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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我国
成人
权益
保护
法律制度
完善
论我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
叶晓彬
(康定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四川康定626001)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公布以来,我国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状况已经有了很大改善,但是未成年人的权益并未完全得到保障,以各种方式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现象仍大量存在。本文首先从未成年人权益维护的含义着手,在对国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经验论述的根底上,分析我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存在的法律问题,然后提出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建议
ontheimprovementofjuvenileprotectionlawofprc
yexiaobin
(departmentofpoliticalscienceandlaw,kangdingnationalityteacherscollege,
kangding,sichuan,626001)
abstract:thesituationofjuvenile’srightsandinterestsprotectionhasimprovedalotsincethejuvenileprotectionlaw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wasissuedin1991.however,manyrightsandinterestsofjuvenilearenotprotectedcompletelyandthoroughlybecausetheoccasionsthatthechildren’srightsandinterestsareaggrievedhappenedoccasionally.giventhis,thisessayfirstlyexplainsindetailthedefinitionofjuvenile’srightsandinterestsprotection.andthencomparedwiththesamelawinothernations,itmakesananalysisontheproblemsexistinginthecourseofexecutingthelawinchina,aswellputsforwardsomesuggestionshowtoimprovetheimplementationthelawofjuvenileprotection.
keywords:juvenile,rightsandinterestsprotection,law,suggestion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肩负着延续社会的任务,在他们身上寄托着父母的期望,更寄托着人类的期望。“今日的儿童就是明日世界的公民,因而他们的生存、保护和开展是人类未来开展的先决条件〞[1]。但未成年人又是社会的弱势群体,而对弱势群体进行特别保护也是人权理论开展和当今世界立法的总趋势。未成年人的立法是否完善,是衡量一个国家法制进步与否的根本标尺。国际上有1959年儿童权利宣言和1989年儿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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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公约等关于儿童的法律。我国政府历来十分重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在宪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都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作出了原那么性的规定,但是我国有关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理论侧重于青少年刑事犯罪方面,视角较为单一。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开展,特别是方案经济体制为市场经济体制所取代,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婚姻家庭领域关于未成年人的立法情况也出现了许多新问题,“更加注意尊重和保护儿童利益〞己是现代婚姻家庭法的开展趋势之一。因此,我国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存在许多急待解决和需要完善的问题。笔者拟对国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进行简要论述,并对我国法律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进而尝试对完善我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提出一点浅薄见解。
一、未成年人权益法律保护的含义
未成年人是一个法律概念,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条规定,未满18周岁的公民为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的称谓,由于世界各国的立法不同而在文字表达上存有差异。在我国的一般语境中,有的称“儿童〞,有的称“少年〞,有的称“青年〞或“青少年〞等等,这些用法均属习惯性称谓;而依照国际上通常所认定的,18周岁以下的公民都属于儿童的范畴,在国际概念中即为我国通常所称之“未成年人〞。我国是世界上未成年人最多的国家,在我国13亿多总人口中,18岁以下未成年人有近4亿,占总人口的四分之一强。这是一个数量众多、地位特殊、情况复杂的群体。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是国际社会公认的保护儿童问题最重要的国际公约,被誉为儿童权利的宪章。它将儿童的权益概括为四项根本权利:生存权、受保护权、开展权和参与权。具体分项权利那么包括生存权、健康权、姓名权、国籍权、肖像权、荣誉权、智力成果权、受教育权、受抚养权、医疗保健权、遗传继承权、开展权、娱乐权、闲暇权、到达就业年龄的劳动权、危机救援权、司法保护权等等。我国2023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开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四项根本权利,这是对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儿童应享有的各种权利的高度概括,较好地表达了与国际公约接轨的立法思想。同时又强调“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充分表达了我国的实际国情。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就是基于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和法律等平台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全面开展。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保护即指对未成年人权利与利益的法律保护,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在立法层面上,以法律确立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强制保护,以与对未成年人的一般保护相区别;二是指对未成年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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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负有义务的组织和个人,严格执行和遵守国家法律关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各项规定,按照作为或不作为的要求,确保未成年人法律权益的实现。
