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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企业
负担
稳定
就业
岗位
意见
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岗位的意见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市企业和就业的影响,通过减轻企业负担保就业、保增长、保稳定,根据省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2223]20233号)和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实施意见(苏劳社[202223]9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意见:
一、落实鼓励企业吸纳就业的社保补贴政策。对吸纳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女40周岁以上和男50周岁以上、特困职工家庭、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残疾、连续失业一年以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等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按实际吸纳人数,给予养老和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参照现行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执行,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
二、鼓励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困难企业通过组织职工在岗、转岗和技能提升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培训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缺乏局部可由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补贴。企业开展职工培训,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培训补贴由企业在开班前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企业稳定职工队伍的措施、具体培训方案方案等,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审核批准。
三、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支持。对当年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2023万元的标准,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发放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并由市财政按人民银行公布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具体方法参照兴政办发[202223]222号文件执行。
四、使用就业资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方法稳定职工队伍,并承诺本年度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给予养老和失业保险补贴,补贴对象为正常参加社会保险两年以上、目前因企业困难暂时不能正常在岗的职工,补贴标准参照现行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执行,执行期为202223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所需资金在就业资金中列支。上述补贴由困难企业按月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企业稳定职工队伍方案措施、稳定职工队伍承诺书等,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经贸、国资、财政等部门审核批准。
五、大力支持劳动者自主创业。全面落实有利于劳动者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开展,支持帮助更多的城乡劳动者创业。充分依托公共就业效劳机构,为有创业意愿的城乡劳动者提供快速便捷、优质高效的创业培训、工程开发、开业指导、创业实习、创业孵化以及工程融资等“一条龙〞效劳。加大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力度,将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上限提高到2023万元。
六、妥善解决困难企业调整工时工资等问题。对生产任务缺乏的出口加工型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对非国有困难企业中实行年薪制的经营管理人员和非生产性值班人员等,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困难企业需要安排职工放长假、轮休作业或者脱产半脱产培训等,可在劳动保障部门的指导下,与劳动者通过平等协商重新制定或修改工资分配制度,根据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实际情况,按照双方重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困难企业应支付的加班工资,如及时、集中支付有困难的,可经平等协商与劳动者签订分期支付协议。困难企业经过多方努力仍不得不实行经济性裁员的,可在与工会或职工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的协议。
七、标准困难企业界定的范围和条件。本意见所指的“困难企业〞为列统企业中符合以下条件的: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生产经营发生困难但恢复有望,暂时难以支付职工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已采取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批量减员的;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困难企业的具体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经贸、国资、地税等部门负责。
八、建立完善就业信息收集反响机制。密切关注当前就业形势的新变化,建立企业普遍联系和困难企业重点联系制度,将开发区、昭阳镇、戴南镇、张郭镇、安丰镇、周庄镇、临城镇、大垛镇等8个乡镇作为失业动态监测点,实施月度监测,每月20日前各监测点要及时将企业裁员等失业动态情况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各乡镇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劳动力就业情况的动态跟踪调查,依托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立农民工返乡监测和报告制度,及时了解外出农民工就业状况和返乡情况,并于每月的15日和30日前将相关报表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将已稳定就业半年以上失去工作的农民工纳入失业登记。加强失业调控,严格执行企业裁员规定,企业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裁减缺乏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2023%以上的,应事前向所属乡镇劳动保障所报告。对因就业和劳动关系调整发生的群体性突发事件,要做到快速反响,及时介入,妥善处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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