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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法哲学复习指导.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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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哲学 复习 指导
法哲学复习指导 篇一:法哲学复习笔记 第一章 希腊和罗马的法律思想 第一节 早期希腊的理论 公元前5世纪的法哲学开展情况——自然哲学 正义和法律性质是法理学的讨论的核心内容 希腊时期:法律是神赐的礼物,法律形态与宗教沒有区别 不成文法是神的法律,法如糖水 公元5世纪后觉察人才是法的推断按照,智者学派,法律的意义是人任意制定。(留意区別观点差异,规律与法律的比较——安堤弗) 一、第一阶段(荷马和海西奥德Hesiod的诗歌) 1、法律由神公布,人类通过神启而得知法律 Hesiod:将非理性的自然界的有序原那么(有序原那么)与人类(至少是潜在的)理性的世界的规那么相对照; 法律乃是建立在公平根底上的一种和平秩序,迫使人们戒除暴力,并把争议提交给仲裁者裁断 2、法律与宗教在特别大程度上合一 3、法律与宗教的冲突 (1)Sophocles(索福克勒斯)的悲剧Antigone(安提戈涅)中著名的一幕戏(违犯的不是不成文的法律,而只是克里奥的法律) (2)两种法律秩序的冲突:宗教义务与世俗命令都试图要求排他性的绝对效忠 二、第二阶段:狡辩派/智者,哲学开始和宗教相别离、传统生活方式遭到批判 1、社会观念的改变 法律是认为制造的东西,可以更改,制定法律是为了权宜和便利 否认正义概念的形而上,按照人的心理特征或社会利益对其进展分析 2、将自然(physis)和法律(有序原那么)作区别 狡辩论者安提弗:必定的、不可抗拒的VS偶然的、人为的 人所设定的惯例只是对自然“权利〞设定的一种桎梏 3、强权即公理——狡辩家:卡利克里斯 (1)“强者之权利〞是“自然〞法的根本原理;法律试图使人平等,然而人在本质上确实根本不平等的; (2)法律是掌权阶级维护本身利益而制定的 柏拉图说“正义不外乎是对强者有利的东西〞,因此,正义者确实是遵守效劳于统治集团利益的法律的人,无视这种法律确实是不正义;假设人能绕开法律,他为不正义的行为便是值得的(斯拉雪麦格)。 苏格拉底 道德可以通过理性来推断,古希腊将人分为4等 第二节 柏拉图的法律观 一、区分其正义理论和法律观 前者详尽、明确、坚持不断,后者是其哲学理论的表层,后半生发生本质性变化 二、正义理论 人生来不平等、确立等级制度、界分严格的等级分工 正义意味着“一个人做他的才能使他所处的生活地位中的工作〞 柏拉图正义确实是各斯其职,正义是和谐,用智慧治理国家 三、法律观 1、共和国一书(理想国) (1)行政国家,按照智慧而非法治the rule of law (2)纠纷由政府当局裁决 (3)法官拥有特别大的自由裁量权discretion(正义的执行“不要法律〞) 2、政治家篇 不注重法律的缘故:抽象、过于简单,不能处理现实中复杂纷繁的各种详细情况 3、法律篇 “法律国家〞法治国是第二等好的选择,倾向于法律万能 自由裁量权受约束,统治者是法律的仆人,从法规中寻求指南 总而言之,柏拉图指出法律规那么的缺陷,因此要有智慧的人来统治国家,他认为人治优于法制。 第三节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理论 一、法治 以法律为根底的国家是到达“善生活〞唯一可行的手段 以正当方式制定的法律应当具有终极性的最高权威 法律可以被定义为“不受任何感情要素阻碍的理性〞 二、衡平epieikeia “当法律太原而不能处理详细征询题时的一种矫正〞 法律规那么的一般性和刚性可能会使其无法适用于个案,现在法官可以背离其字面含义,并像立法者假设预见到这种情况而会做出的处理那样审理案件。 衡平法是基于一般法根底上出现,两者统称为判例法。 正义是一种平等,平等是一种相等,亚力士多的分配正义:比例平衡,与平均正义:数量平衡的区别。 