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论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本文关键词:原因,自由,可罚性论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本文简介::关于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理由,有间接正犯类似说等多种学说,但都无法改变将追究责任的根底奠基于原本属于预备行为的原因行为的事实,并且都有扩张实行行为概念之嫌。由于不作为犯的成立不需要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以及过失的作为犯没有自己独立的行为,处分这两者的原因自由行为本来就不违背“实行行为论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本文内容::关于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理由,有间接正犯类似说等多种学说,但都无法改变将追究责任的根底奠基于原本属于预备行为的原因行为的事实,并且都有扩张实行行为概念之嫌。由于不作为犯的成立不需要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以及过失的作为犯没有自己独立的行为,处分这两者的原因自由行为本来就不违背““实行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原那么;而将成心作为犯中的责任能力〔欠缺〕解释为犯罪成立的消极要素、免责事由,可以更合理地解释成心作为犯的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问题。此外,有必要区分事实性行为和标准性行为。关键词:原因自由行为;责任能力;实行行为;免责事由;基于人具有相对意志自由的理论假设,近现代刑法以“实行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原那么〔下文简称““同时存在原那么〕为根本原那么之一,如果行为人在实施构成要件行为即实行行为之时欠缺责任能力,说明其无法识别或控制自己的行为,意味着实施犯罪不是其自由意志所选择的,根据道义责任论观点,不能对其追究刑事责任。[1]但是,如果行为人成心或由于过失使自己陷入欠缺责任能力状态,并在此状态下实施构成要件行为的,应否处分以及如何处分,引起了刑法学界的争议,这就是所谓的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问题。[2]关于原因自由行为具有可罚性的结论是正确的,但是对于可罚性的理由,却有必要进一步论证澄清。一原因自由行为可罚与否的争议及评析对于原因自由行为的概念,有狭义说与广义说两种观点。狭义说认为,原因自由行为是指由于成心或过失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然后在无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构成要件行为的情形;[3]广义说那么主张将成心或过失使自己陷入““限制责任能力状态时实施构成要件行为的情形也作为原因自由行为来处理。[4]284笔者认为广义说更加可取,但是为了论述方便,本文着重探讨狭义的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问题。学术界普遍认为原因自由行为应当处分,但也有另一种观点认为,处分原因自由行为似乎违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