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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历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中暴露的问题及对策建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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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历 村委会 换届选举 暴露 问题 对策 建议
历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中暴露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一、历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中暴露的问题 1、选民民主意识淡薄。有的选民不是以大局出发、从本村的开展着想,而是从个人好恶、恩怨和眼前利益出发,谁与自己关系好、谁对自己有好处就选谁;有的对选举持冷漠态度,认为谁当干部与己无关,不愿意行使自己的权利参与选举,增大了选举的组织难度。特别是当第一次选举大会的选举不成功,进行补选、另选或重新选举时,几乎就不可能再组织选民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如,竹园镇德银村在第六届村委会的换届选举中,第一次选举因参会选民少,选民代票数超过法定数,且收回的选票在唱、计票后没有签字封存,被认定为无效。第二次无法组织选民参加选举大会,便以设立中心会场、各村民小组设立分会场的形式进行重选,结果只产生了三名村委委员,两名村主任候选人得票数均没有过半。举行第三次选举时,很多项选择民厌选情绪较重,在小组设立分会场也很难组织选民到场,只好以设立中心会场、各村民小组设立流动票箱的形式进行选举。 2、干部对选举政策不熟悉。有的指导基层选举的干部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有关法律、法规理解不透彻,政策和程序不熟悉,在一些关键问题上把握不准,指导不力,从而引发上访。如,研经镇农新村第六届村委会换届选举时,参加选举的选民数超过全村选民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投票结果是村委会班子全部中选,其中得票最多的一名村主任候选人的得票数比参加投票选民数的二分之一多48张,只比全村选民总数的二分之一少4张,应宣布该候选人已依法中选为村主任。但是,由于该镇派驻该村指导选举的干部对“双过半原那么〞的政策理解模糊,认为其得票数未过选民总数的一半不能中选,便在投票、计票后又发动了4名因故未参会的选民到场投票,并把在会场发现的4张已写票但未投入票箱的选票一起计票,将两次计票的结果叠加,在该候选人得票数超过了选民总数的二分之一后才宣布其中选。结果导致一些选民对此有异议,向乡镇XX县区民政部门进行上访。 3、选举组织工作不周密。个别乡镇和干部对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重视不够,准备不充分,组织工作不周密,让没有选举权的人参加了投票,导致选举无效。如,研城镇化里村在进行村委会换届选举时,出现了未成年人参加投票且填写选票2023余张的事情,只好宣布选举无效,重新组织选举。 4、无理上访有所抬头。第六届村委会换届选举所引发的上访事件中,无事实根据、无中生有的上访事件占有一定比例。如,镇阳乡白果村一村委委员候选人落选后,不断到有关部门上访,反映该村在选举投票过程中作弊。经县民政局、县人大内司委联合调查核实,其反映的问题纯属子虚乌有。高凤乡雨凤村一村委会主任候选人落选后也不断上访,反映该村在选举投票过程中作弊,并指认某选民填写选票达数十张。高凤乡政府会同上访者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反映失实;但其继续到县上有关部门上访,经县民政局再次组织调查,其反映的问题并非事实。 二、进一步搞好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对策建议 1、加强宣传教育。要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XX省〈村委会组织法〉实施方法、XX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与村委会的日常工作相结合,贴近实际常抓不懈,不断提高广阔村民的法律水平,增强法律意识。要加强与选民的思想交流,引导他们珍惜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增强竞争意识和民主法制意识,有效防止家族势力和别有用心者对选举工作的干扰和操纵。 2、充分发扬民主。乡镇党委、政府在村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中,要做到“领导不包办,统揽不专断,引导不武断〞,把民主权利都交给群众,充分相信和依靠群众,充分尊重民意,让选民真正自己做主。要通过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形式,让村民广泛参与和管理村中事务,不断培育广阔村民的民主意识。 3、严格依法办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民主选举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程序、选举方法都有明确的规定,在选举过程中,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严格按程序办事,才能保障村民的民主权利,表达人民的民主,真正做到村民自治。否那么,村民就会不赞成,引发矛盾,形成上访。 4、创新工作方法。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开展,农民素质的提高,意识形态的多元化,社会利益关系的复杂化,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仅靠老经验、老方法已经无法解决。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拓展工作思路,有针对性地创新工作方法,及时化解各类矛盾和问题,为村委会换届选举扫清障碍。 第二篇: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这是开展社会主义民主,保障农民群众行使当家作主民主权利的重大创新。搞好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努力提高选举质量,对于保障村民的民主权利,加强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保证村民委员会的自治性质,发挥村民委员会自治功能,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 村委会换届选举实行直选,广阔农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大为增强。