三、正义 1、正义的分类 (1)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 平均正义corrective justice (2)自然正义natural justice 惯例正义conventional justice 对自然正义语焉不详,自然法大约具可变性和恒定性(强迫性) 2、自然正义与实在法的冲突及其法律后果 (1)无答复,但明确成认有可能存在“不正义的法律〞 (2)以正当方式制定的法律(而非正当的法律)应当具有终极性的权威 (3)关于恶法的执行和遵守,未说明观点(但柏拉图认为,人民可以对抗或抵抗极不公正的命令,这甚至是一种义务) 总而言之,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优于人治 西塞罗同柏拉图一样,认为正义确实是各得其所 第四节 斯多葛派的自然法观(西塞罗) 理性的自然法高于法律 一、自然与理性 (一)根本观点 1、“自然〞处于哲学体系的核心位置 自然确实是支配性原那么,本质上是理性的,芝诺认为整个宇宙的本质确实是理性,自然法确实是理性法law of reason,人本质上是理性动物,跟据本身本性的法那么安排生活 2、理性是法律和正义的根底 自然法具普遍性+人人平等的原那么世界主义哲学cosmopolitan philosophy:神圣理性指引下的世界国家 理性的自然法高于法律 (二)西塞罗BC106-BC43罗马 1、真正的法律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具普适性,永久不变 2、正义: (1)正义:按理性给予每个人以应得的东西(理性人的特征)的态度 (2)智者的理性和思想是推断正义与否的标准;正义是自然固有的(即人性),人们对正义的推断大致一样 (3)作为人类集体幸福的一个必要条件,正义绝不能与公用事业相别离(狡辩派的观点正好相反) 3、一个国家法律或习惯必不全是正义的 完全不正义的法律不具有法律的性质,“无异于一伙匪徒在其集团内部所可能制定的规那么〞 (三)罗马法中的自然法概念 1、古典时期BC1世纪-AD3世纪中叶 实践性工作,无抽象的理论讨论,与西塞罗的“自然法〞(普遍/永久的法律)不一样: 反映个案的处理方法,与社会期望或特定情形的固有正义相一致;“他们所指的自然法是在(法律)制度框架内大概与一种标准且理性的人类利益秩序相符合,无需进一步证明的东西〞(Ernst Levy) 2、接近西塞罗定义的自然法的 盖尤斯法学阶梯:市民法、万民法(各邦通用的规那么体系,被视为自然法) 罗马法中的私法:人身财产关系,主体平等的法律,继承、收养、物权、知识产权、特点:介入的主体法律地位相等 公法特点:调整不平等主体的关系。 罗马法当时建立起来的主体是民商法,在古希腊中没有法学门派,因此法学最先在罗马产生 二、平等原那么及其阻碍 (一)平等原那么 自然法观念的一个重要要素:在本质上人人平等,歧视是非正义的,与自然法背道而驰 罗马帝国:人道主义,平均主义 实在法符合自然法的努力只涉及某些详细措施,未阻碍罗马法主体及其制度 主要阻碍:奴隶制度、家庭制度 (二)对奴隶制度的阻碍 1、查士丁尼国法大全 奴隶制“与自然背道而驰〞(Florentinus) “就市民法来说,奴隶被认为不是人;但是按照自然法,情形就不同了,由于自然法认为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 (乌尔比安) 2、对法律改革产生阻碍,奴隶地位得到改善 (三)对家庭法律制度的阻碍 提高妇女的法律地位,缓解父权 第二章 中世纪的法律哲学 第五节 早期基督教教义 法律哲学为教会及其教义所支配,但古代传统对基督教思想也产生特别大阻碍; 中世纪之前的初步根底——对人之内在道德感的成认:指引人们趋向于善 一、圣·奥古斯丁354-430——教父哲学 1、人类堕落之前,在理性的指引下生活,“自然法〞已实现 2、原罪,无法实现自然法,产生了政府、法律、财产、国家(含有恶性的制度) 因此教会作为上帝永久法的保护者,对国家拥有绝对的权威,可以随意干预 3、国家与世俗法律 国家是维护和平的工具,经由世俗的法律维护秩序; 世俗法律必须努力满足永久法的要求,并在人际关系中实现正义;假设与上帝之法相悖那么无效;世俗法永远无法达致永久法那种完善,希望在遥远的今后,地国被天国替代,永久法统治。 