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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省属
国有企业
改制
关闭
破产
退休
人员
管理工作
意见
关于XX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XX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实施方法
(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2023年4月制定省政府办公厅2023年5月18号晋政办发[2023]33号文转发)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标准本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X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晋政发(2022)46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开展的假设干意见(国发(2023)1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列入国家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方案或依法实施关闭破产的省属国有企业。
第三条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费用的缺口局部,由企业提出申请,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经批准后,用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补助解决。
第四条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的司法审理程序按法律和人民法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应遵循如下原那么:
(一)依法标准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妥善安置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积极稳妥,精心组织,确保稳定。
第六条凡借用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世界银行贷款或转贷款,归还任务尚未落实的省属国有企业,债务人不得申请破产。
第二章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第七条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监督,并及时解决遇到的有关问题,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关闭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
第八条实行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审查制度。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预案由企业主管部门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审查同意后,实施关闭破产。国家政策性关闭破产工程的审查工作,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第九条省直委、办、厅、局和企业集团公司以及各级国资、经(贸)、财政、劳动保障、民政、国土资源、税务、工会等部门,要条块结合、明确职责、通力合作,做好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
第十条市、县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和配合人民法院做好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履行相关职责;
(二)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
(三)加强社区建设工作,建立相应机构,做好关闭破产企业工伤人员、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工作;
(四)做好关闭破产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接收管理工作;
(五)做好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善后工作。积极做好职工再就业工作。
第十一条企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企业制定关闭破产预案并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二)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政策的衔接和补助资金的落实;
(三)组织实施所属企业的关闭破产工作;
(四)做好政策宣传和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全力维护企业和社会的稳定;
(五)协助和配合人民法院做好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履行相关职责;
(六)做好国有企业破产的善后工作。
第十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集团公司所出资设立的国有企业的关闭破产工作,由集团公司负责组织实施。省直委、办、厅、局管理的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由省直委、办、厅、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破产申报及预案编制
第十三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省属国有企业(作为债务人)可申请破产:
(一)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二)长期亏损,资不抵债需要清算的;
(三)资源枯竭的矿山。
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省属国有企业申请关闭破产要编制破产预案。破产预案可由企业主管部门组织企业或者委托中介机构制定。
破产预案应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企业根本情况。主要包括企业概况,职工、资产(含土地使用权的使用现状)、负债状况,近三年企业生产经营及亏损状况;
(二)企业关闭破产原因。其中重点反映不能归还到期债务或需要清算的真实情况;
(三)企业关闭破产遵循的原那么;
(四)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
(五)资产变现方案;
(六)职工安置方案;
(七)抵押、担保责任及敏感债务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八)关闭破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九)关闭破产工作进度安排和确保稳定的措施;
(十)有关附件。
第十五条破产预案需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职工安置方案(含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审议的情况及决议)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书。
第十六条建立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程责任制。明确工程责任人,负责做好企业关闭破产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提交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破产费用缺口补助资金,经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企业向法院申请破产。
