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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反诉答辩状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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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反诉 答辩
2023反诉辩论状 反诉辩论状   辩论状可以针对原告起诉状中所写的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辩论。在学习、工作生活中,许多事情都通过法庭来解决,我们开庭前一般都会提前做好辩论状,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反诉辩论状,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反诉辩论状1   反诉人(本诉被告):XXX,男,1984年12月8日诞生,汉族,居处: :   反诉人(本诉被告):XXX,男,1985年4月9日诞生,汉族,居处: , :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XXX,女,1985年4月9日诞生,汉族,居处地:XXXXXXXXXXXXXXX, :   反诉被告:XXX、XXX,反诉与原告XXX,签订商铺转让协议的纠纷一案,作辩论如下:   1、恳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铺转让协议书?。   2、恳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告返还被告支付的转让费xxxxx元   3、反诉的诉讼费由反诉原告自行担当。   详细事实理由如下:   原被告双方在2023年6月18日,签订了一份?商铺转让协议书?,该协议原告以本人的名义将商铺的权利义务转让给被告,被告按约定当即支付7万元转让费给被告,剩余转让费按月支付。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于2023年XX月XX日觉察(从转让商铺全部权人北理工学校了解到)原告没有相应的转让代理权,被告权益得不到相应的保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8条第   1款“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担当责任〞的规定,该合同对被告不发生效力,并由原告担当责任,所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铺转让协议书?为无效协议。反诉被告就屡次找反诉原告协商,要求撤销协议,返还转让费,但反诉原告不同意,必需强买强卖,被告本需需求法律程序解决,但被原告抢先一步,为维护被告合法权益,现被告反诉原告返还被告支付的转让费xxxxx元。   综上所述,原被告签订的?商铺转让协议书?,是无效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理应解除协议,返复原告转让费。因此,恳求人民依法裁判,支持反诉被告人的看法为谢。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辩论人:   年 月 日 反诉辩论状2   辩论状兼反诉状   辩论兼反诉人:段修强,男,1995年1月17日诞生,汉族,都昌县人。住:都昌县中馆镇银宝村委会。   法定代理人:段海洋〔被告之父〕,男,38岁左右,汉族,都昌县人,农夫,住址同上   辩论状兼反诉人因原告张允华诉我交通事故责任一案,特提出辩论与提起反诉如下:   一、辩论局部:   1、原告垫付医疗费没有74000元,只有69000元,详细金额应以交款票据为准。   2、本案交通事故责任应由原告负全部责任。   ⑴、2023年9月13日,都昌县公安局下达本案交通事责任认定书的其次天辩论人就以向九江市公安局提起了复核申请,原告的起诉原来就是明知复核不利,而恶意为之。   ⑵、本案事故的发生,纯属原告会车之时未依规定在150米外改用近光灯,致使辩论人当时被原告车辆的强光灯刺眼而无法避让而造成。   ⑶、都昌县交警大队都公交认字〔2023〕第00107号事故责任认书中所谓辩论人“占道行驶〞,属于事故发生后仅凭辩论护人的摩托车,被原告驾驶的赣AV9881号小型客车撞后摔出翻倒之位置的推定明显就不科学、不严谨,也与事实不符。   3、本案交通事故的损失医疗费虽然只有69000元,但是后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养分费、伤残赔偿金、残疾器具费、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 、摩托车财产损失费等计人民币尚有8万余元,共计达15万元之多。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第七十六条及?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方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先由原告在交强责任限12.2元内担当责任,便可知原告要求判令辩论人返复原告垫付医疗费用超过原告应担当的责任局部计人民30000币元的诉讼恳求根本就不能成立。   4、因原告属恶意诉讼,本案诉讼费用辩论人依法不予担当。   二、反诉局部:   1、2023年9月4日19时50分,原告驾驶赣AV9881号小型客车在中馆商品街口,与反诉人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反诉人伤残九级。为此造成反诉人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养分费、伤残赔偿金、残疾协助器具费、后期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 、摩托车等损失计人民币: 8. 万元。故此原告〔反诉被告〕依我国?侵权责任法?及?道路交通平安法?必需予以全额赔偿。   2、反诉人提起反诉的诉讼费用应由原告〔反诉被告〕担当。   此致   都昌县人民法院    辩论兼反诉人:段海洋    2023年12月28日   附:损害赔偿清单 反诉辩论状3   辩论人:赵XX,男,白族,1xxx月14日生,云南省大理州剑川县人,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身份证号53293XXXXXXXX,联系 XXXXXX。   被辩论人:李XX,男,白族,49岁,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34号,系死者李XX之父。   被辩论人:刘XX,男,36岁,农夫,白族,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27号。   辩论人就被辩论人李XX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辩论如下:   恳求事项:   1、恳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恳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担当。   事实和理由:   一、辩论人赵XX不应当对李XX的死亡担当任何法律责任,所支付的6000.00元为补偿款而非赔偿款。   1、被辩论人李XX以“事发当天辩论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为由,要求辩论人担当赔偿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辩论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和李XX的死亡之间没有干脆的因果关系,吃饭并不会必定导致李XX的死亡。   