由于选举工作面广量大,执行组织法的具体程序还不够健全,局部基层干部群众的认识不到位,在换届选举中还存在着这样和那样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到期不换届。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然而有些地方借情况特殊,村委会届满后往往拖延而不能及时进行换届选举,老班子继续运转。有些地方进行直选后,由于种种原因,新的村委会主任未选出,思想上有顾虑,就不再组织二次选举,直接由乡镇政府指定某人主持村里工作。 2、登记、公布不过细。o有的地方未按照组织法的规定,在选举的二十天以前公布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有的工作不细致,造成局部有选举权的村民漏登,没有选举权的错登,导致选举时局部选民在选举现场向选举工作人员询问,甚至发生冲突,造成选举无法进行。 3、提名、确定不标准。一是在村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上提名不标准。组织法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有的地方直接由乡镇政府任命;有的由村支部、原村委会代替,不经村民提名推选;有的自定名单后,用个别征求意见代替村民会议;有的把乡镇派来指导村委会选举工作的人员列入村选委会成员。二是在候选人提名上不标准。有的地方仍然是搞组织提名,要求村民提组织上定下来的人选;有的地方工作简单化,不是组织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而是搞一户一提名;有的地方确定正式候选人不是依据村民提名的得票数,而是依据领导意图;有的地方为了把"自己信得过的人"列为正式候选人,并能中选,采用"说服"、"劝阻"、"许愿"等形式,发动实力相当的候选人退出;有的地方怕选举时两败俱伤,在村主任候选人安排上做手脚,双方实力强弱悬殊,搞"拉郎配"。 4、竞选不正当。憗少数竞选者为到达竞选目的,发表了一些好高骛远的演说,如公开许诺修多少桥、办多少事,脱离了村里的经济承受能力,而这些承诺能蒙蔽不少群众,加之不少地方把竞选演说作为选举大会的一项议程,造成能说会道者在选票中占优势。 5、计票不真实。有的地方计票人员在远离选举现场的地方计票,大家围成一堆,村民被撇在一边,计完票不将选票存档而是将其销毁,结果令人疑心;有的地方不当场公布结果,村民如同雾里看花;有的地方甚至搞弄虚作假,偷梁换柱,篡改选举结果。 6、撤换不依法。组织法规定,要罢免村委会成员必须由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并进行投票表决。有的地方仅靠乡干部的"口谕"就可将村官的"乌纱帽"拿掉,群众称之为"嘴边一张,拿掉村长"。 (二) 以上所列的几种情况应当说只是个别现象,但其危害不可低估,同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是背道而驰的,分析其产生的原因,主要是: 1、认识不到位。憗对推行村民自治工作,目前一些同志的认识并未完全到位,存在着以下几种错误观念。一是"过早"观。认为农民民主素质差,搞这项工作不是当务之急,是过早、过高的要求。崐搞村民自治,搞民主选举,急不得,要慢慢来。二是"失落"观。怕搞民主选举,失去以往对村里的领导指挥权,村干部不会再象过去那样听使唤了,乡镇分配的任务难以完成。三是"影响观"。认为搞民主选举会影响领导权威,影响工作效率,影响社会稳定,担忧村委会选举会把农村选乱了。四是"冷漠"观。有的村民认为党和政府推进村民自治,主要是针对干部,目的在于制止他们大吃大喝,至于自己有什么权利那么不关心,缺乏真正的、普遍的、持久的参与热情。 2、法规不完善。关于村委会的选举,o组织法作了原那么规定,考虑到各地的具体情况不同,组织法又要求各省、自治区、崐直辖市制定出具体的实施方法。但是由于组织法的出台距离第五届村委会换届的时间较近,许多地方来不及制定实施方法,因而在具体操作上,许多地方做法不一,给有些钻法律空子的人找到了借口,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选举质量。如在选举时,对候选人资格审查没有明确的规定,难以杜绝素质不高的人中选;对于破坏选举的行为,如何依法处理,规定得不具体,难以制约选举的不当行为;对选举的方法,如海选、搞候选人竞选演说、竞选组阁等,究竟用哪种方式,该方式有哪些步骤和程序,规定得比较模糊;对中选的村干部不愿意干要辞职的问题如何处理,对表现不好或犯错误的能否劝其辞职、暂停职务等问题,尚无具体的处理意见。 3、工作不细心。o憗有些地方在选举前不做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工作,对民意把握不准,对干部的思想掌握不清,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分析不透,选举时只好任其自然。有的地方对选举工作人员不进行认真培训或者根本不培训,仓促上阵,一些工作人员在选举中,对组织法不了解、不熟悉,怕麻烦,图省事,不按法定程序办事。 4、意识不强烈。在一些偏远地区,局部村民的民主意识不强,对自己的民主权利不尊重,在村委会选举过程中,对提名工作不够重视,有的随大流;有的人从个人狭隘利益出发,以自己的好恶来衡量村干部的好坏;有的村民认为,不管谁当村干部,老百姓还是要"种田纳粮",对选举工作态度不积极;还有的认为,选举是个形式,是做做样子的,不必太认真,发现了一些问题也不反映。一局部在外务工经商的人,重钞票轻选票,借口"忙",脱不开身而不参加选举;还有一局部老年人和妇女,因文化水平低,往往找人划选票,选谁由划票人看着办,很容易被一些人利用。 5、环境不宽松。憗在一些地方,宗族、宗派、o家族等势力影响选举工作是客观存在的问题。一些情况比较复杂,矛盾比较多的村,往往宗族、宗派势力比较严重,有时能左右选举形势。加之每个村都有些"尖头户",他们有着相当的活动能量,在平时的生产生活中,能影响一局部村民,具有一定的煽动性。 6、方法不恰当。组织法赋予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和帮助村民委员会搞好民主选举的权利,但有些同志工作方法不当,指导无方,往往自觉不自觉地在村委会选举中变"指导"为"指令",内定候选人,进行变相等额选举,千方百计地让内定人中选。县、乡人大在村委会选举中有监督和保证的职能,但有的地方的县乡人大崐在村委会选举时,往往不介入,依赖县乡党委领导,对村民反映的问题常常推给民政部门处理。 (三) 实行直接选举,推进村民自治是保障农民民主权利,团结和调动农民积极性,促进经济开展的必由之路,必须进一步提高村委会换届选举质量,把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推向前进,为此,笔者建议: 1、健全法规,从制度上标准村委会选举工作 民主需要法制来保证。搞好村委会选举工作,既要充分发扬民崐主,又必须自始至终地依照法定程序办事。就村委会选举方面而言,当前要着重健全和完善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要有操作性方面的规定。实践证明,o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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