企业应按照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提供案件受理的各项必备材料。
第十八条凡职工安置方案未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社会保障方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破产法律程序。
第十九条根据人民法院指定,国资、经(贸)委、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国土资源、工商、审计、税务、物价、人事、开展改革委和银监等部门,要指派专人参加破产清算组工作,认真履行清算组的各项职责,落实各项政策。
第四章企业关闭破产费用
第二十条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费用主要由破产清算费用、职工安置费用、社会保险费用、拖欠费用、社会职能移交补助费用等构成。各项费用以人民法院宣告关闭破产日为基准日,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政策进行测算和预决算,严格审查确定。
资源枯竭矿山和地处偏远军工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破产清算费用
(一)破产案件诉讼费。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方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法发(1999)21号)规定计算,最高不超过2023万元。
(二)资产评估、审计费用。按有关规定的计费标准计算。
(三)清算组人员费用及办公费用。根据关闭破产企业在职职工人数规模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在职职工人数清算费金额202300人以下2023万元,20230l-2022人20万元,2022-3000人30万元,3001-4000人40万元,4001-5000人60万元,5001-2023000人80万元,2023001人以上20230万元。
(四)清算期间的维护费。根据关闭破产企业在职职工人数规模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在职职工人数维护费金额202300人以下20万元,202301-2022人40万元,2022-3000人60万元,3001-4000人80万元,4001-5000人20230万元,5001-2023000人150万元,2023001人以上200万元。
(五)清算期间职工根本生活费。按照6个月的关闭破产清算期,职工根本生活费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算。
(六)留守人员生活补助费。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第二十二条职工安置费用
(一)全民所有制职工的安置费。按法院宣告破产时企业所在城市(含县城)企业全部在岗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测算。具体发放时应表达工龄差异。
本人安置费=(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职工的安置费总额÷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职工的总工龄(月))×本人工龄(月)。
(二)合同制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按每满1年工龄发1个月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
(三)混岗集体工的安置费用。按每满1年工龄发1个月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
(四)1-6级工伤、工残人员费用,抚恤人员费用和退养家属工费用。
工伤、工残人员费用。经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等级鉴定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及有关政策规定计算2023年。
抚恤人员费用。按照抚恤人员数和各类抚恤人员抚恤标准计算2023年。
退养家属工费用。按照退养家属工人数和规定的退养费用标准计算2023年。
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险费用
(一)统筹工程内的根本养老保险费。按企业上年实际缴费工资总额的28%计算2023年,再折半核定。并一次性缴付负责根本养老保险费用统筹的机构管理,用于离退休人员的根本养老保险。
(二)统筹工程内的根本医疗保险费。以企业上年实际缴费工资总额的比率为基数计算2023年核定,并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用于解决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资金出现缺口时,由省人民政府统筹研究解决。国家如有新的政策,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拖欠费用
(一)职工工资及医疗费。按企业财务决算报告中的实际拖欠工资数核定。
(二)职工抚恤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因工死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等。按企业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报告中的实际拖欠数核定;
(三)拖欠根本养老、失业和医疗社会保险费。按企业财务决算报告中的实际拖欠数填列。
第二十五条社会职能移交补助等费用省属关闭破产企业所办中小学移交后的办学经费(含离退休教师企业转事业养老保险差补局部),以所在地政府办同类学校现行经费的平均金额为标准计算三年。三年后的负担费用比例在省、市财政体制改革中统筹考虑确定。
省属关闭破产企业移交的公安、消防、医院、生活后勤效劳设施(供电、供水、供暖、供气)移交当地政府管理等补助费用。按照上年度实际支付的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行费用标准,计算3年。
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效劳机构从原企业别离后的工作人员经费、场地建设维护费、办公经费、退休人员移交当地社区效劳机构管理效劳费等补助费用(详见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破产财产变现和处置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所得仍缺乏以支付上述破产费用时,缺口局部由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补助解决。
第五章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
第二十七条职工安置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破产企业职工的根本情况;
(二)职工安置渠道、措施、费用来源、经济补偿方法及执行的政策依据;
(三)离退休人员管理、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及费用的落实情况;
(四)社会保险费用的清偿和缴纳情况;
(五)社会职能及其相关人员移交情况;
(六)工伤残职工、抚恤人员情况及保障方案;
(七)拖欠职工工资等费用总额及解决方法。
第二十八条关闭破产企业中的离休人员交由原企业主管部门管理。具体实施按关于加强我省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效劳工作的意见执行。
第二十九条省属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当地社区效劳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移交当地社区效劳机构管理效劳费等补助费用一次性拨付接收机构。具体实施按关于XX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执行。
第三十条资源枯竭矿山和地处偏远军工企业的在职职工安置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非资源枯竭型省属国有企业的在职职工安置。
截止法院宣告破产之日,关闭破产企业的全民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