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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新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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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精神药品 管理制度 新编
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1、毒、麻、精神药品专人保管,有醒目标示,数量固定,班班交接并签名。 2、病区毒、麻、精神药品职能供应住院患者按医嘱使用,其他人员不得私自取用,借用。 3、使用毒、麻药品时,应登记并及时补充。 4、毒麻药品必须要定期检查,如出现变质、过期应及时更换。 5、建立毒、麻药品使用登记本,注明患者姓名、床号、使用药品、使用日期、剂量、时间,并签名。 第二篇: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一)医疗用毒性药品(简称毒性药品)1.毒性药品是指毒性剧烈、治疗量与中毒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2.毒性药品的管理,应做到专柜加锁、专人保管,并建立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登记制度,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放。其包装容器上必须印有毒药标志。 3.毒性药品的处方应完整、清晰,每次处方不得超过2日极量。处方应当留存2年备查。 4.毒性药品的供应、调配,必须有医生签全名的正式处方,并由配方人中员及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前方可发出。配制含毒性药品的制剂,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准确投料,记录完整。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不得非法使用、储存、转让、借用。 (二)麻醉药品 1.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 2.麻醉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柜(保险柜)、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的管理。不得非法使用、储存、转让、借用,专柜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麻醉药品由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处方资格前方可使用。 3.麻醉药品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签写开方医生姓名,配方应严格核对,配方和核对人员均应签名,并建立麻醉药品处方登记册。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麻醉药品。 4.麻醉药品的每张处方,注射剂不得超过2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不超过3日用量,连续使用不超过7天。处方实行专册登记应当留存至少3年备查。 5.癌症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凭市卫生局核发的“晚期癌症病人麻醉药品专用卡〞,并指定本中心供应者,从第二次起交回上次取药空安瓿取药(安瓿上药名必须清晰可见),发药部门凭处方与空安瓿到库房换取药品。 6.各病区存放的少量麻醉药品,应有专人负责、专柜(保险柜)保管登记。药剂科有权不定期检查。病房固定的麻醉药品换取时,必须凭处方和空安瓿(安瓿上药名必须清晰可见)换取。 麻醉药品的采购,应持市卫生局核发的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按麻醉药品购用限量的规定,在指定的麻醉药品经营单位购置。 7.麻醉药品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类及其他易产生依赖性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 (三)精神药品 1.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2.依据精神药品使人体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 3.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双人双锁专柜(保险柜)管理,建立精神药品收支帐目,按季节盘点,做到帐物相符,发现问题应当立即上报。 4.第一类精神药品由执业医师取得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前方可使用。 5.医师应严格掌握适应症和禁忌症,严禁滥用。除特殊需要外,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3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7日常用量。处方应当留存2年备查。 6.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应持卫生局核发的精神药品购用卡在指定的经营单位购置,不得使用现金交易。 7.所购精神药品只准在本单位使用,不得转售。 8.精神药品处方实行专册登记,保存至少2年。 第三篇:毒麻药品管理制度肖店乡卫生院毒麻药品管理制度 一、购置麻醉药品须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经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按照购用限量规定,到指定的麻醉药品经营单位购置。 二、在采购麻醉药品时须向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填送麻醉药品申购单,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在供应时必须详细核对各项印章及数量。供应数量按卫生部规定的麻醉药品品种范围及每季购用限量的规定办理。 三、使用麻醉药品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且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 四、麻醉药品的每张处方注射剂不得超过二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不得超过三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麻醉药品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开处方医师签名后加盖病区章并注明疾病诊断。配方应严格核对,审核人、配方人、核对人和发药人均应签名,并建立麻醉药品处方登记专册。住院病人所开每日用的麻醉药品,由护理部专人加锁保管。手术室给予少量麻醉药品作为基数,由专人加锁保管。手术中用麻醉药品凭空安瓿按规定处方实际用量向药房领取。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麻醉药品。 五、经医院临床科室诊断为恶性肿瘤的患者或确需使用麻醉药品的危重病人,核发麻醉药品专用卡,患者凭卡按规定开方配药。 六、麻醉药品实行“五专〞(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管理,麻醉药品处方由药房加盖麻醉药品专用章发给病区,按上述规定使用。处方保存三年备查。对麻醉药品滥用者,药房人员有权拒绝发药,并及时向院领导回报,妥善处理。 七、定期检查麻醉药品使用及管理情况,发现问题立即报告、及时处理,必须做到帐物相符。需报损处理的麻醉药品,经当事人写明真实、详细情况,报主管院长批准,完备各种手续前方可处理。 八、药房每天对麻醉药品领用情况进行登记、做帐、交接,药库保管人员发登记专用卡,每天盘存,盘存数两人签名,科室不定期抽查。 肖店乡卫生院 第四篇:毒麻药品管理制度毒麻药品管理制度 实行“五专〞。专人负责,专用处方,专柜加锁,专册登记,专用账册。 1、有醒目标示,数量固定,明确责任,交接班有记录,实行每日每班交接制,双人双锁随身保管钥匙,班班交接,做到账目相符。 2、定期检查毒麻药品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检查药物性状。如发现沉淀变色,过期,标签模糊等药品,停止使用并交药房处理。 3、发现下例情况,应立即向医院,药学部门和保卫处报告: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丧失或者被盗,被抢、骗或者冒领的。 4、所有毒麻类药品,只能供住院患者,并遵医嘱使用,其他人员不得私有、借用、取用。 5、建立毒麻药品使用登记本,注明患者姓名、床号、使用药名、规格、剂量、数量、使用日期、时间,护士签名,护士长检查妥善后及时凭专用处方和空安瓶补充完好。 6、毒麻药品必须专用红处方开具,工程填齐全,字迹清晰,不得涂改,特别是患者或代办人的身份证、名称、编号等,医生签名后,保存空安瓶。 7、建立麻醉药品剩余药液销毁登记本,对于使用半支的毒麻药品应倾倒销毁,并双人复合,双人签名。 第五篇:毒麻药品管理制度毒麻药品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公布的药品管理法、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印发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处方管理方法制定本制度。 1、医院建立由分管院长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日常管理工作。 2、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3、医院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4、医院根据医疗、科研和教学需要,按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 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6、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薄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7、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双人清点登记,报医院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8、药库、门诊药房、住院药房、麻醉科指定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专柜加锁,责任明确,交接班有记录。 精麻药品五项根本管理制度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药房上墙)1.建立由分管药事管理的院领导负责,院办、医务、药剂、护理等部门参加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药剂科指定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日常管理工作及网报。 2.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医院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3.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丧失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 4.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方法要求,做好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方管理工作。 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平安管理工作。 6.积极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的培训。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供应管理制度(库房上墙)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卫生局批准,采购人员凭印鉴卡向本市的定点批发企业购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2.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而本医疗机构无法提供时,可以从其它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抢救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借用情况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3、医疗机构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管理制度(药房上墙) 1.根据管理需要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可以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剂科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库存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周转柜应当每天结算。一级医疗机构不得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 2.门诊药房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 3.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格式及单张处方最大限量按照处方管理方法执行。 4.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必须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专用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名、处方各工程不得缺项应当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5.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6.调剂部门应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7.医生在为患者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为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医院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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