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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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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国家 发展 改革 办公厅 关于 办理 国际金融组织 外国 政府 贷款 项目
国家开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工程确 【发布单位】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政部令第38号【发布日期】 2023-2023-03【生效日期】 2023-2023-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 财政部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方法 (财政部令第38号)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方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金人庆 二○○六年七月三日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标准和加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简称贷款)以及赠款的管理工作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财政部负责贷款、赠款的管理工作,是政府外债的统一管理部门。 第四条贷款、赠款的使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战略,表达公共财政职能,促进经济社会和城乡区域协调开展。 第五条贷款的筹借、使用、归还应当表达责权利相统一的原那么,实现债务可持续性和良性循环,有效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第六条本方法以下用语的含义: (一)贷款,是指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 (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开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 (三)外国政府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外国政府、北欧投资银行等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国务院批准的参照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其他国外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 (四)赠款,是指财政部或者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作为受赠方接受的、不以与贷款搭配使用为前提条件的国际赠款。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财政部对贷款、赠款实行统一管理,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研究确定贷款、赠款的管理原那么,制定根本规章制度; (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拟定贷款规划; (三)统筹开展贷款、赠款的对外工作,与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等进行磋商谈判并签订法律文件; (四)负责贷款、赠款的转贷、转赠、资金使用、归还、统计、监测等; (五)对贷款、赠款活动进行政策指导、协调与监督。 第八条地方财政部门是本级政府贷款的债权、债务代表和贷款、赠款归口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本地区贷款、赠款的全过程管理。 第九条财政部直接转贷、转赠给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工程,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确定中央工程执行机构,由其具体负责工程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财政部直接转贷、转赠给地方政府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联合工程,需要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或者协调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确定中央工程协调机构,由其统一负责工程的指导、组织与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地方政府承担债务的贷款工程或者接受赠款的工程,地方政府应当确定地方工程执行机构,由其具体负责工程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中央工程执行机构、中央工程协调机构和地方工程执行机构,在业务上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有关经费开支方案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 第三章贷款筹借 第十三条贷款的筹借工作包括贷款申请、评审与评估、对外磋商与谈判、贷款法律文件签署与生效、转贷关系确定以及还款责任落实等。 第十四条拟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地方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财政部门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代表本级政府向财政部提交贷款申请书。 拟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其他机构应当向财政部提交贷款申请书。凡债务由地方承担的,还应当附送省级财政部门出具的还款承诺函。 贷款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贷款的目的和必要性; (二)贷款工程主要内容; (三)贷款资金及配套资金来源; (四)转贷及债务归还安排。 第十五条财政部应当对贷款申请书进行审查,并根据本方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以及贷款方的要求等决定是否将贷款申请列入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规划。 第十六条省级财政部门对已列入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规划的有关工程应当组织评审,并向财政部提交评审意见书。财政部根据评审意见书决定是否安排对外磋商谈判。评审事项主要包括: (一)省级政府的债务负担和财政承受能力; (二)贷款工程的财务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工程单位的财务状况和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 (四)转贷安排、还款责任和还款资金来源等。 第十七条按照不同的还款责任,外国政府贷款工程分为以下三类: (一)省级财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作为债务人并承担还款责任的工程; (二)工程单位作为债务人并承担还款责任,省级财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供还款保证的工程; (三)工程单位作为债务人并承担还款责任,转贷机构作为对外最终还款人的工程。在此类工程中,省级财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既不作为债务人也不提供还款保证。 第十八条省级财政部门对拟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工程应当组织评审。评审事项按照本方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 第十九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就评审后符合要求的、拟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工程向财政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与债务人有关政府的债务负担情况; (二)省级财政部门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申请书。