二、国外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1.大陆法系国家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大陆法系国家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主要表达在亲权制度上。亲权制度在父母子女血缘关系的根底上,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专属于父母,被认为是父母对人类社会的一种天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哺育、监护或教育就是亲权制度的核心内容。“大陆法系国家的亲权制度大多受日耳曼法影响,以保护、抚育未成年子女为中心,不仅表现为权利,而且更多的表现为义务。〞[2]虽然各国法律对亲权的规定表述不同,但其根本内容大致一样。各国亲权立法大都以明示的方法赋予父母保护教养子女的权利,并对权利的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日本民法典规定:未成年子女要服从父母的亲权,并规定亲权的内容包括身体上的监护权及财产管理权;亲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自主决定教养子女的事项和实施有关保护行为,自主地要求他人履行法定义务,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自主地选择救济方式,从而实现保护教养子女的目的。亲权同时又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由于亲权以保护教养子女为目的,为使子女权益有所保障,法律同时确认亲权人负有保护教养子女的义务。因此,父母原那么上不得抛弃法律所认可的父母身份与地位,不得转移此权利与他人。父母对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进行教养、保护,是人类的天性,也是对国家社会应尽的义务。
随着离婚率的迅猛上升,卷入离婚纠纷的子女不断增加,人们开始强烈意识到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必要性。到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各国纷纷把“子女最正确利益〞写进离婚立法。
德国民法典规定。当父母不能同居在一起时(暂时分居除外),那么父母应决定由何方行使对子女的亲权;在处理父母分居后的子女亲权问题时,始终贯穿着“子女最正确利益〞这一立法原那么;如果子女已满14周,须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只要父母能达成一致意见,且又不违背子女利益,父母即使分居仍可共同行使亲权;但是当父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家事法院不能接受父母所提的建议,或者因子女已满14周岁并提出不同于父母的建议时,这时家事法院只能以“子女最正确利益〞为判决标准,来决定子女亲权的归属。
法国民法典第287条规定:“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对子女的照管可托付于夫妻一方或他方。在特别情形,或子女的利益所要求,前项对子女的照管得托付于其亲属中优先选定的一人,如有可能,亦得托付于教育机构。〞第287-1条规定:“在对子女的临时或最终照管以及对探视权利作出裁决以前,法官得委派一切有资格人士进行社会调查。调查的目的为收集家庭的物质和精神状况,其子女生活及受教育的条件以及有必要采取的措施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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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夫妻中一方对社会调查结论提出异议,得请求进行复核调查。〞第289条规定:“应夫妻一方、家庭某一成员或监察部门的请求,法官得就由何方照管子女行使亲权的方式作出裁决。〞第290条规定:“法官考虑到:夫妻间已签订协定的;根据第287-1条规定所作的社会调查及复核调查中收集到的情况;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如有必要听取其意见,而听取意见对其又无不便之处。〞由以上规定可见,法国立法对父母离婚后的子女亲权问题持十分谨慎的态度,以期法官能够作出符合未成年子女最正确利益的裁决。在裁决作出后,法官还可以根据有关当事人或监察部门的请求,对原决定作出修改或补充,第292条规定:“在双方共同请求离婚的情况下,因重大理由并应夫妻一方或检察部门的请求,得重新审议。〞因此在法国,父母离婚时,对子女的亲权等问题允许其进行协商,但是亲权等问题的最终裁决仍须由法官作出。
在日本,父母离婚时,应协商确定由何方行使对子女的亲权,如果达不成协议,那么由法院裁决。日本民法典第819条规定:“
(一)父母协议离婚时,应以其协议确定一方为亲权人;
(二)于裁决离婚情形,法院确定父母一方为亲权人;
(三)父母于子女出生前离婚时,由母行使亲权。但是子女出生后,可以以父母的协议确定父为亲权人。。。
(五)第
(一)款,第
(三)款或前款的协议不成或不能协议时,家庭法院经父或母的请求,可以以审判代替协议。〞该条第
(六)款还就亲权之变更作出规定。“认定为子女利益所需要时,家庭法院因子女亲属的请求,可以变他方为亲权人。〞
2英美法系国家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大陆法系一般严格区分亲权和监护,并对二者的内容有不同的规定,对亲权保护的未成年人不设监护人。而英美法系国家法律并未明确设立亲权制度,“亲权与监护不分,总称为监护,父母为当然监护人,无父母时,再另设监护人〞[3]。“英美法系国家也非常注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强调家庭生活条件要符合孩子的最大利益〞[4]。“如美国设有许多未成年人福利政策,儿童保护效劳、寄养照顾及领养效劳是美国自1960年以来儿童福利政策的重点。近年来,儿童福利效劳更包括了儿童的日托照顾、对未婚少女怀孕的效劳及妇幼卫生保健等工程〞[5]。“美国国会于1974年通过了预防虐待儿童法,要求各州制定法律,对虐待、无视或遗弃儿童情况必须举报,以便于儿童保护部门能够及时对处境危险的儿童提供救济〞[6],并于1980年通过了收养援助及儿童福利法,确立了美国儿童保护的实施做法及取向。有关儿童照顾方面的联邦政策与法令,有家庭保护法案、儿童营养修正案、儿童平安保护法案、儿童健康法案等;为防止虐待未成年人,公布了家庭暴力保护法案、儿童虐待受害者权利法案等;还有防止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犯的儿童性暴力及色情法案、儿童保护及猥亵执行法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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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的保护上,英国家庭法规定法院在处理父母离婚后的子女问题时也以符合子女的最正确利益为原那么。法院在作出裁决时须考虑子女的意愿、父母的行为及住所等各方面因素