(1)、在中国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连续任职满四年、四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三年且纳税记录良好。任职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a、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属机构:“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属机构〞是指直接隶属于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科研机构或者具有行政管理性质或职能的事业单位。b、重点高等学校:“重点高等院校〞是指“211工程〞学校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纳入普通高校招生本科第一批录取院校。
c、执行国家重点工程工程或者重大科研工程的企业、事业单位:“执行国家重点工程工程或者重大科技工程的企业、事业单位〞是指直接于中央国家机关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签署工程并承担主体工作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
d、高新技术企业、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在高新技术类以及鼓励类、产品出口类、先进技术类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的,以省级以上(含省级)开展改革委(计委)、科技或商务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分别出具的证书或确认书确认。
此类人员申请时及申请之前连续4年内应同时具备任职单位、职务(职称)、居留期限等各相关条件。该期限内变换工作单位或职称、职务的,变动情况应符合本规定条件。
3、特殊人员类:
(1)、对中国有重大、突出奉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人员。该类人员申请时需提交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函及有关证明。
(2)、“对中国有重大、突出奉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人员统称特殊人员,是指对国家经济开展和社会进步做出国重大、突出奉献或对国家有重大价值的世界顶尖人才、特殊人员及知名人士等,包括世界著名科学奖项获得者、世界知名学者、企业家、运发动、文艺人士等。
(3)、“推荐函及有关证明〞是指国务院所属主管部、委、局出具的推荐函、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在华居住证件、奖励证明以及申请人获得的具有世界影响力或重大价值的科研成果证明等。受理、审核机关可根据申请人不同情况确定申请人需提交的有关证明。
(4)、外籍华人科技人才可由人事部确认并推荐,由人事部出具推荐函或身份确认函以及来华定居专家证确认。
4、夫妻团聚类。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满五年、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且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5、侨民。已批准在中国定居的外国侨民可以申请首次补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6、亲属投靠类。投靠境内直系亲属,且投靠人年满六十周岁被投靠人年满十八周岁、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并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7、亲子团聚类。未满十八周岁未婚子女投靠中国籍父母或者在中国具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籍父母。
六、申请材料目录:
(一)、直接投资类所须提供的材料:
1、填写永居申请表两份,签字;
2、与我国公民申请护照同等标准的相片4张;
3、护照复印件一式三份(复印使馆认证页、资料页、有效签证页,验原件);
4、申请报告;
5、由中国驻该国使馆认证的该人无犯罪记录(原件);
6、6个月内的健康证(原件);
7、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一式三份(验原件);
8、个人持有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一式三份(验原件);
9、由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
2023、个人所有完税证明一式三份;
11、年检证明复印件一式三份(验原件);
12、住宿登记表。
(二)、任职类所须提供的材料:
1、填写永居申请表两份,签字;
2、与我国公民申请护照同等标准的相片4张;
3、护照复印件一式三份(复印使馆认证页、资料页、有效签证页,验原件);
4、申请报告;
5、由中国驻该国使馆认证的该人无犯罪记录(原件);
6、6个月内的健康证(原件);
7、任职单位出具的本人职务或者职称证明;
8、外国专家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证;
9、任职单位的登记证明复印件一式三份(验原件);任职单位是外商投资企业的,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一式三份(验原件);
2023、个人所有完税证明一式三份;
11、年检证明复印件一式三份(验原件);
12、在执行国家重点工程工程或者重大科研工程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任职的人员需提交省、部级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证明文件;在高新技术企业中任职的人员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中任职的人员需提交国家鼓励开展的外商投资工程确认书或者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书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书;
13、住宿登记表。
(三)、特殊人员类所须提供的材料:
该类人员申请时需提交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函及有关证明。“推荐函及有关证明〞是指国务院所属主管部、委、局出具的推荐函、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在华居住证件、奖励证明以及申请人获得的具有世界影响力或重大价值的科研成果证明等。受理、审核机关可根据申请人不同情况确定申请人需提交的有关证明。
外籍华人科技人才可由人事部确认并推荐,由人事部出具推荐函或身份确认函以及来华定居专家证确认。
(四)、夫妻团聚类所须提供的材料:
1、填写永居申请表两份,签字;
2、与我国公民申请护照同等标准的相片4张;
3、护照复印件一式三份(复印使馆认证页、资料页、有效签证页,验原件);
4、申请报告;
5、由中国驻该国使馆认证的该人无犯罪记录(原件);
6、6个月内的健康证(原件);
7、结婚证复印件一式三份(验原件);
8、配偶户口本及身份证(或外籍配偶的永久居留证)复印件一式三份(验原件);
9、房产证复印件一式三份及公证书复印件一式三份(验原件);
2023、银行存款证明书复印件一式三份及公证书复印件一式三份(验原件);
11、临时住宿登记表。
(五)外国侨民换发永久居留证的侨民身份所须提供材料:
1、提交填写完整的外国人换发或者补发永久居留证件申请表,并提交申请人近期的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2张;
2、交验本人有效的外国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证件及复印件;
3、交验本人在华居留证件及复印件;
4、提交本人的书面申请(含个人详细简历、家庭情况、现实表现、取得侨民身份的历史经过和事由、证件变更情况等);
5、其它相关的证明材料。
(六)、亲属投靠类所须提供材料:
1、需提交被投靠的中国公民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外国人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经公正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投靠人国外无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经公证的投靠人经济来源证明或者被投靠人的经济担保证明、经公证的投靠人经济来源证明或者被投靠人经济担保证明、经公证的投靠人或者被投靠人的房屋租赁或者产权证明。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生活保障证明〞或“经济来源证明〞是指按照受理机关所在地每月最低生活保障金数额为标准,有相当于2023年以上存款数额的可支配财产或受理申请后5年内较稳定的每月不低于该标准的个人收入来源证明。亲属投靠人员如投靠人经济条件达不到上述标准,被投靠人需提供负担投靠人不低于上述标准的经济担保。
(七)、亲子团聚类所须提供材料:
1、需提交其中国籍父母的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外国籍父母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本人出生证明或者亲子关系证明;属收养关系的,还需提交收养证明。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