2、xxx1年04月05日晚上,李XX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其死亡缘由完全是因为自己酒后擅自驾驶摩托车,加之车速过快导致的,和辩论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3、本案原被告三方就李XX的死亡达成的协议性质属于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xx年04月05日晚上,李XX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赵XX、刘XX从挚友角度动身,主动打 通知其家人,并主动参加了李XX从镇卫生所、县医院、州医院的系列抢救工作。李XX死亡后,在溪南村委会工作人员的主持下,赵XX和刘XX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动身,于xxx1年04月08日与被辩论人李XX就李XX死亡问题签订了“协议书〞。依据该协议书第1条约定:“赵XX、刘XX二人自愿一次性弥补李XX家属壹万贰仟元(1xxx0.00元),每人担当6000.00元〞,该协议书明确地载明该1xxx0.00元是“弥补〞款,即补偿款,而不是赔偿款。说明在签署该协议时,各方当事人认可这是一份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二、辩论人李XX不顾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履行的协议约定,再次将此事诉至人民法院,是一种出尔反尔、背信弃义的行为。   依据三方xxx1年04月08日签订的协议书第2条约定:“李XX家属无异议,付清弥补资金后,当事三方和谐相处、相互照顾,三方签字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据此约定,赵XX和刘XX进行一次性补偿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赵XX和刘XX已经根据协议履行了补偿款支付义务,意味着三方因李XX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三、原被告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书〞使原有的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   原被告三方于xxx1年04月08日达成的补偿协议书,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根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当事人三方自愿达成补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该补偿协议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责任。当事人三方就赵劲成死亡自行达成补偿协议,应视为三方以协议解除了法律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三方因自愿协商而达成协议这样一个法律事实,使原有的赔偿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因此,本案中三方签订的一次性补偿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三方基于合同关系形成的合同之债,不是侵权之债,应由合同法予以调整。   四、当事人赵XX和刘XX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该协议书,意味着原被告三方因李XX死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协议签订后,假设义务人不履行义务那么担当违约责任,假设义务人已将补偿协议履行完毕,那么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就随之歼灭。本案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对原被告三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既然已经依协议支付相应补偿款,就无需再担当任何责任。   综上所述,辩论人认为:本辩论人对李XX的死亡没有任何过错和责任,不应当对李XX的死亡担当任何法律责任;本辩论人在李XX死亡后,考虑挚友关系,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动身,与其他两方当事人就李XX的死亡补偿问题达成了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辩论人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当事人三方因李XX的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但被辩论人出尔反尔、背信弃义,在达成补偿协议并获得履行后诉至法院,其诉讼恳求违反了我国民法的诚恳信用原那么,也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起诉显系滥用诉权,恳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此呈   XX县人民法院   辩论人:赵XX   xxx1年09月20日 反诉辩论状4   辩论人:   地址:   被辩论人:   地址:   被辩论人〔本诉被告〕反诉辩论人〔本诉原告〕__________林地合同纠纷一案。辩论人〔本诉原告〕针对反诉所称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结合我国法律规定依法做出如下辩论:   一、恳求事项:驳回被辩论人的诉求,支持辩论人〔本诉原告〕的本诉恳求。   二、事实与理由:   1、辩论人〔本诉原告〕签订?补偿协议?后正常运用林地,在被辩论人〔本诉被告〕同意的状况下搭建临时运用房,该临时运用房随时可以撤除复原__________林地,辩论人〔本诉原告〕只是为了有效运用__________林地,并没有变更林地的用途。   2、辩论人〔本诉原告〕是否受过行政惩罚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更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辩论人〔本诉原告〕在被辩论人〔本诉被告〕同意的状况下搭建临时运用房,已经接受了行政惩罚后最终撤除了临时运用房,已经担当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3、被辩论人〔本诉被告〕诉称事实有误,有意歪曲事实,意图违反合同不诚信履行。本案的真正事实为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本诉原被告签订?补偿协议?,双方约定对方对__________林地有偿运用,运用期限至__________年,并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内容受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本诉被告与龚飞签订的?____________________林地有偿有期运用合同书?约束。但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被告不遵守双方的约定通知原告解除合同并擅自撤除原告的地上建筑物,原告问其缘由,被告称该地被告要用来堆放渣土。   综上论证,辩论人〔本诉原告〕认为:被辩论人〔本诉被告〕诉称恳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理应驳回。支持辩论人〔本诉原告〕的本诉恳求。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辩论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辩论书副本_____份;证据材料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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