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页XX省工伤保险实施细那么(试行)[最终版]XX市工伤保险实施细那么第一条为了做好工伤保险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和XX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方法(省政府令第97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那么。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应当依照条例和实施方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登记实行参保职工实名制,每年度审核一次。用人单位应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本细那么所称的工伤包含工伤和视同工伤。第三条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业务,其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实行市、县区统一政策,统筹基金分级管理。第五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职工或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用人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向经办机构备案。第六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中央、省属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负责在市及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已在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委托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其他各类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第七条申请人应当依照条例、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方法和实施方法的规定,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2页共3页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除按条例、工伤认定方法和实施办法规定外,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本人居民身份证;(二)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等相关材料;(三)认定职业病时,应提交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原始资料和健康档案。第八条用人单位与职工就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先由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处理劳动关系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时限内。第九条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并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知的时限内提交证据。第十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