贷款申请书应当说明工程简要情况、贷款工程的贷款来源、贷款金额、债务人、转贷机构、转贷类型和配套资金来源等情况; (三)根据贷款方的要求需要提供的工程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和英文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条财政部对省级财政部门提交的外国政府贷款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确认后,应当根据贷款方的开展援助政策要求以及资金承诺情况,统一对外提出备选工程。 第二十一条需要改变贷款国别和增加贷款金额的外国政府贷款工程,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向财政部提出书面申请,并由财政部统筹考虑贷款方要求、工程实际需要及其他情况后确定。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负责就符合条件的贷款工程与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等进行贷款磋商谈判、组织签署贷款法律文件并办理生效事宜。其他部门应当协助财政部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负责根据外国政府贷款工程类型委托或者通知转贷机构及时办理评估等相关转贷手续。 第二十四条外国政府贷款的转贷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与国外金融机构签定贷款法律文件、与债务人签署转贷协议,确保对外还本付息和资金垫付。 第四章贷款使用 第二十五条贷款使用主要包括贷款工程的采购、贷款资金支付、技术援助与人员培训、工程实施进度监测和报告等。 工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贷款法律文件的规定,组织实施贷款工程。 第二十六条地方政府承担债务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工程,其出国方案、采购方案、采购代理机构的选择等事项,应当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执行。 其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工程的出国方案应当经财政部审核确认后执行。采购方案、采购代理机构的选择应当报财政部备案。 经财政部审核确认的外国政府贷款工程,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组织或者指导、监督工程单位确定采购代理机构,并将结果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委托代理协议,按照贷款方的要求对外国政府贷款工程依法开展采购工作。 第二十八条贷款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贷款法律文件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虚报、冒领或者其他手段骗取贷款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滞留、截留、挪用贷款资金或者擅自改变贷款资金用途。 第二十九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工程的管理与监督,有关工作事项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贷款工程管理制度,对贷款工程的资金、财务、债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 (二)监督贷款资金、配套资金的落实与使用;根据财政部的委托负责贷款资金的支付以及专用账户管理;负责贷款资金的债务分割以及贷款的还本付息付费; (三)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对贷款工程采购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 (四)其他与工程实施有关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地方、中央工程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贷款法律文件的要求,分别经由省级财政部门或者直接向财政部及贷款方报送工程进度报告、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工程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工程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限期加以解决和纠正。 第三十二条贷款工程完工后,工程单位应当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对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和总结,并根据有关规定编制、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办理资产移交和登记手续。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指导和催促工程单位做好工程的后评价与总结。 第三十三条贷款工程完工前,工程单位应当及时制订工程未来运营方案,监测工程的实际运行情况。 在还清贷款前,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负责对工程运营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工程的效益情况及时进行了解和分析。 第三十四条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工程实施期间,工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具体的贷款工程财务会计管理规定,对贷款工程进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制度。 第五章债务归还 第三十五条贷款法律文件签署后,转贷机构以及债务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外债管理规定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第三十六条债务人应当严格遵守转贷协议,制定贷款工程到期本金、利息、承诺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归还方案,保证按时足额归还。 第三十七条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工程的债务人应当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进行贷款债务会计核算和债务统计,及时编制本地区、本单位完整、准确的债权债务总体情况报告,并定期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及同级地方政府。 外国政府贷款工程的转贷机构应当根据财政部和有关省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债权债务统计信息和资料。 第三十八条债务人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设立贷款还贷准备金,专项用于垫付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到期债务。 各级政府的贷款还贷准备金由同级财政部门设立并管理。 第三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政府外债的统计、监测、预警体系,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第四十条债务人在遵循审慎原那么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的根底上,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运用金融工具保值避险。 债务人在选择交易对象时应当遵循竞争原那么,在进行交易时防止损失本金。交易结束后,债务人应当将交易有关文件送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一条贷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明晰产权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债务逃废。 第四十二条债务人实行资产重组、企业改制等产权变更或者破产时,应当事先征得转贷机构和财政部的同意,必要时还需要征得贷款方的同意,并就有关债务归还安排达成协议,保证优先归还政府外债。 第六章赠款管理 第四十三条赠款管理包括赠款工程的前期工作、资金使用、完工评价与总结、资产管理等。 第四十四条赠款工程的前期工作包括提出赠款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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