总之,主要理论主张一个天国:天国有神法和自然法,一个地国:世俗法,他是最早提出了恶法和非法的概念之人,世俗法律要满足永久法的要求——政教关系,教会是上帝永久法的保护者。永久法是最高的法,自然法是次要的,世俗法是最低的法律 二、伊西多-636 1、国家起源于人性的腐败,政府用于威慑恶人;只有正义的统治者才值得尊敬 2、对自然法、市民法、万民法作区分 自然法:为各民族所共有,由于人是凭靠直觉而非商定体认到它,表现在:男女结合;生儿育女;共同占有所有财物;所有人的普遍自由;从空中、海洋、陆地上获取财物、归还委托或借贷的财产;用强力制止暴力。这些或诸如此类的情况决不可能构成不正义,而必须是被认为与自然平等相结合的。 (划线局部:当时不存在,期望实现所设想的人类早期的“绝对的自然法〞) 第六节 托马斯·阿奎那的法律哲学:基督教官方哲学 1226-1274 经院哲学 福音教义与亚里士多德(法治有三:终极,善生活,法定义;衡平太原;正义分类和自然正义;法治优于人治)哲学的结合,法律和正义思想受其阻碍特别大 一、法律思想 划分为四品种型:永久法、自然法、神法、人法(苏格拉底将人分为4等) 1、永久法 上帝的统治方案,指导宇宙中一切运动和活动的神之理性和智慧 只有上帝才明白,但凡人可以凭靠理性认识局部内容 2、自然法 (1)定义:凡人通过上帝给予的理性才能可以认识永久法的局部内容,理性动物对永久法的这种参与称为自然法。 (2)自然法依托一般性规那么指引人的活动,最根本的规那么确实是行善避恶。 上帝给予的理性才能使我们可以按照洞见的永久法原那么明辨善恶,人们倾向于做的事情确实是善 (3)自然法的根本规那么永远不变,一定条件下次位改变(由首位原那么推断出的详细结论): 自我保护;异性相吸、生儿育女;防止无知;防止损害一起生活的人以实现社会生活(人的生理和心理天分) (4)自然法还包括一些指引人趋向善的理性命令,任何人都有行善倾向,反之的行动是对人之正常本性的病态偏离 3、神法(圣经) 上帝发布的详细命令,关于人应当如何生活,补充自然法的一般和抽象 4、人法 (1)定义:一种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符合理性的法令,由负责治理社会的人制定和公布 (与亚类似——法律乃是一种服从理性的东西:法律是不受任何情感要素阻碍的理性) (2)恶法非法,无约束力,人民具有对抗或抵抗权利; 但必须对行使一种抵抗权利确实当性与扰乱公共治安及破坏公共秩序引起的苦恼进展权衡; 假设法律导致了盲目崇拜或其所规定的任何东西都背离神法,那么有不服从的义务。 人法和神法反映了一种政教关系。 二、正义观 受亚里士多德和西塞罗(1、真正的法律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具普适性,永久不变 2、正义:(1)正义:按理性给予每个人以应得的东西(理性人的特征)的态度(2)智者的理性和思想是推断正义与否的标准;正义是自然固有的(即人性),人们对正义的推断大致一样(3)作为人类集体幸福的一个必要条件,正义绝不能与公用事业相别离(狡辩派的观点正好相反)3、一个国家法律或习惯必不全是正义的 完全不正义的法律不具有法律的性质,“无异于一伙匪徒在其集团内部所可能制定的规那么〞) 阻碍特别大,与法律观不尽一样 1、定义:一个人按照一种永久不变的意志使每个人获得其应有之物的习惯(权力、义务打击犯罪,都是符合正义的东西) 2、分配正义:按照在社会整体地位中的重要性分配,比例的平等而非机械的平等(继承亚的观点) 3、平均正义:个人的买卖和交往中的征询题即出现不当或不法行为时如何调整的征询题,用算术的方法使事物之间相等,以使损失可以得到补偿及不当得利得以矫正。 第七节 中世纪唯名论者(奥康和斯格脱) 一般概念universals的性质以及这些概念与现实中存在的特定客体的关系的征询题的论争: 唯实论者rea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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